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錢怎麼辦?律師教你防風險

朋友借錢怎麼辦?律師教你防風險

第一,一定是寫明利息標準。如果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你向法院起訴中主張對方應支付一定利息,法院不會支持;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們對利息約定不明的,如僅寫明“支付利息”之類模糊字眼,自然人之間借貸法院仍然不支持利息。

第二,關於如何約定利息的新規定。(第26條)改變了原有法律規定的最高上限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新規定劃定了兩個節點:年利率24%以及年利率36%,具體情形如下:

(1)雙方約定利息不高於每年24%的,法院予以保護。

(2)雙方約定利息高於每年36%的,法院不予保護,超出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如果已經支付了利息,可以向法院主張返還超出36%的部分。

(3)雙方約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比較特殊,屬於自然債務,具體的講,如果你是債務人,你們之間約定的利息是每年30%,一旦你將利息給付給出借人了,再向法院主張返還超過24%的部分,不會得到支持;但如果你還沒有支付利息,債權人卻主張讓你按30%支付利息,你提出24%規定的抗辯,法院最高也只會判你支付24%的利息。簡單的說,24%以下的部分,法院絕對保護,超出36%的部分,絕對禁止,付了還可以要回來;24%--36%的部分,付了就付了,法院不會讓債權人還給你,但也不會在你沒付的情況下判決你付,不知我這麼舉例大家能不能看懂,呵呵。

第三,關於逾期利息

1.有約定的從約定,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

2.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可主張按年6%支付逾期期間的利息;

3.約定了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可主張按借期內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4.可同時按照約定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但總計不超過年利率24%。

第四,關於複利計算(第28條),相當複雜,請耐心看完,先看一下法條原文:“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 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現在我舉例說明:

①2013年元旦,你向朋友甲借款100萬,約定借給你兩年,2015年元旦當天還本付息,年利率24%(以下簡稱借款1)

②2014年元旦,還是這個朋友甲,你又向他借了100萬,這回約定借款期一年,2015年元旦當天還本付息,年利率30%。(以下簡稱借款2)

③2015年元旦,你這邊因為手頭比較緊,和朋友甲商量能不能暫緩還款,你朋友雖然勉強同意,但說必須重新打一個條,把之前的借款1和借款2的本息合併成一份借款,你同意了。然後你們重新打了一張借條上面記載:你向甲借款278萬元(借款1截止到2015年元旦的本息共計148萬+借款2的本息合計130萬),利息30%,期限一年,2016年元旦當天還本付息(以下簡稱借款3)。這樣的話,2016年元旦,朋友甲依據借款3這張借條向你要求還款,本息合計361.4萬(利息83.4萬),此時你還是拖著不還,朋友甲憤而起訴,向法庭提交了借款3的借條,那麼,你依據新規定能提出什麼抗辯呢?請看如下分解:

①借款3的本金到底應該按多少計算?借款1和借款2中各100萬的本金肯定包含其中,這就是200萬;按新《規定》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不能計入借款3的本金,那麼能夠計入的總數就是48萬+24萬,合計72萬,so,借款3的本金應為272萬。

②以272萬為基數,按30%計息,截止到2016年元旦的本息合計353.6萬(272+81.6)

但是,根據新《規定》第28條第二款,借款3屆滿時的本息之和不應超過(100萬+72萬)+(100萬+48萬)=320萬

綜上,你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主張借款3的本金為272萬,且截止到2016年元旦,應還本息以320萬為限

第五,一定要寫清楚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因為如果將來打算起訴,你提供的是沒有載明債權人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雖然可作為借款事實認定的初級證據,法院也會正常受理,但如果被告提出有依據的反駁時,法院經審理認定可駁回起訴。

第六,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實踐合同,必須是錢款實際交付,借貸合同才能生效。對錢款“交付”的界定,包括通過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通過網絡貸款平臺支付;以票據形式支付;以特定資金賬戶授權方式支付。

第七,擦亮眼睛,不要把錢借給錯的人。如果借款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經營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你想要把錢拿回來可能會遇到麻煩,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啥意思?您就先別告了,等著公安、檢查院那邊出結果再說吧。慘吧(第5條)。

但也有值得高興的變化,以前,只要借款人拿著錢從事犯罪行為,你想通過民事訴訟要錢,法院都是冷冰冰的告訴你,“等著刑事那邊完事兒吧”(這就是所謂的“先刑後民”原則),弄不好你們的借款合同還會被定性為無效,你就找地兒哭去吧。這一回的新規定(第13條)創造了一個“邊刑邊民原則”,即只要不是上述所列的非法集資案件,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逮捕,法院可以判甲承擔刑事責任,但雙方之間的民事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法院對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繼續審理,民事審判不得以借款人涉嫌犯罪需等待刑事案件的結果拒絕審理,民事案件不受刑事案件的影響。

第八,擔心借你錢的人不還錢怎麼辦?(第24條)

在借款時,你先看看這個借款人有沒有啥值錢的資產,比方說房子啊、車子啊、奢侈品啊。在你們簽訂借款合同的時候,同時再籤另外一個合同,大概內容就是如果將來他還不了錢,你就可以拿他的這些值錢的東西來抵債,法院也是支持你的!

這在學理上叫讓與擔保,解釋起來比較麻煩,操作上也要注意兩點:

1)訴狀的訴訟請求中除要求返還借款本金利息等若干元外,同時要求如不履行則以拍賣標的物價款抵償,以此相對保證該內容可體現在判決書中;

2)此類情況建議對標的物進行財產保全。

以上就是新《規定》中有關自然人之間發生借貸關係時應該注意的法律新動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本文作者系遼寧同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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