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外的湖北管了山東的案,最高檢叫停


千里之外的湖北管了山東的案,最高檢叫停

湖北管了山東的案,最高檢叫停

由於身陷官司,山東青州恆發公司廠區停工許久,車間地板也積滿了灰塵。(歐葉/圖)

(本文首發於2018年10月11日《南方週末》)

不過對於該案的性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有不同看法。他舉了一個例子:甲借給乙3000元買電視,但後者遲遲不還錢,甲於是趁乙家中無人抱走了電視,最終被定為盜竊罪。

成排的石榴成熟了,但所有的車間蒙著灰,人跡罕至。2018年9月27日,山東青州恆發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州恆發”)廠區,呈現一片破敗的景象。

2014年以前,一切不是這樣。

這家註冊資本300萬元的企業,曾是青州的利稅大戶,年納稅屢超千萬元人民幣,當地經濟開發區曾授予其年度“特殊貢獻企業”稱號。

變局始於青州恆發與武漢凱森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凱森”)的股權之爭。2012年,武漢凱森希望收購青州恆發,雙方簽訂協議後,青州恆發原法定代表人王慶軍被任命為武漢凱森副董事長。

但雙方後來對支付的收購款項產生爭議,2014年底,王慶軍被免去在武漢凱森的一切職務。眼見可能拿不全股權轉讓款及相關欠款,王慶軍忙將青州恆發的大量資金轉移到其他賬戶。

對於這件事,他理解為“緊急避險”“民事糾紛”,而公檢機關認為是涉嫌挪用資金罪。同時令他意外的是,最初山東青州公安決定不予立案,而千里之外的武漢警方立案並將其帶走了。

幾經輾轉,2017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最終批覆,認為該案的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湖北,湖北檢察機關並無管轄權。

此前的司法實踐中,最高檢介入管轄權的案件並不多見,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易延友解釋:“相對總體案件數來說,管轄權有爭議的案件本來就少。”

不過對於“王慶軍案”管轄權的解決辦法,易延友還是持肯定意見:“有管轄權爭議的類似案件,其解決都應按照這個流程來。”

該案現由山東青州檢察院起訴,2018年10月9日,青州法院已舉行了第一次庭前會議。不過,由管轄問題引起的系列後遺症,仍未結束。

青州恆發一名老員工向南方週末回憶,他們是國內最早使用減水劑技術的一批企業,這項技術加快了混凝土的使用效率,如今廣泛運用於高鐵、房地產行業。上世紀90年代開始辦廠的王慶軍,在公司頗有聲望,不少人跟著他幹了十幾二十年。

命運是從一次與武漢企業的合作開始改變的。

2012年4月、5月,青州恆發、王慶軍與武漢凱森三方簽訂了“合作意向書”“協議書”,約定武漢凱森或其在青州投資的公司,擬收購青州恆發的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業務人員。

作為回報,王慶軍可出任武漢凱森的副董事長,武漢凱森也聲稱合作之後有望在2015年申請上市。雙方初步約定的收購價為7000萬元。

2013年1月,武漢凱森與王慶軍對青州恆發的資產進行盤點交接,評估結果是,青州恆發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貨幣資金、原材料及半成品、成品作價等,共價值8489.9788萬元。

不過,在轉讓款尚未全部到位的時候,2012年7月底,青州恆發工商登記上的股東,已由王慶軍等兩人變更為武漢凱森100%持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時仍是王慶軍。

王慶軍向南方週末解釋,之所以未收到轉讓款就變更工商登記,是他認為做生意“信譽低什麼也幹不成”,所以選擇了相信合作伙伴。

但爭議在兩年之後就爆發了。

按照約定,收購款的支付方式是,先給1000萬,其餘按經營利潤的80%繼續給付。可王慶軍聲稱,直到2014年,他只收到了3900萬元,其中2900萬元來自青州恆發自己的款項。剩餘的錢一分沒見。

2014年7月,王慶軍與另一股東致函武漢凱森,要求支付全部股權轉讓款,而武漢凱森回函稱,全部轉讓款僅為1000萬元,已經支付過了,工商過戶、公司交接手續都已辦妥。

南方週末注意到,武漢凱森所稱的股權轉讓款為1000萬元,是根據其2012年8月與王慶軍簽訂的一份股權轉讓協議。但2018年5月,青州市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定協議中1000萬元的轉讓數額與實際情況不符,該協議並非真實意思表示,損害了徵稅制度,故判決協議無效。案件目前正在二審。

“1000萬元轉讓款還不如我們一年交的稅多,怎麼能買下我們公司?”青州恆發一名老員工向南方週末展示了青州市委、市政府此前發來的多份喜報,其中顯示,在與武漢凱森簽訂合作意向書的2012年,青州恆發的實繳稅金為1459.38萬元,次年則達到了2783.14萬元。

對於股權轉讓等問題,南方週末2018年10月9日聯繫了武漢凱森公司,相關人員表示暫不需要媒體報道,公司有關負責人不是電話無人接聽,就是聽明來意後稱“打錯了”。

兩家公司的合作即將告吹。2014年10月,王慶軍以武漢凱森不支付股權收購款及其他相關款項為由,通知該公司解除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和“協議書”。

函件石沉大海,衝突由此升級。

2014年12月1日,武漢凱森決定免去王慶軍在青州恆發的一切職務,並免去了財務經理周慶華、出納路偉的職務,公司的公章、財務章也被要求交出。

王慶軍拒絕了這一要求。作為反擊,武漢凱森12月4日在媒體上公開登報聲明印章丟失、作廢,同時到工商部門變更了青州恆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實上,辦理這一變更登記時缺少了多份文件。2015年1月,青州市法院已作出一審行政判決,認定青州市工商局程序違法,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予以撤銷。

突遭免職的王慶軍,覺得自己和公司已經陷入危局,倘若公司完全易主,股權轉讓款以及此前的相關欠款可能更難要回。

2014年12月8日、9日兩天,他與周慶華、路偉將青州恆發3個銀行賬戶上的1953.15萬元,迅速轉移至自己控制的淄博澳納斯化工有限公司的賬戶上。

轉賬完成的第三天,12月12日,武漢凱森也刻制好了青州恆發新的公章、財務章、法人印章。

深感不安的王慶軍繼續他的“自力救濟”,至2015年6月,他們從青州恆發公司轉移的金額,已累計約1.07億。

公司原出納路偉的辯護人向南方週末解釋,轉移的1.07億元當中,除了未收到的股權轉讓款,另一部分款項系“還款”,均由淄博澳納斯公司出具收據——這是因為,青州恆發成立之初,曾由澳納斯大量墊資,因而產生債務。

這些債務究竟有多少?2015年1月,澳納斯對青州恆發提起仲裁,雙方同意由第三方機構審計債務具體數額,再根據結果多退少補。

審計還未出結果的時候,武漢凱森在2015年1月向山東警方控告王慶軍涉嫌職務侵佔、詐騙,以及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

當年3月,青州市公安局稱,經審查認為,未發現王慶軍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武漢凱森轉而向武漢警方報案。2015年7月、8月,王慶軍、周慶華、路偉先後被武漢市公安局的警察帶走。

“非常意外。”在王慶軍看來,同樣一件事,青州沒有立案,武漢卻趕來抓人,有些不可思議。

案件隨即走入快車道。2015年8月、9月,王慶軍等3人先後被以涉嫌挪用資金罪,由武漢檢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月,武漢市檢察院將案件轉由武漢市東湖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6年8月9日,東湖檢方提起公訴。然而,短短3天后,東湖法院以該院沒有管轄權為由退案了。

東湖法院在《退案函》中稱,該案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在山東省淄博市和青州市,東湖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緊接著,王慶軍等人被東湖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東湖法院的做法可圈可點。”王慶軍的辯護人告訴南方週末,此前,他發現有的地方公檢機關“強行”管轄某些案件,法院時常為其“背書”,接過就審,直接退案的法院確實比較少見。

武漢公安當初管轄該案的依據是什麼呢?南方週末瞭解到,武漢市公安局2016年4月給檢方的一份補充偵查報告,直接道明瞭管轄原因。該局援引了《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管轄問題的意見》,此文件是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2001年7月給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的。

意見顯示,對於該類案件,原則上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為適宜。如果由犯罪行為實施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由這兩處的公安機關管轄。

武漢市公安局認為,王慶軍擔任武漢凱森的副董事長,工作單位為武漢凱森公司,工作單位所在地為武漢,因而有管轄權。

但周慶華的辯護律師認為,刑訴法明確的管轄地只有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所有司法解釋都不可能與此違背,前述批覆所稱的“工作單位所在地”,其實一指嫌疑人在該單位工作,二指該單位是被害單位,“但是,王慶軍等人其實主要在青州恆發工作,‘被害單位’也是青州恆發。這些武漢公安都是知道的”。

事實上,武漢公安辦理案件時亦向上請示過。《京華時報》當時的報道曾援引武漢方面的說法,稱湖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曾就管轄問題與山東方面溝通,最終雙方同意該案由武漢警方偵辦。

曾代理過該案的一名律師告訴南方週末,2016年,東湖檢方接到退案後,又將案件退回給了武漢市公安局。緊接著,警方補充了職務侵佔罪、隱匿財務賬簿和會計憑證罪兩個涉嫌罪名,重新移送審查起訴了。

《京華時報》的報道顯示,被退案後,警方亦曾組織刑法專家,進一步論證武漢公安有管轄權。

關於管轄原因等問題,南方週末10月8日聯繫了武漢市公安局政治部,工作人員建議直接向該局法制部門瞭解。法制部門工作人員則稱未關注到此前媒體報道,可記錄問題後請示領導。截至發稿,南方週末暫未收到回覆。

當案件再次移送檢方後,湖北省檢察院致函最高檢,就該案報請指定管轄。

結果是,最高檢並沒有指定湖北省管轄。2017年4月,最高檢明確指出,該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湖北檢察機關沒有管轄權,並且,“由於案件涉及湖北、山東兩地企業之間的糾紛,不宜指定湖北省檢察機關管轄”。

最高檢同時要求湖北省檢察院,根據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案件此後回到了山東。

2017年7月18日,青州檢察院受理了該案,並在一年後向青州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王慶軍、周慶華、路偉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未歸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南方週末注意到,此前,王慶軍案發後將1.015億資金歸還到了青州恆發的賬戶上。2015年12月,這些錢又被轉移至武漢凱森的賬戶。但最終,武漢凱森沒有諒解王慶軍等人。

2018年10月9日,案件在青州法院舉行第一次庭前會議。青州法院工作人員告訴南方週末,案件從湖北移送過來,卷宗比較多,檢方、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提出了大量證據,也涉及很多程序性問題。

武漢公安在偵查階段的證據是否應排除,成為庭前會議的爭議焦點。

王慶華的代理律師認為,武漢市公安局違反管轄權辦案,取得的證據屬於非法取證,沒有法律效力,應當排除。他們要求排除的非法證據,包括被告人供述、物證書證、審計報告等等。

公訴人的態度是,若存在刑訊逼供,就同意排除,但若是其他合法性沒問題的證據,就不用排除。

這無疑是管轄之爭的後遺症。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易延友告訴南方週末,這類案件爭執的起因,多是因為一省公司認為另一省公安機關包庇當地公司,覺得出現了地方保護主義,因此回到“自己的地盤”上立了案,而對於另一省公司來說,肯定覺得這也是地方保護主義,“相互不信任,甚至是相互指責”。

南方週末瞭解到,庭前會議上的另一爭議是,由誰代表青州恆發出庭。

公訴人認為應由武漢凱森決定,而辯方表示股權轉移如今並未實際完成,青州恆發的出庭人選決定權應在王慶軍等人手上。

被告周慶華的辯護人還提出,案件應作撤案處理。原因之一是,該案屬於民事糾紛而非刑事案件,同時,“一個2015年在本地公安已決定不立案的案子,到了外地之後回到這裡,現在就又能進行審判了嗎?這不是否定了自己當初的合法認定,不是自打耳光嗎?”

這一點,有法律學者的看法略有不同。在此前一次有關此案的研討會上,一名法學教授認為,公安立案的標準是是否有犯罪事實發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我們不能拿著山東不予立案的決定書,(就說)武漢就不能立案”。

按照規定,庭前會議討論的內容,不對王慶軍轉移資金的性質作認定。

多名辯護人對南方週末分析,王慶軍等人的行為是“緊急避險”的自力救濟行為,不構成犯罪。路偉的律師解釋,關於“緊急避險”,刑法的規定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不過對於類似案件的性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有不同看法。他舉了一個例子:甲借給乙3000元買電視,但後者遲遲不還錢,甲於是趁乙家中無人抱走了電視,最終被定為盜竊罪。

另一名瞭解案情、不願具名的法律人士對南方週末分析,從民事案件的角度來說,該案是否構成“緊急避險”有待討論。理論上,“自力救濟”的條件是情況非常緊急,無法立即求助公權力機關,且行使該權利要保持一定限度,不能超出正常人所理解的必要行為。

“既然雙方存在股權轉讓爭議,王慶軍完全可以通過起訴、仲裁的方式去解決,直至強制執行。”該人士認為,如果所有人動輒採取“自力救濟”的措施,會對現有法律秩序形成衝擊,“那還要法院、仲裁委員會等爭議解決機關起什麼作用?”

多名辯護人則認為,當時,不法侵害正在發生,且周慶華已經報案,在暫時未有立案的情況下,他們才進行轉賬,理應成立緊急避險,“這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事,與挪用毫無關係”。

對此,前述法律人士也表示,案件是否構成犯罪,同樣有待商榷。比如,司法機關必須考量王慶軍的主觀意圖,既然王慶軍辯稱轉賬是出於維護權利,那麼就要根據轉賬的時間節點、數額等等,判斷其主觀意圖,以及考量行為造成了什麼後果。否則,認定為民事糾紛會比升格為刑事案件更準確。

目前,案件正式開庭時間尚未確定。青州法院工作人員對南方週末說,這案子很複雜,涉案數額比較大,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差別也比較大,“我們比較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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