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落地 市場野蠻競爭將剎車

經過各方利益的反覆拉鋸,電子商務法一錘定音,電商野蠻生長時代終將結束。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電子商務法(草案)》(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隨著法案落地,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有了一部專門法,這也是我國電商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

據瞭解,電子商務法共有7章89條,主要就是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電子商務爭議解決與電子商務促進和法律責任5部分做了詳細的規定。

電子商務法出臺過程中,其中細節不斷被調整。新法強調,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電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從一審到最終通過,電子商務法案始終在強化電商平臺責任和消費者保護力度。舉例來講,在假貨氾濫方面,平臺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責任不斷被強化。草案一審稿規定,平臺明知平臺內商家侵犯知識產權的,應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二審稿開始,將“明知”改成“知道或應當知道”。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指出,這些年的實踐證明,在電子商務有關三方主體中,最弱勢的是消費者,其次是電商經營者,最強勢的是平臺經營者,所以電子商務法在均衡地保障電子商務這三方主體的合法權益,適當加重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第三方平臺的責任義務,適當地加強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電商法落地 市場野蠻競爭將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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