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法,真的不用承擔責任嗎?

2018年,一名男子連續在小區樓道內縱火燒燬多輛電瓶車,後經鑑定確定患有輕度精神疾病。精神病人故意縱火,是否就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後經當地全面審查、評估研判,依法對該名男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以放火罪對其依法提起公訴。

犯罪嫌疑人系精神病人

將受刑事追究還是不構成犯罪?

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嫌疑人也供認不諱,可檢察官在訊問的過程中發現嫌疑人行為異常,存在患有精神病的可能,於是向公安機關提出對嫌疑人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經鑑定,嫌疑人確診患有輕度精神疾病,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有異常,犯了法是否就可以不受追究?檢察官分析指出,嫌疑人故意以放火的方式先後兩次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而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有繼續羈押的必要。不過,嫌疑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人犯法,真的不用承擔責任嗎?

我國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分為以下三級: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