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豐臺大紅門搶孩子事件中,你怎麼看孩子家長的言行?

樂說古詩


我家也住在豐臺,對於事發地和家長的住址也都很熟悉,想想都不寒而慄。

大紅門外來人口多,以服裝批發為主,人流量大,附近有長途汽車站,選擇在這個商場下手可能更有利於逃跑。

如果家長描述是事實,那麼處罰就太草率了。


一. 就算不是人販子,但光天化日之下,就去搶別人孩子,這也違法吧

這些搶孩子的婦女說之前自己的孫子被抱走了,誤以為是自己孫子所以才去搶的,這一點警方核實了嗎?

這些搶孩子的婦女來自於內蒙古,天津,河北三個地方,聚集在一起,出現在北京的一家商場裡,這是否有些可疑?她們想幹什麼?

……

警方要給出合理的解釋,不然,會有越來越多的人販子光天化日下,去家裡,學校裡,公園裡,公然搶孩子,就算搶不走,就說是認錯人了,豈不是人人自危。

二. 如果真的是人販子,判處5日就屬於包庇行為了。換做有些家長,反正孩子沒事就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要惹麻煩,質疑警察?那可不敢。

但是,如事件中的孩子父親所說,如果人販子拐賣兒童未遂只行政拘留5天,導致犯罪成本太低,會有越來越多的家庭深受其害,因此家長決定死磕到底,討一個公道。

如果我們社會中,大部分家長跟這位家長一樣,遇到不法分子時,絕不姑息縱容,或許,我們國家的人販子會越來越少,家長的所做所為,是滿滿的正能量,深感佩服。


七蒙育兒


在北京豐臺大紅門搶孩子事件中,我覺得孩子家長的言行都非常值得肯定!

首先,作為相對瘦弱的妻子能夠在面對歹徒時,能夠冷靜的通過哭喊來吸引他人注意,並通過強壯的一個好心人的幫助搶回孩子。完全還是一個優秀的、能夠保護自己嬰兒的母親。在此為她點贊!

其次,就是作為孩子的父親,能夠勇敢的在事後將整件事情公佈在網站上,引起大眾對於誘拐兒童新方法、新手段的重視。從而能夠警醒世人,杜絕其他家庭失去孩子悲劇的發生。可以說這個爸爸也是一個偉大的爸爸!

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目前法律對於人販子處罰過輕,同時法律上還有很多漏洞。很多拐賣兒童的犯罪團伙,已經和近幾年銀行卡詐騙集團詐騙一樣,形成了一整套方法。從而用以拐賣甚至搶奪兒童、婦女,事後逃跑,被抓以後找藉口逃脫,兒童網上販賣等等體系化的犯罪手法。

因此國家是時候,對拐賣兒童婦女犯罪團伙進行立法。建議按照打黑除惡的標準認定拐賣兒童婦女為黑惡勢力,進行嚴厲打擊。畢竟拐賣兒童和婦女等弱勢群體的犯罪就是最具罪惡的黑惡勢力。同時也要將普通民眾面對自己妻兒被拐賣時,進行的必要的暴力手段,產生後果的要認定為正當防衛!


地震博士


這讓我想起了認識的A女士丟了孩子的經歷:A女士是位全職媽媽,那天上午,推著嬰兒車,帶著她剛一歲的兒子去買菜,經過魚攤的時候,打算買兩條鯽魚給孩子熬湯吃,不過那天買魚的人挺多的,A女士就去挑魚了,孩子躺在嬰兒車裡,等她拿著魚再看嬰兒車的時候,孩子已經沒有了。

後來有個目擊小販說是一個戴著帽子,有點胖的中年婦女抱走了,然後上了一輛小汽車,小販以為是孩子的奶奶,就沒喊她。孩子丟了的時間也不過5分鐘。A女士這幾年一直在悔恨中,三十多歲的人看起來像50歲,去年她跟丈夫也離婚了,她說這輩子如果找不到孩子,她都不能去死。可是茫茫人海,她要怎麼才能找到自己的孩子?


人販子的膽大妄為,已經不是我們平常百姓能想到的了。三位中老年婦女團隊的做法有很多疑點,比如分工明確,見到有人報警就跑了,能夠來自不同地方的“一家人”報錯孩子?疑點重重!這位母親的警覺性救了孩子也救了自己,同時還有人民群眾的火眼睛睛,真不敢想象,如果孩子真被搶走了,該怎麼辦?估計又一個家庭要被破壞拆散了。

現在所有的調查都還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但是對人販子的容忍度,我們是零容忍,無論你是孩子的什麼親戚,父母才是孩子真正的監護人,你搶,就是犯法!我們要答案,同時也要一個嚴懲的結果,不冤枉好人,也不錯過任何一個販賣孩子的惡人!


我是一個關注孩子成長的育嬰師媽媽,有豐富的育兒經驗和知識分享。養娃的同時答個題,也歡迎您的關注!


小羽媽咪愛baby


大實話:在家長的描述和警方的調查結果中,我更願意相信警方的調查結果。

幾乎每個人提到人販子都可以說是恨的牙癢癢,而北京豐臺大紅門搶孩子事件中幾位搶孩子未遂的嫌疑人最後卻得到的只是5天的行政拘留,不免讓人感覺這個處罰太輕了。

如果這個家長的供述是真的,和現實情況沒有任何偏差,那麼幾乎就可以斷定這些人就是人販子無疑。但是,我們必須明白,警方辦案是要講證據的,也就是說,是需要根據受害人、目擊證人、犯罪分子三方的供述來進行斷案的,而不是根據某一方的供述就下定論。

我們現在在網上看到的論述就只有受害人一方的描述,和警方的處罰決定書。並且,客觀來說,因為警方給的是結果,而家長給我們展示的是細節描述的過程,再加上對以前人販子的潛在認知,所以我們很容易在情感上就認定這三個人是人販子。因為很多人對人販子的感情就是:寧可錯殺一百,不能放過一個。這也是造成很多人會感覺這是陰謀論的前提。

但是,請你冷靜思考一下,單單通過受害人一方的描述我們能下論斷麼?就好像之前安醫生的事件一樣,爆料王描述的是兒童被安醫生的老公按在游泳池打,但是,真實情況是這個孩子先騷擾安醫生在先,而最後造成安醫生自殺。

同理,在這件事中,我是更願意相信警方的調查結果的。因為,現在大家懷疑對方是人販子而不相信三個人是認錯孩子,主要就是因為是那三個人不是一個地方的,但是,這真的沒法證明這三個人就是人販子。難道不是一個地方的就不能是朋友麼?我們上大學、外出打工時認識的很多不都也是外地人,這是很正常的事情。

更關鍵的是,如果真的這三個人是人販子的話,警察是沒有任何理由去袒護這三個人的嘛。說現實一點,警察袒護這三個人能得到什麼好處呢?

並且,如果警察真的是要袒護這三個人的話,幹嘛還寫三個人不是一個地方的,直接寫成一個地方的不就是了。所以,這根本就說不通嘛。再說了,要是這三個人真的有實力去解決這樣大的問題,哪兒還用得著賣孩子。

所以說,孩子家長的描述肯定是有一定的個人情緒在裡面影響的,不能完全作為斷案的證據,而警方的調查結果才是更可信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麼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舉個例子,你父母帶著你的孩子在公園散步,然後一堆人過來搶孩子,你父母難道不會拼命的去保護,這群人是善類?你父母第一反應絕對是這群人就是人販子,想搶走我的孩子。當然就會拼命的去保護自己的孩子啊。

國情第二天,在大紅門的一個商場裡,一個女子正帶著自己的孩子去購物,推著嬰兒車。結果出來三個女子,一個在前,兩個在後,在前面那個女子看了看這個嬰兒說好俊俏啊。然後竟然出手搶奪,女子意識到有人搶孩子之後,立刻大喊,結果沒想到後邊上來兩個婦女一起搶孩子,孩子最終還是被搶走了,但是這個女子大聲喊叫引來了圍觀群眾,這時候有人去報案了,最終孩子沒有被他們搶走,這群搶孩子的老女人被判了幾天。


這場未成功的犯罪可以說驚心動魄,也就那幾分鐘,可能對於這個家庭來說就是一輩子的傷害了。試想一下,如果這個女子的孩子被搶走了,有幾個人專門把這個女子給攔住,給剩餘的同夥轉移孩子的時間,那這孩子多半是找不回來了,這是多麼可怕的事情啊。如果不是有人及時制止,這樣的搶孩子行為真的要得逞了。


最後這幾個女子竟然說這個孩子太像自己的孫子,所以搶,這樣的謊言也能說得出口,真是喪盡天良了。其實這樣的事情在現實中有很多,一個孩子對於人販子來說就是一筆買賣,但是對於一個家庭來說就是天大的事情。


希望對於這樣的人販子一定要跟蹤,因為他們一定會再次犯罪的。


老王偵查記


我認為孩子的父母是非常合格的家長,是十分可敬的家長。

1、 在商場裡,當一箇中年婦女(沙國蘭)突然從嬰兒車裡搶孩子時,第一次沒有成功,這是因為孩子的家長平時就養成了給孩子系嬰兒車安全帶的好習慣,這個細節在關鍵時刻為母子贏得了短暫的時間,使孩子的媽媽很快醒悟過來,立刻上前阻止。

2、 當三個婦女一起搶孩子的時候,孩子媽媽大聲呼叫:“來人哪,有人搶孩子,快報警!”同時緊緊護著孩子。當寡不敵眾,孩子被搶走時,她死死抓住對方的衣服不鬆手,同時拼命呼喊,致使周圍聚集了很多人,並且有人出手幫忙,有人及時報警。孩子終於得救了,在此期間,孩子的媽媽表現的勇敢果斷。

3、 孩子要回來了,搶孩子的人也被拘留了,本是皆大歡喜的事,普通的家長也不會找警察的麻煩,但是作為受害人,孩子的父母無法接受對方得到這麼輕的處罰,他們要走正常的程序,向公安局提出複議,他們認為這是公然搶孩子而不是警察判斷的認錯孩子。

能夠做到這一點說明孩子的家長是非常可敬的人,此時他們已經不是為自己孩子打算了,而是為了別人家的孩子不再受到危險。畢竟小孩子在光天化日之下被搶是小概率事件,這次孩子倖免於難,再被搶的機率太小了,自家的孩子安全了,家長的努力是要讓別人家的孩子也安全,這是深明大義的行為。


遠方老師在美國


10月2日在北京豐臺大紅門商場發生了一起搶孩子的事件,孩子沒有被搶走,相關責任人被處以5日行政拘留的處罰。



經公安部門調查,三個女子中高某某,因為小孩特別像其被抱走的孫子,所以生出了搶回來的執念。

沒有事先謀劃,沒有時間準備,三個人圍上去就是搶而已。

被搶孩子家長認為處罰太輕,申請了行政複議。同時在網絡發文,尋求聲援。


看一個事情,我們要從他的目的、行為和結果來看。就這件事來看,高某某搶孩子未遂這個事情,不觸犯刑法。

首先,這不是搶劫罪,因為搶劫的不是財物。

第二,不是拐賣兒童婦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如果她們是以拐賣為目的,是觸犯刑法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件事情定性的話,基本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不屬於毆打和傷害他人;也不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利。

應該屬於追逐、攔截他人或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基本處於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這個時間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並未立案,經孩子家長抗議申請了立案複議。目前,北京市公安局對此案高度重視,已組成工作專班對案件開展複核,相關結果將及時通報。

這件事情都是可憐人,不便再說什麼了。還是希望孩子家長,能夠深入瞭解三個行為人的初衷,索要點醫藥費也就算了,放棄立案請求的好。我們要打造一個善良的和諧社會,並不是打造一個教條的律法社會。

如果僅僅搶孩子這種行為,就處於嚴苛刑法,不問目的、不問手段,那麼不是跟我們過去嚴苛要求正當防衛的限度和手段的做法一模一樣嗎?


暖心人社



北京豐臺大紅門搶孩子事件中,孩子家長的言行無可挑剔,值得稱讚!

孩子的母親看護孩子的時候防範意識很強,嬰兒車裡11個月大的孩子繫著防護繩,當陌生人一內蒙39歲女人上前搶奪孩子時第一時間護住孩子,又上來兩個60多歲天津老太婆一齊搶孩子的時候,拼死保護孩子沒讓三人得手,大聲呼救,贏得了時間,最終沒讓對方得逞。

北京豐臺大紅門地區,地處南三環,商圈每天客流量非常大,商場內外人挨人,南來北往,人員混雜,但是社會秩序並不顯得混亂。上午10點多發生搶孩子事件實屬罕見,如果有正常頭腦的人在這裡搶奪有人看護的孩子的確讓人難以置信,如果是有意搶孩子那真是太囂張了!

警察處理這一突發事件,我想不至於有多麼草率,自然有其處理的權限和判罰標準。被搶孩子家長根據自己的判斷存有異議,依照法律程序理智地提出複議,是屬於維權、法律意識強的表現,是守法公民自覺維護首都社會秩序的表現,是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對社會負責的表現。這種做法應該得到社會的肯定。

當事家長在孩子被搶事件中的言行,尤其是合理提出複議申請,公安司法機關及時核准複議做進一步調察,都讓人感到了社會暖暖的正能量。相信最後案件結果不會冤枉好人,也不會放過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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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橙黃綠青藍紫518


從小孩家長描述的警察詢問來看,警察一開始就把這件事當做家庭糾紛來處理了,即使知道了雙方不認識,也還是把它當做普通糾紛來處理,對於大喊大叫心慌未定的孩子母親懷疑有精神病等,就可以看出,北京大紅門派出所警察並沒有認為是遇到人販子,也沒有朝那個方向上想!結果捅到網絡上公開了,上一級才感覺到有可能就是搶劫了!這估計是十一,大多數警察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家要知道,搶小孩的有兩個人是老太太,警察最害怕這些人,一旦躺在地上裝死不活的,就是重大責任了,於是,一個想趕快打法走這幾個老人,一個是想趕快溜走!不謀而合!一拍即合!快速果斷的處理了一樁誤會造成的普通糾紛!沒想到,小孩父母卻是一對固執的人!雖然又是要自己檢查身體,證明自己一家人沒有精神病,又是要向上一級提出複議,這麼麻煩的事,也沒有擋住小孩父母的決心!這下好了,大紅門派出所警察今年年終評議結果就要看,這幾個老大媽咋說園了這件事了!可以看出,這幾個老人都是租住的無業遊民,不是省油的燈!


光線來了


盲目站隊搞不好就要被打臉,一切等待警方正式通報出來再說。



從網上的信息看,如果屬實,我覺得家長的做法並無不妥之處。

  1. 遭遇不法侵害時,奮力抵抗,並通過呼救獲得他人幫助。因為事關小孩安危,而非僅僅涉及財務,這個做法很明智。
  2. 對公安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滿,依法提起行政複議。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這個做法也很明智。

至於公安機關的處理是否得當,不瞭解具體情況,目前不好妄下斷論。



但是以常理推測,公安機關有意偏袒縱容人販子,這個概率不太高。

  1. 天子腳下,當街鬧市搶小孩,成功率和性價比甚至都不如直接搶錢,很難想象犯罪分子會缺心眼到這個程度。
  2. 如果真是人販當街搶小孩,其惡劣程度已經到了『激起民憤』的地步。很少有警察敢扣下這種通天大案,除非是不想幹,或者打算吃牢飯。

盲目站隊搞不好就要被打臉,總之一切等待警方正式通報出來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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