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節日飯局喝酒需注意,一不小心有可能擔責

中秋、國慶假期接踵而至,相信大多數朋友都約好了飯局,準備和親戚好友一同聚一聚。但飯局也容易產生摩擦,尤其在喝酒這個問題上,原本溫馨的相聚可能引發官司……

江蘇蘇州曾發生一起民事糾紛,當事人喝了大量白酒後身亡,家人起訴同桌酒友索賠,但法院一審二審均不支持。具體怎麼回事?

喝酒打牌身亡,共同飲酒人被起訴

2016年11月一天,老張、老李和其他三個牌友在打牌後行至樓下羊肉店吃晚飯,一向愛喝酒的老張點了三瓶白酒,飯局結束後,幾個人回到棋牌室繼續打牌。

此時,老張感覺不舒服,開始嘔吐。朋友幾次勸他去醫院或者回去休息,他堅稱沒事。直至凌晨3點,牌友見他實在不適便通知了其女兒,才將老張接回家中。到了早上8點,老張便口吐白沫不省人事,被送至醫院搶救,診斷為病情“極高危”。

一週後,老張情況並未好轉,其家屬卻堅持辦理出院手續。當天的出院情況載明:“非醫囑出院,患者深昏迷。”出院當日,老張死亡,證明書載明死亡原因為腦缺氧。

事後,老張的父母妻女認為,當天和老張一起吃飯的幾位朋友沒有盡到看管、通知、及時送醫救治的義務;而且老李的棋牌室屬無照經營,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遂共同將四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們為老張的死亡承擔30%的責任,索賠28萬元。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

行為人行為時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

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承辦法官指出,本案中,老張與四被告的確存在共同就餐飲酒的行為,飲酒的確導致老張身體不適,後送至醫院治療,最終因為腦缺氧死亡,但是四被告並無過錯。她具體分析道:

首先,老張與四被告共同就餐飲酒是自願行為,也未有證據證明四被告對老張有惡意勸酒等行為,故四被告並不具有侵害老張權益的主觀故意;

其次,老張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自身應當能夠預見過量飲酒的危險性,應對自己飲酒和飲酒後的行為負責;

最後,老張家人貽誤並放棄治療,對其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而老李作為棋牌室的開設者,其是否具有營業執照與老張的死亡並無因果關係。

綜上,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四被告無需擔責,駁回原告索賠請求。原告提起上訴,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共同飲酒人未有勸酒行為,且盡到一定的照顧義務,對死者酒後死亡不擔責。但更多時候,這種酒桌悲劇離不開,直接或間接的“勸酒”行為。

各大節日飯局喝酒需注意,一不小心有可能擔責

比如以下案例↓↓

李某與吳某、韋某、莫某和王某四人相約吃燒烤,以玩牌猜碼、誰輸誰喝的方式助興飲酒。王某等四人共飲盡42度的兩瓶白酒,每瓶500毫升,韋某則獨飲啤酒。當晚12點半,王某繼續與李某、莫某吃夜宵,回家路上王某突然嘔吐倒地並昏迷,李某、莫某為其清理了口腔內容物,守候在其身邊,發現情況有異後,於凌晨2點18分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凌晨3點15分,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發現,王某是具有明顯心臟病病變的患者,其心臟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79.68mg/100ml,屬醉酒狀態。鑑定中心認定王某符合心源性猝死症狀。

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負有主要責任。

四被告作為共同飲酒人,以玩牌猜碼、誰輸誰喝的方式相互勸酒,以致王某過量飲酒,因醉酒誘發病變急性發作而猝死,對此,四被告負有一定責任。

李某、莫某在與王某吃夜宵及同行過程中,在王某嘔吐倒地並昏迷時,未第一時間送醫並與其家人聯繫,逾半小時後才撥打急救電話,沒有充分履行對共同飲酒人的照顧、救護義務。

李某作為邀請王某參與飲酒的組織者,其明知王某平時所飲均為啤酒,事發當晚改飲大量白酒,卻未加以提醒、勸阻。

各大節日飯局喝酒需注意,一不小心有可能擔責

綜上,根據四被告的責任大小,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莫某承擔3%的賠償責任,吳某承擔2%的賠償責任,韋某承擔2%的賠償責任。

飯局上喝酒,應量力而為,亦不必勉強他人,更不要酒後駕駛。絕不讓酒精駕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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