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重慶檢察機關案件質量將有「品控」新體系

亮点|重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将有“品控”新体系

導 語

近日,《重慶市檢察機關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獲市檢察院第五屆第五次檢委會審議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起在全市檢察機關正式施行。該《細則》與《重慶市檢察機關案件質量評查人才庫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檢察機關案件質量評查標準(試行)》(即將出臺),將共同構建起以“基礎體系、人才體系、標準體系”為一體的全市檢察機關案件質量“品控”新體系。

《細則》的三個特點

● 在架構原則上,對接高檢院《人民檢察院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規定(試行)》。

● 在制度細節上,吸納了全市檢察機關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經驗。

● 在適應性調整上,探索了司法責任制要求與質量評查“案件化”的融合方式。

《細則》的五個探索

一是探索評查主體分工負責。今後,案件質量評查將分為常規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三類:常規抽查由各級院綜合業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重點評查按辦案層級由市院或分院綜合業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專項評查由各級院相關辦案部門負責組織。

二是探索案件質量評查案件化。《細則》規定,案件質量評查計入評查人員辦案量,並區別評查類型設定不同的案件折抵比例;納入其辦案業務考核範圍;記入個人司法檔案,進一步實現案件質量評查實質化、案件化。

三是探索院領導辦案、重點案件“上提一級”評查。《細則》規定,市院、分院每年應當對下一級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辦理的案件進行常規抽查;各分院、基層院辦理的重點評查案件,實行上提一級評查。

四是探索對十六類案件開展重點評查。除高檢院規定的四類案件納入評查外,還突破性地將十二類案件納入評查範圍,實現了對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檢察監督業務範圍的全覆蓋。

五是探索組建評查人才庫。今後,全市三級檢察機關均將組建本院案件質量評查人才庫,並原則上隨機抽選入庫人員擔任評查員參與各項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形成了“各院組建、全市統籌、權責一致、動態更新”的評查人才管理、使用、考核一體化工作格局。

【背景知識】

案件質量評查活動是什麼?

是指對人民檢察院己辦結案件,依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有關辦案規定,對辦理質量進行檢查、評定的業務管理活動。形象地講,就是對已辦結案件的一次深層掃面、全面體檢。

案件質量評查的開展方式有哪些?

確立以線上為主、線下為輔的評查模式,依託重慶市檢察機關案件質量評查智能輔助系統,主要採取常規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三種方式。

案件質量評查的內容有哪些?

開展案件質量評查,著重從辦案實體(含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辦案程序、文書製作和使用、釋法說理、辦案效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使用、司法責任制落實等方面進行檢查、分析和評定。

案件質量評查的結果運用有哪些?

為適應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明確案件質量評查結果將記入檢察官司法檔案,為業績評查提供基礎數據,作為檢察官等級晉升、擇優遴選、員額管理的重要依據;並與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直接掛鉤。

《重慶市檢察機關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大致結構是怎樣的?

《細則》共7章34條。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細則》制定的依據、案件質量評查的概念以及評查工作原則。第二章為評查組織與主體,界定了評查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業務管理部門與辦案部門的工作關係、評查人員的產生與權利義務等;第三章為評查計劃與執行,明確了年度評查工作的制定以及常規評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三類評查業務活動的組織分工、工作節點和報告制度等;第四章為評查程序,規範了三類評查活動的組織程序,以及被評查單位、檢察官不服評查結果等次的申訴程序;第五章為評查內容、標準與結果等次認定,第六章為評查結果運用,第七章為附則。上述第二至六章系《細則》主體部分。

《細則》中規定的重點評查十六類案件是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決定)逮捕後,因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作不起訴處理的案件;

(二)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決定)逮捕後,偵查機關撤案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決定)逮捕後,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

(四)不捕複議、複核或不訴複議、複核後,被改變原審查決定的案件;

(五)提起公訴後,撤回起訴作不起訴處理的案件;

(六)提起公訴後,被告人被判無罪的案件;

(七)提起公訴後,法院裁判改變指控定性,或改變罪名,或跨幅度量刑的案件;

(八)二審抗訴階段撤回抗訴或法院維持原判的案件;

(九)二審上訴階段出庭意見與法院判決不一致,改變定性或跨幅度量刑的案件;

(十)收集、舉示的指控證據被法院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的案件;

(十一)經過複查,被改變檢察機關原處理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

(十二)決定國家賠償的案件;

(十三)提出抗訴後,法院未改變原裁判的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十四)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後,法院未啟動再審程序,上級院也未跟進監督提出抗訴的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十五)在流程監控等管理活動中發現存在嚴重程序違規、不當干預、缺少制約程序等問題的案件;

(十六)最高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需要重點評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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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重慶檢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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