這天天在人們頭頂「嗡嗡」的無人機,管不住?

这天天在人们头顶“嗡嗡”的无人机,管不住?

9月3日,浙江一女子騎車下班回家途中撞上懸停無人機,連人帶車翻進了溝渠致重傷昏迷。9月18日,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以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批准逮捕“飛手”陳某。

这天天在人们头顶“嗡嗡”的无人机,管不住?

近年來無人機作為一種新興事物,被廣泛應用在個人消費、農林植保、遙感測繪、環境監測、影視航拍、婚禮創意等領域,但諸如上述無人機“失控”傷人事件卻時有發生——無人機西湖傷人、深圳無人機墜落傷人等等。除此之外,無人機“黑飛”擾亂機場等事件更是屢屢上演,人們的“頭頂安全”該如何保障?

無人機飛行有標準 放飛需滿足十條件

事實上,無人機並非無人管。根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民航局指導監督全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服務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僅允許在隔離空域內飛行。同時規定無人機飛行需滿足機場淨空保護區以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最大起飛重量小於或等於7千克、駕駛員符合相關資質要求、不得對飛行活動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響等十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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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以上條件全部滿足,無人機方可正常飛行,否則還需通過地區管理局的評審。”北京航空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張起淮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無人機飛行活動需要評審時,由運營人會同空管單位提出使用空域,對空域內的運行安全進行評估並形成評估報告。地區管理局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或評審,出具結論意見。”

而對於操控重量大於7公斤的無人機進行飛行活動,或飛行範圍超過視距內半徑500米、相對高度高於120米的情況,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規定,

應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飛行。

規範無人機的專門法律法規尚未出臺

記者查詢相關航空管理條例發現,相關部門正在逐步完善規範無人機的規章制度。從2009年起,民航主管部門陸續頒佈多個管理文件,解決無人機的適航管理、空域管理以及駕駛員資質管理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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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黑飛’亂象,民航部門實行實名制管理,並嚴把駕駛員執照關,《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也在今年1月公開徵求意見……這都是法律進步的具體表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告訴記者。

“目前我國仍缺乏一部針對無人機的專門法律。”張起淮說到。記者注意到,張起淮是全國首例無人機“黑飛”案的被告代理律師。

全國首例無人機“黑飛”案於2013年4月13日宣判,三名被告人非法航拍測繪致多架次民航飛機避讓延誤、驚動空軍殲擊機待命,最終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2年。在此之前,全國各地曾多次出現因無人機“黑飛”引發的案例,但基本都是被處以罰款或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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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起這起案件,張起淮表示,該案是國內首個因無人機違規飛行而獲刑的新型判例,對此後處理類似案件有著標誌性意義。“該案同時也暴露了我國目前在無人機領域存在立法滯後、監管不足等問題,在技術上也存在著許多亟待改進之處。”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定,準確適用法律存在一定難度,大多數民眾要系統性地瞭解管理規定存在困難,所以實踐中仍然無法對無人機層出不窮的問題對症下藥,在責任認定、處罰措施等方面都難以做到準確、恰當。”張起淮進一步說到。

對於現有規定,劉俊海認為,監管方面也存在著不透明現象。“我們都知道,規範無人機要報備、要登記、要進入監管,但目前監管規則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去哪申請、怎麼申請,需滿足什麼條件,這些規則不夠透明,程序也不夠嚴謹。”劉俊海說。

如何保障人們的“頭頂安全”

到底該如何加強對無人機應用的安全治理,保障人們的“頭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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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立法的完善是重中之重。”張起淮建議,在完善立法的基礎上,加強監管,並進一步確立適航標準、企業准入、生產製造、技術研發等一系列規則,方能促進擁有巨大市場前景的無人機行業健康穩健發展。

記者在採訪辦理“浙江無人機撞傷騎車女子”一案的檢察官時瞭解到,在現實中,對無人機飛行的管理大量依靠協會和“飛手”自律,但是協會僅僅起到的是一些飛行的申請等協調作用,並無管理職能,要避免無人機傷人事件的發生,必須要加強相關的立法和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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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加強技術研究,提高無人機的安全性能也十分重要。“無人機作業時沒有顯著警告燈,以及螺旋槳葉片外沒有設計防護罩,都屬於安全設計缺陷,應針對這些方面制定生產設計標準,並加強無人機的感知與避讓能力。”該案承辦檢察官補充道。

劉俊海表示,在不妨礙民用無人機多元發展的前提下,也要加強加大對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的規範管理,除了合法合規的法律考試、技巧技能測試,更要對“飛手”們進行專門培訓,比如讓其在作業附近設置警示標誌等,提高飛行安全的意識,避免此類案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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