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讀監察法」「自動投案」的適用條件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佈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在C市紀委監委立案前,L某聽到了風聲,主動找到縣委書記Z某,並向Z某如實說明了自己收受賄賂併為A公司謀取利益的事實。後Z某將相關情況及時向C市紀委監委作了報告。C市紀委監委對L某採取了留置措施。

在調查過程中,L某對接受A公司2萬元人民幣的事實予以承認。但紀委監委工作人員調查中又掌握了L某收受B公司賄賂20萬元的事實並取得了相關證據,但L某對此始終矢口否認。

C市紀委監委在將L某涉嫌受賄犯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時,沒有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解讀】

根據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根據該規定,對具備一般自首情節的被調查人,紀檢監察機關經過審批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這體現了刑以弼教的中華法文化,與馬克思主義刑罰觀高度吻合,符合監察法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精神。中華文化基於對人性的理解,提出了勸人向善、明德慎罰、教化人心的思想,馬克思主義強調犯罪背後的社會經濟原因,指出犯罪者仍然是人,可以通過教育等方式改造自身。我們始終強調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強調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重要內容。

一般自首是指被調查人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主要包括兩個要件:一是自動投案,即被調查人將自己置於監察機關合法控制下,進而接受調查和審判。被調查人的投案方式包括:被調查人向監察機關投案;被調查人向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等單位投案;被調查人向其所在單位、有關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被調查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方式投案;被調查人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被調查人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監察機關等強制歸案,視為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以及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涉嫌犯數罪的被調查人,僅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對如實供述的部分犯罪可認定為自首;投案後沒有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調查終結前又如實供述的,監察機關應當認為是自首。據此,本案中C市紀委監委雖然已經掌握了L某涉嫌受賄犯罪的事實,但L某在紀委監委找其調查前,主動向縣委書記Z某說明了自己受賄2萬元的事實,自願置於紀檢監察機關的控制下並接受調查,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但L某並沒有如實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實,而是隱瞞受賄20萬元的主要事實,僅交代了受賄2萬元的事實,其真實意圖是想矇混過關,通過交代較為輕微的犯罪事實,掩蓋較重的犯罪事實,進而逃避法律制裁。可見,L某並沒有真誠悔罪悔過的主觀意願,其行為不符合監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因此紀檢監察機關不能向檢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

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在運用監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時,必須認真審核把關,綜合考慮被調查人的投案時機、供述內容、供述穩定性等因素,分析判斷被調查人的真實目的,既要發揮好監察法關於從寬建議規定的導向作用,又要防止被調查人借“自首”之名行逃避懲罰之實。

——摘自方正出版社《案例解讀》

L某系D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2017年6月,C市紀委監委接到群眾舉報,稱L某利用職務便利,在D縣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招投標中違規操作,幫助A公司中標。事後,L某收受A公司人民幣2萬元。C市紀委監委經初步核實瞭解,認為L某有受賄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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