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海宁袁花天仙大桥杀人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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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

袁花天仙大桥杀人案

被告人岳某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10月11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岳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去年8月11日,酷暑,燥热又平静。在海宁市袁花镇天仙大桥下,几名施工人员正在管线井里作业。正在此时,一桩命案也随之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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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人员工作时,发现了三个编织袋,里面有不少骨头,不知道是动物还是人的骨头!经过法医勘验确定,编织袋内为人骨,这是一桩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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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捞尸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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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认抛尸地点

经过连续一昼夜奋战,8月12日下午,海宁警方快速侦破了这起故意杀人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岳某某。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是同居多年的情人

接报后,海宁市公安局启动合成作战快速反应机制,在第一时间开展了各项侦查工作。在尸骨全部打捞出井后,通过DNA数据比对,案件有了重大进展,一名海盐人沈某的关键数据比对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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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公安局DNA实验室,全国唯一县级国家公共安全领域DNA实验室综合标准化试点单位。

随后,围绕沈某的社会关系,一个姓岳的女子浮出水面,初步确定该女子为沈某的情人。经过各种线索汇总,专案组判定,岳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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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指认案发出租房

8月12日下午15时,民警在海盐县于城镇吕冢村将犯罪嫌疑人岳某抓获。在大量证据面前,岳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警方审查,岳某交代了

2017年2月下旬的一个晚上,岳某在其租房内将沈某杀害,并抛尸于天仙大桥下一管线井内的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

被告人辩称临时起意杀人

今年7月18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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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岳某因对与她同居多年的被害人不满,在袁花镇镇东村租房内,将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混入参汤让他喝下,后趁他熟睡不醒之机,使用胶带将他的手脚捆住、口鼻封住,致他死亡。

随后几日,岳某使用刀具等物,将被害人的尸体肢解,分装于7个编织袋内,抛入老天仙桥下一窨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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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学鉴定:不排除死者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死者生前摄入艾司唑仑(一种常见安眠药)成分,但剂量尚不足以导致其死亡;各尸块为死后遭锐器砍切形成;头面部被胶带密集缠绕,系被他人缠绕形成;已死亡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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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现场,被告人岳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安眠药系被害人自行服用,见他昏睡后临时起意杀人。

岳某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事先预谋杀人、在参汤中混入安眠药的证据不足;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施加暴力、精神虐待,在本案中存在较大过错;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本案因情感纠纷引发。据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查

被害人对于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

被告人岳某离婚后,于2006年前后与被害人相识。不久,被害人置家中妻儿于不顾,与她同居。在此期间,被害人以偿还赌债等为由,多次向她索要钱财,并对她实施暴力殴打、言语威胁。

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岳某因对被害人的过往行为不满,在两人的租房内,趁他服用安眠药熟睡之机,使用胶带将他的手脚捆住、口鼻封住,致他窒息死亡。

随后几日,岳某使用刀具等物,将被害人的尸体肢解,分装于7个编织袋内,抛入老天仙桥下的一个窨井中,并清理租房内血迹等痕迹后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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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解辩护所提的几点意见,法院认为

一、被告人岳某提出被害人系自行服用安眠药的辩解,虽与她前供相悖且不符合常理,但现有证据也无法印证她在侦查阶段作出的其将安眠药混入参汤中让被害人服用的供述,故证明她事先预谋杀人的证据尚不充分,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二、在案证据能反映,被害人在案发前对被告人实施过暴力殴打、强行索要钱财等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导致她想要摆脱被害人而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实现,最终实施本次犯罪。故被害人对于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害人对于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嘉兴中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岳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冲动是魔鬼!

有矛盾也要选择合法理智的方法去处理

不然后果是无法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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