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稻香村被判停止使用「稻香村」字樣,並賠償蘇稻115萬元,爲什麼兩地法院會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決?

衛薇兒


蘇稻和北稻的官司由來已久。他們雙方的官司可以說是各地老字號商標之爭的縮影。整個官司的過程看起來非常的繞。北京和蘇州的法院做出不太相同的判決,最終這些官司一定會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層面解決。

我們先來看看稻香村起源何處?這一點幾無爭議,蘇州稻香村始創於1773年,北京稻香村始於1895年。蘇稻是“稻香村”的鼻祖,二者均為百年老字號。

由於歷史原因,1982年,河北保定稻香村新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定稻”)成為糕點“稻香村”註冊商標所有人。

2004年3月,蘇州稻香村食品廠、保定稻等在蘇州稻香村食品廠原址成立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蘇州稻香村食品廠是控股股東。此後,蘇稻近十多年獲得飛速發展,“稻香村”商標也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03年,北稻與保定稻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2004年4月14日商標局備案),許可使用其第352997號商標(以下簡稱圓形稻香村商標),期限3年。2004年11月14日,蘇稻從保定稻受讓該基礎註冊商標。2008年1月,蘇稻與北稻簽訂商標許可合同,許可其使用圓形“稻香村”商標。2008年底合同到期後,雙方未再續簽許可合同。

2006年7月,蘇稻方面結合歷史老店門頭及歷史老包裝“稻香村”文字字體、清末流行的扇面等,在此前圓形基礎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內申請注扇形商標 ,2009年5月,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初步核定使用在“糕點、麵包、餅乾”等商品上,初步審定號為5485873。

公告期內,北稻提出異議,理由為被異議商標與其1997年5月註冊在第3007群組“湯圓、餡餅、粽子”等商品上的第1011610號(簡稱文字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後,雙方圍繞這起“爭議近似商標事件” 你來我往,將官司從商標局、商評委、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駁回蘇州稻香村再審申請。

2005年之前,兩家稻香村交集不多,蘇稻主要在南方市場,而北稻則深耕北京。隨著地域格局逐漸被打破,引發稻香村商標的爭奪。加上電商銷售比重的加大,雙方的爭奪焦點也蔓延至線上。而中間最關鍵的是蘇稻與北稻之間兩次簽訂的許可合同,均經過北京稻香村簽字備案,從法律意義上講,合同簽章即發生法律效力。換言之,北稻與蘇稻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根本條件,即承認“稻香村”商標不是自己的。所以從這個角度講,此次蘇州法院的判決是比較合理的。

但兩地法院做出不同的判決,我們不能簡單的認為這就是“地方保護主義”。畢竟兩家都是老字號,都有固定的消費群體。所以最終應該會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協調下,通過商標使用許可的方式,兩家和平使用稻香村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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