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下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四个发展趋势

“三权”分置下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来源趋于多元化,财产性收入呈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趋势。目前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虽然不高,但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将为我国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带来重大战略机遇。随着“三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农民财产性收入在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将出现渠道更为多元、资源禀赋依赖加大、征地补偿收入降低、收入分化进一步加剧等发展趋势。

趋势一:农民财产性收入将快速持续增长

每个人利用财产获利的能力大小,取决于其产权的实现程度。“两权”分置下,农民在土地权利享有上存在着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功能缺失、产权实现路径单一、产权保护不足等诸多问题,城乡土地权利财产价值的二元结构凸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向农民充分赋权的目的就在于增加农民对土地的新型财产权,使农民自主选择农地权益价值的实现方式,最大化农地权益的财产价值。“三权”分置强化了农民土地的财产权属性,保障了农民土地权益的价值实现:一是农民获得土地承包权主体地位;二是强化了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为代表的土地处分权;三是拓宽了农民增收路径,通过让渡土地经营权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和兼业的工资性收入以及扩大农业生产的经营性收入;四是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城乡改革和土地发展红利。

现有的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巨大的增长空间,2015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人均财产净收入名义增长率达13.3%,明显高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净收入10.8%、6.3%和10.1%的名义增长率。随着“三权”分置各项措施的落实,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将更加普遍。数据显示,目前已经有2545个县(市、区)、2.9万个乡镇、49.2万个村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完成确权面积7.5亿亩,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60%。全国三分之一的土地已经流转,全国2.3亿户承包土地的农民中,6600万户或多或少地流转了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各地积极创新“放活土地经营权方式”,探索出了农地经营权资本化的多种实践方式。有学者将我国农地资本化的具体实现方式总结为生息型农地资本化(如出租、转包、土地银行、土地信用合作社等)、借贷型农地资本化(如农地抵押、担保等)、要素型农地资本化(如土地合作社、公司+农户等)和金融型农地资本化(如农地信托、农地证券化等)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农地资本化方式将以地租、利息、股息、红利、增殖收益等多种形式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并带动农民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提升,多渠道推动农民增收。

农村产权改革开辟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新空间。尽管短期内受制于粮食价格的制约,农民的土地流转收入难以明显提高,但土地流转方式的多样化和经营规模的适度化,将推动农民通过农地非租赁的其他流转形式以及从股份合作中分配到的财产收入进一步增长。预计2017年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同比增速将达10%左右。随着系列改革措施的落实、中央对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农民财产性收入将持续增长,在农民总收入中的占比将明显提高。

趋势二: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愈趋多元化,将与农村资源禀赋联系密切

第一,农民财产性收入格局具有明显的资源禀赋和地域特色。从前文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当前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格局,在农村集体拥有一定数量资源性、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拥有承包权的条件下,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将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拥有的资产、资源的不同,使得农民财产性收入结构具有明显的资源禀赋和地域特色。比如,以北京市为例,平原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中租金占比高于山区28.35个百分点,山区农民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收入占比高于平原地区23.75个百分点。

第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将带给农民巨大的改革红利。2014年9月《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并于2015年5月开始在我国29个县(市、区)推进改革试点。2016年底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资产,拥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66.9亿亩,各类账面资产2.86万亿元。《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更多权能,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分类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新渠道,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极具意义。如河北省尚义县十三号村成立宅基地合作社,建立村民以地入社、按宅占股、以股分红等机制,发展乡村特色旅游、休闲度假,2015年农民股东人均增收3000多元。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5.8万个村、4.7万个村民小组实行了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累计向农民进行股金分红近2600亿元。随着壮大集体经济的实现路径的充分拓展,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充分赋予,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必将愈发多元化。

第三,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探索是实现农民财产权益的又一重要路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2014年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出台,于2015年起在全国分别选取了3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和农村宅基地制度试点改革,取得了良好成效。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赋予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功能,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促进农民增收。2018年开始,我国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有关部门表示,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这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创新。一方面将深化农户资格权的法理研究,同时结合试点工作发展乡村旅游、返乡人员创新创业以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新路径。目前我国农村建设用地规模约为1640万公顷,即2.46亿亩,其中近两亿亩为宅基地,若将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做法和经验推广到宅基地制度改革,唤醒沉睡的庞大资产,给农民整体带来的财产收益将不可估量。

趋势三: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在农民财产性收入中的占比将逐步降低

一方面,目前失地农民补偿机制难以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获利比重低,甚至不足7%,且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金难以维持农民的长久生计。张立先研究发现,被征地农户户均征地2.49亩,每户共获得征地补偿费7.95万元,人均征地补偿费1.47万元,所得征地补偿款仅能维持被征地农户不到4年的基本生活开支。另一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4年底,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5年在全国开展了试点工作。缩小征地范围是今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推进和铺开,农村土地征用将会逐步减少,必然地,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在农民财产性收入中的占比也将逐步降低。

趋势四:农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将出现分化,应警惕差距拉大风险

正因为农民财产性收入与农村资源禀赋联系愈发密切,资源禀赋的高低不同直接影响着不同区域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集体资产收入、土地收入的区域,农民财产性收入就高,反之则低。对于地处偏远地区的农村居民来说,财产性收入的来源单一,甚至有的农民没有任何财产性收入。

农地“三权”分置下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四个发展趋势
农地“三权”分置下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四个发展趋势

从表4数据可知,农村居民内部不同收入群体间的财产性收入差距呈现波浪式发展态势,2002年、2009年按五等份分农村居民家庭最高收入20%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分别是最低收入户的26.73倍和24.4倍,二者差距超过20倍。2010年二者差距有所拉近,但2011年以后又重新拉大。财产性收入具有“滚雪球”式的集聚特征,积累到一定水平会出现加速增长,具有“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农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拉大可能带来阻碍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加剧经济波动、引发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等负面影响,需要我们在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过程中予以警惕,并前瞻性地辅之制度设计,以防范财产性收入差距过度拉大导致的种种风险。

摘自政治经济学评论微信公众号《陈晓枫 翁斯柳:“三权”分置改革下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作者:陈晓枫,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翁斯柳,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出处:《政治经济学评论》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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