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賊被小偷索賠,法院判正當防衛

駱某白天盜竊時被物主和鄰居制服,在此過程中駱某受傷,駱某向物主錢某和鄰居塗某等人索賠但遭拒,後駱某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受傷造成的損失14萬餘元。近日,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宣判,法院認為,錢某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賠償責任。兩鄰居屬於見義勇為行為,同樣不承擔賠償責任。

小偷被抓受傷索賠14萬元

2016年3月19日11時50分許,駱某在南京市某小區單元樓樓梯下方盜竊一個電瓶以及一個廢舊水龍頭,結果被返回家的錢某發現,當錢某對其詢問時,駱某突然將錢某推到一旁,迅速往通往一樓的樓梯逃竄。

見此情況,錢某大喊“抓小偷”,駱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樓的樓梯口位置時,被正在聊天的林某、陳某攔下,後塗某也聽到喊抓小偷的聲音趕來,其間駱某激烈反抗,最終三人合力將駱某按倒並控制在地上。報警後,民警將駱某帶至派出所調查。駱某對當天的行為供認不諱。

2016年3月20日,駱某至醫院進行治療,主訴“外傷後腰痛一天”,經診斷為第2-3腰椎左側橫突骨折,治療後產生經濟損失。駱某認為其受傷系錢某、林某、陳某、塗某四人毆打所致,向四人索賠但遭拒。駱某於是將錢某等人起訴到江寧法院,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他因受傷造成的損失合計14萬餘元。

被告均認為不應擔責

據瞭解,在庭審的時候,錢某、林某(夫妻)辯稱原告所說的情況與事實不符,他們主觀上並沒有傷害原告的故意,只是出於抓小偷的正當動機,是正當防衛,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塗某則辯稱,他的行為是見義勇為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解讀爭議焦點

江寧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林某和錢某制止駱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對駱某的傷後損失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案發時,駱某實施的是盜竊行為。電瓶為林某和錢某二人所有,兩人實施的行為系正當防衛行為。

林某、錢某在實施正當防衛過程中不存在過當行為,不應當承擔駱某傷後的經濟損失。林某等人為防止實施盜竊後的駱某逃跑,將駱某控制,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

江寧法院認為,林某和錢某在制止駱某盜竊過程中系正當防衛,防衛中未有過當行為,對駱某的傷後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個焦點是,塗某、陳某制止駱某的行為是否屬於見義勇為、是否對駱某的傷後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塗某、陳某在他人財產遭受侵犯後,為防止實施盜竊的駱某逃跑,在林某與駱某搏鬥過程中予以協助,合力將駱某制服,屬於法律予以鼓勵的行為。

江寧法院認為,塗某、陳某制服駱某的行為系見義勇為行為,對駱某的傷後經濟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對於原告駱某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其傷後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駱某的訴訟請求。

解讀

律師: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表示,在“崑山反殺案”中適用的是正當防衛中的特殊防衛,而本案則屬於一般情形的正當防衛,這種情形在我國民法裡也有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民法裡的正當防衛是一個免責事由,在公民的財產受到侵犯時,公民是有正當防衛、維護自己權益的權利的。從本案來看,駱某盜竊後逃跑,錢某等人對其進行追趕、制服,這個過程可以看成一個整體,在此過程中,作為物主,錢某有維護自己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而鄰居則有將不法分子扭送到公安機關的權利,錢某和鄰居的行為是對不法分子的制止,並沒有超出限度。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表示,正當防衛是指本人、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行為人所採取的一種防衛措施。正當防衛作為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其根據是行為的正當性、合法性,表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自衛權利,是屬於受法律鼓勵的行為,目的是保護公民本人、他人不受侵犯。但需要注意的是,正當防衛必須是本人、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來不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救助的情況下才能實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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