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煤女礦工,檔案有塗改,是否無法辦理退休了呢?

曹某,女,1965年10月出生,80年代進入礦務局下屬煤礦從事採煤工作,1990年該煤礦停產。

採煤女礦工,檔案有塗改,是否無法辦理退休了呢?

2003年礦務局破產時與社保局協議,每名職工應繳納養老保險統籌金15000元,單位和個人各承擔7500元。集體企業職工檔案由礦務局移交給市社保局封存保管。

申請退休,遙遙無期

2015年10月,曹某申請辦理退休。經審查,檔案中《集體所有制工人審批表》《健康檢查表》存在姓名、家庭主要成員關係更改情況、合同工勞動合同書無單位蓋章。

在2015年12月8日社保局出具的個人已參保證明記載:“原告參加工作時間:1986年3月15日,個人實際繳費月數: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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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認為曹某存在編造檔案情況,將檔案退回社保局。曹某不服,提起上訴,截止訴訟來院,人社局和社保局對曹某退休申請未出具書面答覆。

一審法院

庭審中,二被告均表示退休未通過審批己方單位無告知義務。

本院認為:辦理退休手續,社保局負責保管檔案,接收申請,待遇計發;人社局負責行政審批。雙方缺一不可。本案中,曹某雖已達退休年齡,但由於檔案修改未通過審批

但是,第一,社保局作為接收檔案的單位,應當確定檔案與勞動者是否一一對應。社保局辯稱僅有查閱權,但其查看瀏覽,足以發現檔案更改情況。2004年當時,尚能夠查明曹某檔案是否真實或者曹某能對其檔案採取補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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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從社保局出具的個人已參保證明來看,曹某繳納了養老保險統籌金,個人繳費184個月,應視同被告社保局認可曹某參保人員身份,符合繳費條件。

結合以上兩點,社保局對曹某至今退休審批未通過負有責任,其接收退休申請便負有書面答覆義務,故對社保局主張其非本案被告的抗辯不予採信。

第三,人社局依據曹某《集體所有制工人審批表》更改未予審批通過,但曹某已達退休年齡,檔案是否編造尚需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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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主張本院判令二被告為其辦理退休手續,但確認勞動關係並非本院行政案件審理範圍,而審批退休系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本院亦無權徑行判決原告退休。

但是,二被告對原告的退休申請未予書面答覆違反法定程序,應屬不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判決:社保局和人社局於判決生效後60日內對原告曹某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是否予以辦理退休的決定。

曹某不服,繼續上訴

理由是:曹某檔案中有集體企業職工定級審批表、集體職工工資改革審批表等,還有一起工作的同事作證。省人社廳頒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記載“曹某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下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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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資料都能證明上訴人檔案與原始資料相符,足以認定曹某集體職工身份和參加工作時間,人社局應立即為曹某辦理退休手續。

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兩名被上訴人立即為曹某辦理退休。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從上訴人曹某檔案中的《集體所有制工人審批表》看,確實存在明顯塗改情況,但為何出現此種情況,現在不得而知,沒有證據證明是上訴人自己塗改或編造了檔案。

從法律法規及文件政策來看,並不是職工檔案中有塗改情況就不能批准退休,還是要看申請退休的職工是否符合應予審批的實質條件。

根據本案客觀事實看,上訴人曹某在1990年之前確實從事採煤工作,2003年礦務局破產時,為集體企業職工補繳了養老保險統籌金,向社保局移交了相關職工的檔案,這其中包括了上訴人曹某,社保局在接收檔案時並未對曹某的檔案提出異議,這說明礦務局承認曹某的職工身份,礦務局與曹某之間並無勞動關係爭議,社保局對此也是認可的。

採煤女礦工,檔案有塗改,是否無法辦理退休了呢?

曹某按照協議要求繳納了自己應承擔的養老保險統籌金7500元,之後一直按時繳納費用,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曹某的情況符合辦理退休手續的條件,雖然檔案中有塗改情況,但此情況不足以否認其集體企業職工的身份,況且檔案中有其他未有塗改情況的職工定級工資審批表、職工工資改革審批表,也能印證曹某的集體企業職工身份。

在曹某與原用人單位並無勞動關係爭議、並無證據否認曹某職工身份的情況下,人社局拒絕為曹某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

社保局雖然為對曹某的退休申請進行了申報,但鑑於申報材料已經退回該局,該局理應重新進行申報。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判決主文內容與曹某的訴訟請求不對應,也無實際意義,應予改判。

採煤女礦工,檔案有塗改,是否無法辦理退休了呢?

判決如下:撤銷原審判決;社保局十日內重新履行為上訴人曹某提交申報退休材料的職責;人社局於收到申報材料後一個月內為上訴人曹某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案例點評

每個人去窗口辦事,都希望儘快得到結果,能不能辦理都應該有個反饋。向職工申請辦理退休這類事情,如有問題,應該給與回執,並寫明拒絕的理由。這才是一個良好的工作作風。

職工檔案中有塗改的痕跡,是檔案中的瑕疵,社保局認真審核也不為過。但確實根據檔案管理的要求,職工本身是無法接觸到檔案的。二審法官非常明確的指出,沒有證據表明是曹某自己塗改或者編造檔案。

採煤女礦工,檔案有塗改,是否無法辦理退休了呢?

一審法官強調社保局在接收檔案時,未仔細查看,也有一定的責任。二審法官更是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來審查這段歷史。並從其他的檔案材料來佐證曹某是國有集體企業職工的身份。值得點贊。

如果每個部門都能這麼認真的做事,爭議就少多了。不過大家也不要報太多的僥倖心理,比如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檔案不齊全就是很難受理了。還有比如退休年齡,就是以第一份沒有塗改的、有效的檔案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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