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股權轉讓、國有資產轉讓,這3種債轉,需要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是現代經濟中不可或缺的鑑證類服務,它的獨立性、客觀性、專業性,不僅為資本市場的經營管理提供了衡量工具,更為市場經濟的持續運轉保駕護航。而在債權轉讓活動中,由於資產評估可以更好地瞭解抵押物等資產價值,因此可以作為交易雙方協商債權價格的參照,同時也是執行過程中確定抵押物拍賣價的重要依據。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股權轉讓、企業重組、國有資產轉讓等諸多情形均需進行資產評估。本文選取三種典型情況,展開來講。

企業重組、股權轉讓、國有資產轉讓,這3種債轉,需要資產評估

一、企業重組

企業重組的實質意義,是企業在尋求發展的過程中,針對產權關係、債務、資產和管理結構所做的改組、整頓、整合行為。毫無疑問,此過程會涉及企業間產權、股權、經營權的讓渡。然而無論哪一種,其成立基礎都是等價交換。因此,企業在進行資產交易和權利讓渡之前,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企業重組、股權轉讓、國有資產轉讓,這3種債轉,需要資產評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發佈的《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第四條:“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除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而“申報材料”中明確標示:對於債轉股,須提供相關股權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對於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的,須提供相關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

除此之外,《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中規定,資產交易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定價的,應當在重組報告書中“交易標的”部分披露相關資產評估信息。

二、股權轉讓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但是我國法律對股權的轉讓價格並沒有作明確規定,所以,如何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確定價格,成為實操者的一大難題。目前,針對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主要有三種方法:評估價法、出資額法、協商價法。這三種方式中,評估價法最為公正和有效。

企業重組、股權轉讓、國有資產轉讓,這3種債轉,需要資產評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公佈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淨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應當報送的資料包括: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淨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由此可見,涉及股權轉讓時,轉讓雙方有必要對房產、土地、知識產權、探礦權等資產進行評估,並向相關稅務機構提交資產評估報告,以便後續確定轉讓價格。

三、國有資產轉讓

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國家規定,國有資產的轉讓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否則轉讓行為將可能歸於無效。《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國有股如何作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時,必須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要變更的股權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變更股權的作價依據。”

企業重組、股權轉讓、國有資產轉讓,這3種債轉,需要資產評估

國有資產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需要轉讓的資產進行價值評估,從而確定轉讓資產的交易價格。而對於未經評估就轉讓的國有資產,小編認為:雖然國家法律沒有明確說明未經評估轉讓的國有資產無效,但其實質涉及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如果有違法律有悖道德,可以作為法院判定無效的依據。

小結

由上述可知,股權轉讓、企業重組、國有資產轉讓,均涉及資產評估。除此之外,涉及中外合資、上市企業等特定情形下的債權轉讓,也需進行資產評估。而對於待評估的資產,企業應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以防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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