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定爲失信被執行人後還可以使用信用卡,這是怎麼回事?

紫晶22461248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是我們常說的“老賴”。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說明:A借錢給B,期限到了,B拒絕還款或無故拖延還款,催還無果的A拿著相關憑證向法院起訴B,然後法院判定B有還款能力而且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執行還款計劃。然而B仍然拒絕還款或無故拖延還款。這種情形B就會被法院定為“失信被執行人”。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徵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

“老賴”納入人行徵信了,對很多人來說是好事。人行徵信系統,全國聯網,對個人信譽影響巨大,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無法坐高鐵、坐飛機,嚴重者可能還會被限制出境。

根據題主的問題:對方被法院判定為失信被執行人並限制高消費,然而卻發現對方可以使用信用卡一事,髮卡行回覆你的是系統風控已過。這很可能是真的,因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不是終身制的。原因是: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這項《新規定》中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也就是說“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在徵信系統中顯示兩年至五年,還可以申請提前刪除。而銀行批信用卡是根據個人人行徵信系統的綜合評估的,任何人都沒有特權。所以呢,你說的問題很可能是對方的“失信被執行人”的名單已經在徵信系統中刪除了。

如你還有疑問,建議諮詢的法院進一步瞭解情況!


萬派訪


這個是中國特色分管制,並軌制。

我分析下來有兩種情況

一個是法院系統和銀行系統溝通不暢,法院列為失信其實是法院執行庭使用的手段,目的也是迫使對方配合執行。而銀行可能並沒有接到法院明確規定說這個人要凍結財產,強制執行。所以還是會按照普通人去判斷。這就是兩個系統沒有做到無縫鏈接。

一個是,可能失信人已經和原告達成一致,或者和法院在配合,但是那個執行記錄一時半會還不能撤下來,要知道,這個效率特別慢額。還有就是有些記錄,比如人法網上的官司本來已經執行完畢了,還是沒有撤下來。

總得來說就是信息反射不暢或者遲鈍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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