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姑姑名义买学区房,临开学发现房子被转卖!

现在,很多家长买房

不是为了自己

而是为了下一代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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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越来越抢手

房价也水涨船高……

有的家长想:

要是单位的集资房在学区内就完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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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样的好事真的被人遇上了!

案例中的当事人王某

为了方便儿子就学

就购买了相对便宜的集资房

只是,用的是姑姑的名义……

借名买房预过户 发现房子被卖了

2005年,在某单位工作的李某认购了单位的一套集资房,因无力支付购房款,同意侄女王某借用其名义实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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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王某是为了儿子以后读书需要才买下的。基于亲戚之间的信任,王某将首付款交给姑姑李某时并没有让她写收条,双方也没有订立借名买房协议。在2009年按揭贷款还清前,王某一直每月按时将按揭贷款金额存入李某的还款账户内。

后来,随着姑姑李某与姑父离异及姑姑投资失败等原因,姑侄之间的关系跌入了谷底。等到儿子要上学了,王某准备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发现房子已被售给他人了。姑侄俩因此发生纠纷,王某随后诉诸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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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李某对借名买房一事矢口否认,表示该房屋系其出资购买,有相关购房票据为证,且房产证所有权登记人是她,故其有权处置该房产。李某认为,双方虽然有资金往来,但和出资购买房屋无关,仅为日常的口约借款且已还清。

房子竟售给了他人

王某既愤怒又委屈

自己确确实实地还了房贷

现在房子被转卖了

这房子究竟算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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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提供案情,侄女用姑姑的名义买房,办理过户手续时,房子已售给他人。

姑姑与侄女虽然存在借名买卖合同关系,但姑姑作为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人,将房屋出售并已过户至第三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故房屋所有权归该第三人所有。借名人侄女仅能基于债权请求被借名人姑姑返还出资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二十八、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

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

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判姑姑赔偿房款损失

虽然王某无法提供借名买房的协议,但王某提供了其与李某多次协商过程的谈话以及与李某单位领导三方协商此事的电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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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录音中,李某均未对王某主张其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提出异议,且提出了对王某金钱补偿的方案、表示愿意协商等,这些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实际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同时,李某对每月收取的款项用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又无反驳证据。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判决确认王某为该房屋所有人,由其姑姑李某赔偿房款损失87万元。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周林飞律师说,姑姑的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作为借名买房关系的出名人,其擅自将房屋出售他人的,需承担返还借名人侄女出资,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损失将结合违约一方的过错认定,房屋升值收益亦可能考虑在内

借名买房需谨慎,网友现身说法

新闻一出,网友们都惊了……

纷纷感慨:以后再也不敢借名买房了……

还有网友说,他们曾经遇到过类似的状况

@手机用户59799833962

五年前小姑子老公单位上有福利房指标,小姑子主动让我们去买,但却说只能用她老公的名字,而且五年之内不能更改,而且还必须全款,我就想这满五年之后过户不就是买卖吗?算了,五年之后的事情谁也说不好,我还是自己另外找个楼盘去买吧,那点福利差价不足以吸引我

@a青牛精a

我父亲01年用的发小的名字买的房子,后来父亲不在了,我结婚要落户,必须变更名字,找到父亲发小,不但利索同意还帮忙找人办过户。

对此,周林飞律师提醒:

借名买房需谨慎!

潜藏的法律风险说出来吓死你

借名买房,指房屋实际买房人(借名人)借用他人(出名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一种现象。

其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各方面:

(1)借名买房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借名买房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不予支持,对此在不同地区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中亦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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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八条,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

再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2)借名人面临的风险

借名买房常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因双方关系亲密,一般情况下常不签署书面协议(如本案中姑姑和侄女未签订有书面协议)。

对于借名人来说,若出名人事后反悔,由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人为出名人,不动产权利证书上记载的人员推定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借名人若要主张自身权利,需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以推翻公示的登记内容,这对于缺乏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普通人而言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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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因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不动产权利证书上记载的人员推定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所购房屋不仅可能在借名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名人擅自处置,如出卖给第三人、设立抵押等,还可能因为出名人的债务而导致被查封,并且仍有可能出现因出名人离婚财产而被分割或因出名人死亡而作为遗产被继承的情况。一旦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即使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关系,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的价值取向,

借名人将面临无法追回房屋所有权的后果

(3)出名人面临的风险

借名贷款买房的情形下,出名人不仅要出名购房,还要出名办理贷款。若出现借名人不按规定还款情形,出名人的资信状况可能因此受影响,同时银行亦有权依据合同追究出名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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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出名人用自身名义为他人购房后,在之后自己买房时,也可能因购房记录而面临

更为严格的购房政策

审理此案的法官也提醒大家:

借名买房的方式让出资人承受了较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应当谨慎。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权利证书上记载的人员推定为所有权人,实际购房者要推翻登记的内容,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购房者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以免因违反国家政策或无法证明借名买房事实而导致钱房两空。

敲黑板!

借名买房要小心!!!

因为一旦出了什么问题

很有可能会面临钱房两空的局面!

PS:关于借名买房的话题

大家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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