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汉阴法院:替子还债 人无信不立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民法总则第七条亦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躲债下落不明的被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老赖让办案干警头疼,承认债务并主动替子还债的老父让干警欣慰、感动。

安康汉阴法院:替子还债 人无信不立

王父系魏某诉王某宁承揽合同纠纷、向某诉王某宁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件被告的父亲。王父告诉干警,生于1993年的王某宁创业失利,在外地躲避高利贷追债,只有王某宁的电话联系方式,儿子王某宁晚上打电话失声痛哭,表示可能出国不归以逃避债务。

安康汉阴法院:替子还债 人无信不立

两案调解时,王父作为王某宁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与两案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宁限期偿还12600元、19300元的两笔债务。感动于王父诚信态度好,承诺每月以自己收入清偿被告部分欠款,两案原告均同意给被告王某宁一年的履行期限。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替子允债,是为父之勇;替子还债,无法律上的清偿责任,却践行了“诚乃立人之本”、“父之美德,儿之遗产”的道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