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擬修改13部涉及生態環保內容的地方性法規,信陽一法規將修改

大河網訊(記者 閻乃川 高利國 謝嵐 席茜)9月2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聽取關於《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以下簡稱《決定(草案)》)。該《決定(草案)》對我省13部涉及生態環保內容的地方性法規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生態環保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對我國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有些涉及生態環保的規定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些與後來頒佈的上位法不盡一致,及時修改一些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法規十分必要。”省人大法工委副巡視員李哲表示。

截至今年4月,河南省現行有效地方性法規208部,其中涉及生態環保內容的地方性法規有30餘部。經對這30餘部地方性法規進行認真審查、廣泛聽取意見,反覆研究論證,河南省擬對其中13部地方性法規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

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最高罰五十萬

《河南省信陽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在第二十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今後在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准保護區禁止的行為以外,還將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行為。

對違反以上新增第七項規定的,也增加了相應的處罰措施。該條例在第三十三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違反第七項規定,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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