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被「雙規」是一種怎樣的人生體驗

相信大家經常看新聞報道某某被“雙規”,那雙規是什麼樣的體驗呢?

一、雙規的地點

有的可能是包下整個賓館,有的像我們這裡是有自己專門的雙規地點的。獨門獨院,鐵網高牆,規模和設施算是小一號的看守所。房間全軟包,任何堅硬或尖銳的地方像牆壁啊、桌椅啊、電燈開關啊、門窗啊全部是包住的。除了地板不包,基本上是要求所有東西用泡沫海綿都包住的,原因你懂的。個人物品手機、錢包、鑰匙、皮帶、眼鏡、鞋帶全部都要收上來。

房間內24小時攝像頭監控,全程錄音錄像。停電也是有備用電源的。樓道和整個院子都有攝像頭。

從房間到出整個院子,需要經過四重門,平時就是隻能在房間裡待著。親屬想探視,呵呵,連院門都不可能讓他們進的。

一般是由兩名陪護人員在房間內監視,兩名人員在監控室監視。陪護人員也是有嚴格要求的,除了訊問的時候可以說話,其他時候是不能和辦案對象交流的,監視的時候不允許玩手機,看雜誌什麼的,只能監視。辦案對象要上廁所,必須有一名陪護人員先進廁所,然後辦案對象再進去,另一人把住廁所門。如果辦案對象有身體問題,我們還會從醫院抽調一名醫生和一名護士來待命。

吃飯都是我們吃什麼,辦案對象也吃什麼。用泡沫飯盒端到他房間,只能給他那種一次性的塑料小勺,不能給筷子。之前就聽說過,有人用筷子扎進鼻子,猛然一捅,人就自殺了,所以是絕對不可能給他筷子的,任何可能用於自殺的東西都不會讓他接觸到。至於睡覺,只要不是在訊問,辦案對象想什麼時候睡就什麼時候睡。

關於刑訊逼供,根本不可能。首先,全程錄音錄像,雙規結束的時候是要把所有錄像錄音一起上交上級的。其次,根本也用不著刑訊逼供,在那樣一個環境下,反正我還沒見過能抗住什麼都不招的。

在裡面的感受,可以說是相當的壓抑。因為就像關禁閉一樣,什麼都不能幹,只能待著,沒人跟你說話,也不會有報紙雜誌給你看,活動範圍就那麼一個小屋。想出去放風,呵呵,你還是洗洗睡吧。精神壓力用巨大來形容已經不夠了。

一般我們要是雙規一個人,肯定是手上握有一定數量的確鑿證據才會採取的。所以被雙規的辦案對象基本上十有八九是有事兒的,剛進來時可能還稍顯淡定,不過用不了一天,普遍心理都會出現急躁、猜疑、激動等情緒,會猜測我們已經掌握了多少情況,猜測其他涉案人會不會供出自己,思考自己的將來會不會是在監獄裡度過,思考自己的家庭會不會因此而家道中落等等。就在這樣的巨大心理壓力下熬,熬到你什麼都不管,只想能儘快出去。

我接觸過的,普遍也就堅持個三五天,就崩潰了,問什麼答什麼,非常配合。能扛過一個禮拜的,絕對可以說是硬漢了。

說實話,有時候我看著他們也覺得可憐,因為實在是太熬人了,我負責監視的時候也是想盡快離開這裡的心情。領導喊我外出調查取證,真的是像被女神召喚一樣,趕忙收拾東西就去。

還是希望大家儘量都別犯事兒,犯了事兒,真的不好過。

二、關於雙規限制人身自由

這一點爭議太大了,我只談談個人的理解。

有點兒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那麼紀委的雙規豈不是違法了?

“雙規”出自於《中國共 c d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雙規不是司法程序,也不是刑事強制措施,也不是行政處罰,而是一種黨內措施。在具體實踐中,雙規只能針對中共黨員。

限制人身自由,包括法定限制自由和非法限制自由。法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很多,比如上班不許離崗,比如軍人必須服從命令。不能說我有憲法規定保證人身自由,所以我就不受任何限制。事實上,任何合同關係的建立,也伴隨著一定程度上的法定自由限制。雙規就是這樣一種法定的自由限制。如果你不認可,你可以選擇不入黨。既然宣誓併入黨,那麼可以認為合同關係成立。按照合同法的精神,黨員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黨員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入黨的都知道,入黨誓詞中有兩句是: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這是入黨時必須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你宣誓入黨,就應當視為主動同意承擔將來可能的責任,履行將來需要履行的義務,並且更重要的是,這是個以自願為大前提下的行為。自願履行黨員義務,自願執行黨的決定。

“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再請注意加粗的“要求”二字。為什麼是要求呢?因為紀委的雙規是沒有法律強制力的。就像考試禁止作弊那樣,作弊取消成績,但你可以作弊,只是後果自負。因此雙規的強制並不是真的強制,辦案對象是有權拒絕的。而拒絕的後果想必你也猜到了,當然是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

綜上,雙規的本質是,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而有關人員自願配合的一種黨內措施。

雖然我也不贊同雙規這項措施(我不贊同是因為其他原因),但是要在法律層面抓,還真的沒什麼漏洞。所以嚴格來說,雙規並沒有違法,但是應該屬於鑽法律的空子。

那麼為什麼我國會出現雙規這種措施呢?因為你要不允許雙規,還真就沒有有效的調查辦法了。

打擊一個腐敗的黨政官員完全不同於打擊一個普通的犯罪分子,他所能調動的資源、人脈、能量是你不可想象的。你不把他隔絕開來,不要說深入調查,就是想找到相關涉案人員都困難。

想到了香港的廉政公署。此前有傳言中紀委高層正在學習廉政公署的辦案模式。廉政公署是隻需要合理懷疑可無需手令就能逮捕對象的,法律就很明確的賦予了廉政公署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而且行使這項權力要自由的多,極大地保證了案件調查的及時性,防止當事人拖延時間、逃避調查、串供、外逃等。

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看到這種模式會在內地實行。如果我們內地要學習,那麼,相關基本法律要重新修訂,至少要再次大修刑訴法和監察法等,反腐機構的設置也要大改,權力重新分配後的制衡也非常關鍵。

以上所有內容,均為我個人胡言亂語,不具備任何法律效應。

三、雙規適用於誰?

很多人有疑問,你不是說雙規只適用於黨員麼,為什麼我聽說很多非黨員也被雙規了?

雙規,內部叫法是叫“兩規”。

“兩規”最早見於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1997年5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被廢止。同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即“兩指”)。

請注意,原《行政監察條例》中的“兩規”被《行政監察法》中“兩指”所代替。

紀委實施的“兩規”則出自於1994年3月25日發佈的《中國共 c d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請各位細細體會這兩條規定中“責令”與“要求”在法律強制力上的區別。“兩指”中是“責令”,而“兩規”中是“要求”。這也是我上次更新中說“兩規”是沒有法律強制力的一個重要原因。)

目前,中央紀委與監察部合署辦公,因而普通人很難區分“兩規”和“兩指”措施。雖然兩者在形式上相似,但“兩規”和“兩指”是有本質區別的。

“兩規”依據的是《中國共 c d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是由紀委執行,本質上是一種黨內調查措施,適用對象必須是中共黨員。

“兩指”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是由監察機關執行,本質上是一種行政調查措施,適用於行政監察對象。

“兩規”和“兩指”不是你想用,想用就能用,而是非常慎重的。

根據《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正確使用“兩規”“兩指”措施的通知》(中紀發[2001]4號),凡使用“兩規”“兩指”措施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已經掌握了違紀案件中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或涉嫌違反政紀的行政監察對象的部分嚴重違法違紀事實及證據,已具備給予其紀律處分的條件,但仍有重要問題尚待查清;

(2)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或涉嫌違反政紀的行政監察對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隱匿、銷燬證據,或者有其他妨礙案件調查的行為。

根據《中共中央紀委關於進一步規範使用“兩規”措施的通知》(中紀發[2001]15號),“兩規”措施適用條件新增一項:

(3)在查處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黨員不如實提供情況或者有其他嚴重妨礙案件調查的行為。

同時並明確規定,對非黨員一律不準使用“兩規”措施。如果非黨員與案件有重要牽連,確需對其調查取證,而本人拒不配合的,應提請司法機關或有關行政機關協同辦理。

綜上,“兩規”只適用於中共黨員,“兩指”適用於非黨員。兩者形式上相似,但有著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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