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当人们沉睡在梦乡时
有两名“夜行侠”竟然偷到了警务室门口
见到门口有一堆电缆线
无人看管便打算把它偷走
然后直接脱手销赃……
“这伙毛贼胆子太大了,
警务室门前也敢堂而皇之地偷东西”
9月22日8时32分,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城西派出所接吴先生报案称: 9月20日16时30分至22日7时期间,其放在马腰警务室门口的一卷电缆线被盗,损失价值15000余元。立案后,城西派出所视频作战室成员放弃中秋休假时间,主动加班加点,在调取大量视频监控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研判,发现张某铜(男,42岁,安徽人)、尤某芳(女,40岁,南浔人)有重大盗窃嫌疑;乔某新(男,51岁,安徽人)有收赃嫌疑。当日15时,民警在南浔开发区同心村租房将乔某新抓获,当日16时,民警在巡特警和南浔派出所的协助下,在南浔一医院门口将张某铜、尤某芳二人抓获。
现尤某芳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乔某新因涉嫌掩饰掩埋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已被南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张某铜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浔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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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涉案金额的规定:
1、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2、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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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偷盗电缆线时,犯罪分子一般借助架线踏板或靠近电缆线处的树枝,攀爬割断户外架空电缆线,或挖割、钳断地下电缆线,还有的通过爬墙、撬门、钳断卷帘门等手段盗窃企业仓库内的电缆线。
在此,希望大家时刻提高警惕,做到下面几点:
1、各单位要强化自我防范意识,在出入口、偏僻角落、仓库、配电室等重要部位,要通过安装防盗网、监控探头等技防、物防设施,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水平。特别要加强日常值守和巡查,夜间防范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注意对可疑人员、车辆的发现。
2、对于可疑停车(特别是适于藏赃物的小型面包车、三轮车)要及时上前检查,发现车内携带钳子、钢锯的或在车内发现大量电缆线的,要及时报警并在保证自身安全下尽力控制。
3、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金属等物品,且对收购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避免为嫌疑人的销赃提供便利。
盗窃手莫伸 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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