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小百科 ·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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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访渠道

信访渠道公开

《信访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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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各级人民政府”是指从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地级市,自治州等)人民政府,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到国务院的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指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设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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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接待日制度

《信访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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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提前公布其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的日期,以方便信访人反映信访事项的制度。全国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大多数信访事项要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来处理,所以本条例没有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的义务,可由上述机关按照方便信访群众的原则,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本条例对于接待日的周期和实现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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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信息系统

《信访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高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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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请求办理情况的查询

《信访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就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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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机制

《信访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转载自《信访条例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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