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兩名越獄罪犯:一人參與綁架殺害11歲兒童、一人三次「脫逃」

遼寧省凌源第三監獄昨天發佈協查通報,稱兩名罪犯越獄。一名脫逃罪犯叫王磊,該犯因綁架罪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2017年12月減為無期徒刑。另外一名脫逃罪犯張貴林,因搶劫罪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公開資料顯示,該人曾犯過兩次脫逃罪。

遼寧省監獄管理局昨晚發來最新通報稱:已成立脫逃案件應急指揮部,協調公安、武警進行追捕。根據有關線索,罪犯目前脫逃行蹤仍在遼寧境內,現正在全力抓捕中。

遼寧兩名越獄罪犯:一人參與綁架殺害11歲兒童、一人三次“脫逃”

遼寧全省緊急行動

經與遼寧省監獄管理局確認證實,“十一”期間,遼寧省凌源第三監獄兩名重犯從監獄逃脫,兩名逃犯此前分別被判死緩、無期。10月4日,凌源第三監獄發出協查通報,確認了逃犯身份信息。同時,請廣大群眾及時提供線索,如發現此二犯,可以撥打110報警,對提供線索毎抓獲一名罪犯,獄方將給予十萬元人民幣獎勵。

凌源第三監獄稱,目前(指二犯前),全國還沒有出現過服刑罪犯成功逃脫的先例。凌源第三監獄督促兩名逃犯馬上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遼寧省監獄管理局昨天下午發來情況通報:遼寧省凌源第三監獄兩名罪犯脫逃後,遼寧省委省政府要求各有關部門通力協作,迅速組織抓捕。遼寧省監獄管理局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成立了脫逃案件應急指揮部,協調公安、武警進行追捕。當地監獄管理系統一位工作人員說,(當地監獄管理機構)已經成立指揮部,協調公安、武警現在正在全力追捕,目前掌握的情況顯示,他們還在遼寧境內,沒有出省。

遼寧兩名越獄罪犯:一人參與綁架殺害11歲兒童、一人三次“脫逃”

越獄細節披露

目前網絡上針對逃犯逃脫的原因披露,為兩名犯人逃走時偷走了獄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夾帶的門禁卡逃出監獄。知情人士向中國之聲透露:這個情況到目前還沒進一步核實,監獄調查反映嫌犯可能破壞窗戶、鐵柵欄之後脫逃。

逃犯之一王磊曾參與綁架殺害11歲兒童

監獄方面的協查通報中,兩名脫逃犯一人叫王磊,漢族,1985年3月7號出生,初中文化,該犯因綁架罪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7年12月28號減為無期徒刑,2016年12月22號調入凌源第三監獄服刑。相關刑事裁定書顯示,罪犯王磊曾於2013年12月參與綁架殺害一名11歲兒童。王磊的朋友屈登奎因瑣事對鄰居心存不滿,遂產生綁架對方11歲的兒子以勒索錢財之念,並糾集王磊參與。

2013年12月26日15時許,屈登奎乘坐王磊駕駛的麵包車,在男童放學回家路上等候,男童經過時,屈登奎下車將其強行帶入車內,王磊駕車開到一片稻田地。隨後,王磊用屈登奎的手機與男童的家長取得聯繫,要求準備贖金50萬元並威脅不許報警。為防止罪行敗露,屈登奎提出殺人滅口,王磊同意。屈登奎在車內掐住男童的頸部,王磊用毛巾堵住其口部。為了防止男童未死,王磊又按屈登奎的要求用扳手擊打其頭部數下,致其顱腦損傷死亡。後二人用稻草掩蓋屍體並點燃後駕車逃離。

遼寧兩名越獄罪犯:一人參與綁架殺害11歲兒童、一人三次“脫逃”

逃犯之一張貴林曾兩次脫逃

另一人名為張貴林,男,漢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該犯因搶劫罪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遼寧兩名越獄罪犯:一人參與綁架殺害11歲兒童、一人三次“脫逃”

2014年6月12日調入凌源第三監獄服刑。根據多種信息核對,有媒體指出張貴林還曾在2014年因與獄友發生爭執、衝突,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這份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貴林又名“張飛”,2001年7月11號因搶劫罪被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號刑滿釋放。2009年1月19號因搶劫罪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值得關注的是,其在2011年和2012年兩次因脫逃罪,被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及兩年,最終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無期徒刑等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遼寧兩名越獄罪犯:一人參與綁架殺害11歲兒童、一人三次“脫逃”

張貴林一審判決書顯示,其曾兩度犯逃脫罪。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刑法專家:重刑犯越獄將如何懲處?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表示:很多國家規定,普通的脫逃一般判的很輕。因為犯人脫逃,這是人性使然,所以不要過分的責怪他。但在脫逃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造成監獄設施損壞,處罰很重。中國也有類似規定。一旦罪犯以脫逃罪抓回來以後定罪判刑——比如判有期徒刑,和原來的無期徒刑合併,這就意味著它這個新犯的罪所判的刑,在這個原來的刑罰執行裡面體現不出來。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來說,此次脫逃,兩名重刑犯將可能面臨什麼樣的刑罰?阮齊林表示:如果在刑罰執行期間,再次犯新罪的話,肯定影響減刑假釋,“如果是無期徒刑,可能就會導致他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推遲。第二點,犯罪人判了無期徒刑還越獄,表明他的主觀惡性比較深,人身威脅比較大,那麼就不該給他減刑,但他新犯的罪被判刑以後,又和無期徒刑合併體現不出來,所以這種情況之下,根據司法解釋,應該推遲他的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間。”

此外,我國《刑法》第四百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監獄管理問題,目前相關部門未過多披露。

遼寧兩名越獄罪犯:一人參與綁架殺害11歲兒童、一人三次“脫逃”

凌源第三監獄協查通報中提供了兩位聯繫警官電話:

李警官13384218765

於警官15694216685

廣大群眾如果發現脫逃的王磊、張貴林此二人,請及時與監獄或撥打公安機關報警電話110聯繫!同時注意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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