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如何認定?刑法等法律法規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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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新司法解釋。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是為惡意透支。

1、信用卡本金5萬以上。

消費取現本金,扣減還款金額後欠款5萬以上,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滯納金、手續費等。但包涵銀行代付並得到持卡人確認的第三方服務費,比如郵寄快遞費,評估費等。

2、逾期3個月以上

自該信用卡賬戶整體逾期90天以上,銀行才能申報刑事案件。

3、兩次有效催收

本人或者直接近親屬,以無剪輯錄音視頻或書面方式確認催收通知書兩次以上,每次間隔不少於30天。其他方式不能申報刑事案件。

直接近親屬僅為本人合法配偶,父母。

🍊量刑

5萬(含)至50萬元(不含50萬),如能在正式提交檢察院前歸還並取得刑事諒解書,則一般可免除刑罰,不繼續追究。若不能歸還或部分歸還,則要提交公訴。通常是5年以下及罰金。

50萬至500萬,通常是不可撤銷案件,哪怕全額歸還也要提交公訴。依據具體情況,給予5年以上及罰金。

500萬元以上,十年以上或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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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惡意透支”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的行為。


持卡人惡意透支,(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2)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3)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4)超過3個月未歸還,這四個條件必須全部具備才構成,缺一不可。

其中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何理解?

上述司法解釋對此有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規定中的“催收”,要達到“有效催收”,以下屬於“有效催收”的情形:

1、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  

2、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4、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二、對信用卡詐騙犯罪的量刑規定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規定於2018年12月1日起,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也就是說,惡意透支信用卡達到五萬元的,就會面臨刑事的處罰。


這裡面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持卡人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數額,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郭廣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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