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發現對方隱藏共同財產,如何追回?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婚姻繼承團隊,是由懷向陽律師牽頭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師組成的法律服務團隊,專業代理婚前、婚內、離婚、析產繼承等各項婚姻家事類法律服務。團隊成員平均年齡36歲,平均執業年限10年,團隊年均辦理案件500件以上。現將團隊經辦案件改編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給大家。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案情簡述】

楊某和胡某2006年在大學校園相識,後結為合法夫妻,兩人的愛情沒有能經得住瑣碎生活的考驗,最終兩人因感情確已破裂為由,於2014年在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子楊小某由女方撫養,楊某於每月15日前給付撫養費若千元;房屋1歸女方所有;婚後購買的轎車及楊某經營的公司等財產歸楊某所有;除此之外,雙方不存在其他共同財產或債務。2016年,胡某在作為楊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據“離婚協議”要求楊某支付撫養費時,發現楊某居住的房屋是其與楊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楊某在離婚時對該房屋進行了隱瞞。胡某以此為由,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涉案房屋全部歸自己所有。

離婚後,發現對方隱藏共同財產,如何追回?

楊某辯稱,第一,胡某現在起訴,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第二,房屋是在雙方分居期間購買的,是楊某的個人財產,與胡某無關。第三,涉訴房屋在離婚時已取得產權,且已告訴胡某,故對於該房屋完全沒有隱藏的動機和必要。第四,雙方在離婚協議已經約定,除房屋1和車輛等財產均歸男方所有。

離婚後,發現對方隱藏共同財產,如何追回?

懷向陽團隊接受胡某的委託後,針對此案提出自己的主張:第一,涉訴房屋在婚姻關係期間購買,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第二,《婚姻法》第47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兩年訴訟時效應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所以本案並未超出訴訟時效。第三,離婚協議中關於“婚後購買的轎車及楊某經營的公司等財產歸楊某所有”的約定,違背生活常理,房產價值遠大於車輛,雙方離婚協議中已將車輛約定明確,房屋卻沒有約定清楚,所以房屋應為夫妻共同所有,法院應依法予以分割。

【裁判結果】

法院依法將涉訴房屋判歸楊某所有,楊某某給胡某房屋折價款若干萬元。

【律師點評】

離婚後,發現對方隱藏共同財產,如何追回?

離婚時,夫妻往往不能做到好合好散,勢必會將離婚的不快演化成對子女撫養權和共同財產的錙銖必較,這個時間雙方就很難做到相互坦誠。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的規定,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一般情況下,會根據雙方證據情況,並結合對於隱瞞財產的分割比例問題,過錯大小、具體案情等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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