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稱寄丟玉鐲值16萬,法院卻判快遞賠償800元

男子稱寄丟玉鐲值16萬,法院卻判快遞賠償800元

法院這個判決有理有據,同時也值得所有快遞公司參考。

王某委託朋友李某從雲南大理將和田羊脂玉手鐲及邢某委託購買的犛牛獨角梳共同郵寄到邢某處,李某通過大理的一家快遞公司向邢某發送一件快遞,快遞費為20多元。該快遞單顯示所郵寄的物品名稱為牛角梳、手鐲,數量為4。

快遞單重要提示部分(用黑體加粗的字樣)內容為:貴重物品和單票內件價值超過人民幣壹千元的快件儘量保價;未保價快件按運單選填的快遞費倍數賠償,未選填的視為按快遞費的五倍賠償;保價快件在保價價值範圍內賠償。

但在該重要提示部分,沒有寄送人的簽字,該快遞也未進行保價。后王某經查詢快遞到貨情況,發現快遞丟失。

於是王某與邢某共同將該快遞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邢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並告知王某另行主張。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涉案快遞公司賠償損失。

在一審庭審中,王某為證實手鐲價值,提供一份烏魯木齊某市場的收據,顯示:和田羊脂玉籽料16萬元。王某為證實其為快遞單上的所有權人,還提交了李某的證人證言,該證言顯示:除本次外,李某多次替王某購買和田玉並未保價通過快遞寄回,但均未出現丟失的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某提供的收據僅能證實其曾經在烏魯木齊購買過和田玉的籽料,而不能證明該籽料與本案丟失的玉鐲之間具有關聯。遂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並結合生活經驗,判決快遞公司賠償王某800元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一中院,其認為一審法院未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玉鐲的價值,請求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快遞公司在快遞單上明確提示,貴重物品和單票內件價值超過人民幣壹仟元的快件儘量保價。對於保價物品,快遞公司會採取特殊的運送方式。

王某主張丟失的和田羊脂玉手鐲價值16萬元,但在寄送時並未為手鐲保價,此舉不僅未能提示快遞公司區別對待運送的物品,而且在求償時增大了確定手鐲價值的難度。

即便如王某所述,其多次使用快遞寄送物品未保價也未丟失過,但其在寄送如此貴重的手鐲時不進行保價,也是對財產權利的保護有所懈怠。

本案中,王某提交了購買和田羊脂玉籽料的收據並申請證人李某出庭,但上述證據和證人證言並不能證明被快遞公司遺失的手鐲是由價值16萬的和田羊脂籽料加工而成,不能證明遺失手鐲的質地和價值,因此王某主張的16萬和田羊脂玉手鐲賠償金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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