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話石說」飛行員辭職:自由翱翔有代價

「實話石說」飛行員辭職:自由翱翔有代價

飛行員,老百姓眼中的黃金職業,以其選拔高標準和殘酷淘汰率成就"天之驕子"之名。它承載了無數追風少年的兒時夢想,無疑更是大多數女孩眼中的"高富帥"。作為民航業中最"拉風"的一群人,飛行員群體具有強烈的職業榮譽感和自信心。

對航空公司來說,飛行員是航空公司的核心資產,具有投資成本高、培養週期長、收益期晚的特點,如果飛行員能隨意辭職,將直接導致航空公司運力不足、正常履約能力下降,這對航空公司無疑是一場災難。因此,航空公司除了想方設法招募、培養自己的飛行員隊伍,還得想盡千方百計留住飛行員,以防自己養大的孩子最後跟著別人跑了。除了實施各種激勵措施留人外,航空公司的通常做法是入職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較長的服務期限和高額違約金。國家民航總局為了促進飛行員隊伍的有序流動,也制定了相應的約束和管理辦法,甚至規定未經原單位同意的,不得離職。

另一方面,飛行員雖屬特殊崗位,但也是勞動者,也應受到《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制和調整。那麼,飛行員們是否可以來一次說走就走的旅行,自由翱翔是否需要付出代價?讓我們來看看真實的案例。

「實話石說」飛行員辭職:自由翱翔有代價

【案情簡介】

韋小寶系大清航空公司出資培訓的飛行員,於2003年7月1日從中國民航學院畢業後進入大清航空公司工作,雙方簽訂過2007年5月30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12月1日,大清航空公司因韋小寶存在婚姻家庭矛盾,考慮到公司飛行、空防安全的需要,對韋小寶作出暫停派遣飛行任務決定。停飛期間,大清航空公司支付了韋小寶基本工資。2015年6月26日,韋小寶就停飛事宜與大清航空公司飛行部大隊長溝通,雙方談話內容顯示韋小寶之妻因韋小寶有婚外情,多次找公司領導反映情況,並有砸門等舉動,夫妻正在鬧離婚等情況。大清航空公司制訂的《行政保衛部管理手冊》規定:空防工作重點人是指有突出思想問題的人和矛盾可能轉化為直接威脅空防安全的人,其中包括夫妻關係緊張,正在鬧離婚的。停飛對象為:空防工作重點人且問題比較嚴重或有自殺、行兇、外逃等危險苗頭。2015年7月8日,韋小寶以大清航空公司不提供正常工作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為由,向大清航空公司書面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大清航空公司收悉後回覆韋小寶,明確表示不同意韋小寶的離職要求。此後,韋小寶不再上班,但大清航空公司仍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韋小寶工資,並繳納社會保險費至今,並未為韋小寶辦理退工手續。2015年7月9日,韋小寶向上海市長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大清航空公司為其辦理退工手續及飛行檔案等其他檔案的轉移手續,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停飛期間工資損失。大清航空公司提出仲裁反請求,要求韋小寶賠償飛行經歷費人民幣45,660,062.50元、培訓費補償2,100,000元、違約金630,000元、額外培訓費損失3,000,000元,在韋小寶未支付以上賠償前,不辦理退工手續。

【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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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大清航空公司應為韋小寶辦理退工手續,退工日期為2015年7月8日;韋小寶應支付大清航空公司培訓費補償2,100,000元;對雙方的其餘請求不予支持。

雙方均不服裁決,訴諸一審法院。

【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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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韋小寶於2015年7月8日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意思表示到達大清航空公司後,雙方的勞動關係即行解除。大清航空公司收到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後仍然支付韋小寶最低工資,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雖表明大清航空公司不同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但雙方並未達成繼續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故雙方的勞動關係應於2015年7月8日依法解除。大清航空公司應及時為韋小寶辦理退工手續。大清航空公司要求先賠償再辦理擔退工,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韋小寶要求大清航空公司辦理飛行技術履歷檔案、飛行記錄本及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的轉移手續,不屬於人民法院處理範圍,一審法院不予處理。

飛行員是特殊崗位,航空公司對飛行員的管理應以社會公共安全為先。大清航空公司因韋小寶發生家庭糾紛,對韋小寶作出暫停飛行的處理決定,屬於企業管理自主權,亦符合社會公共安全需要,不屬於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韋小寶要求大清航空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韋小寶的收入由基本工資及飛行補貼等構成,在韋小寶暫停飛行期間,大清航空公司已經全額支付韋小寶基本工資,韋小寶要求按正常飛行期間所獲得的飛行補貼等收入賠償其工資損失,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韋小寶應支付大清航空公司培訓費補償2,100,000元;對雙方的其餘訴請不予支持。

【大清航空公司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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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航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飛行經歷費是韋小寶單方解除合同給大清航空公司造成的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應該賠償。自初始培訓完成至韋小寶提出辭職期間,大清航空公司多次出資,自行或委託他人對韋小寶進行了飛行人員培訓,為培養韋小寶成為正駕駛、機長,大清航空公司提供了飛行資源供韋小寶積累飛行時間以達到國家規定。韋小寶辭職導致大清航空公司出現以上損失,應支付大清航空公司飛行經歷費用。根據相關規定,韋小寶除了依照五部委規定向公司承擔定額補償(即210萬元的補償)外,還需另外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承擔違約責任;另外,五部委規定中確定的飛行員離職補償數額是依據當時(2005年)的物價水平制定的,已根本無法適應這些年來社會經濟高速增長以後的物價水平,該補償數額完全不足以彌補公司在韋小寶身上所花費的招錄、培養以及培訓等費用,故我公司要求韋小寶在五部委規定的基礎上再追加至少300萬元的補償。在韋小寶未支付以上離職補償前,不予辦理退工手續。

【韋小寶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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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小寶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大清航空公司未依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單方作出停飛決定並大幅降低本人工資,屬於違法《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情形,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本人依法於2015年7月8日向大清航空公司提出並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即解除勞動關係,本人已完成所有法定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無需向大清航空公司支付任何費用。

【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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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經到達用人單位即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本案中,韋小寶作為勞動者已向用人單位大清航空公司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大清航空公司業已收悉,因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後,大清航空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為韋小寶辦理退工手續,系其法定義務。大清航空公司不得以韋小寶未支付離職補償為由,拒不履行上述法定義務。飛行員是特殊崗位,涉及到社會公共安全,因此大清航空公司因韋小寶發生家庭糾紛為由對其作出暫停飛行處理,並無不當,故韋小寶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韋小寶要求大清航空公司賠償停飛期間工資損失,亦缺乏依據。

作為飛行員,其工作內容就是參與機組飛行,韋小寶在完成勞動任務的過程中,必然會形成工作時間的積累和工作能力的提高,這是勞動者在自身勞動過程中的價值積累,也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體現。而大清航空公司向韋小寶提供勞動工具,創造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並非大清航空公司提供給韋小寶的額外待遇。在現行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對飛行員的飛行經歷賠償費未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大清航空公司要求韋小寶賠償飛行經歷費用,缺乏法律依據,本院難以支持。

大清航空公司制定的《大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規定》中關於違約金的約定,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的範圍,故大清航空公司據此要求韋小寶支付630,000元違約金缺乏依據且與相關培訓費用主張有所重複,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據此參照五部委制定的《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及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貫徹落實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判決韋小寶支付大清航空公司離職補償金2,100,000元並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此外,大清航空公司要求韋小寶支付額外3,000,000元培訓費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大清航空公司和韋小寶的上訴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據此,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實話石說」飛行員辭職:自由翱翔有代價

通過本案,我們發現飛行員辭職引發的爭議點很多,具體如下:

一、飛行員能否主動辭職?

二、辭職後是否能要求單位配合辦理退工和飛行技術檔案轉移手續?

三、單位能否向辭職的飛行員主張飛行經歷費?

四、單位能否向辭職的飛行員主張培訓費補償?

五、如果有違約金約定,飛行員是否還應向單位另行支付違約金?

六、單位是否可以主張額外的培訓費補償或損失賠償?

七、有無例外情形?

一、飛行員能否主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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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辭職,且無需單位批准或同意。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者有自由選擇就業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種單方解除權是形成權,只需勞動者一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併到達對方即發生法律效力,且無論該解除行為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

《民航華東地區飛行人員流動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飛行人員可以流動:(一)已經向現用人單位遞交了流動申請並已獲得同意;(二)擬用人單位和現用人單位已經協商一致、訂立同意飛行人員流動協議並對培訓費用的支付金額作出約定;(三)尚未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很多飛行員被單位拿出的這個紅頭文件所震攝,馬上就犯了迷糊,還到底能不能自由辭職了?其實,這個規定屬於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這個文件因與《勞動法》的明文規定相悖而無效,屬於應當被清理的規範性文。飛行員也是老百姓,看到明晃晃的官方文件如是說,也只能偃旗息鼓。但在司法實踐中,這個文件的規定並不能作為司法裁判的依據。

因此,無論單位的規章制度還是行政管理文件規定"辭職必須經批准"亦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不得辭職,也並不能影響飛行員的單方辭職行為發生法律效力。

二、辭職後是否能要求單位配合辦理退工和飛行技術檔案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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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中國民航總局《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飛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發(2004)187號)規定:"對辭職的飛行人員,其飛行執照交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飛行記錄本和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由用人單位封存保管6個月後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

作為飛行員,檔案關係比普通人的檔案更為複雜,大致分為三類:人事檔案、技術檔案以及健康檔案,這些檔案與飛行員的工作密不可分。因此,在飛行員辭職或跳槽時,除了會要求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之外,還會要求轉移技術檔案及健康檔案,即要求航空公司及時出具安保評價以及將其航空人員健康記錄簿、體檢合格證、飛行技術履歷檔案、飛行經歷記錄本、駕駛員飛行記錄簿、飛行員執照關係、空勤登記證等同時辦理轉移。人事檔案和退工手續方面因有《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如單位未在十五日內辦理的,飛行員可以向單位主張因未及時辦理導致的損失賠償。相關飛行檔案未及時轉移的,可以向當地民航管理部門投訴或在勞動仲裁、訴訟中提出。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的,僅有北京地區會受理,其他地區法院基本會以不屬於受理範圍而駁回。因此,建議除北京地區外,其他地區的飛行員應以向當地民航管理部門投訴為主要解決方式。

三、單位能否向辭職的飛行員主張飛行經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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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主張。

飛行員是航空公司賴以生存的核心資產,提高飛行員的技能和素質就是提高航空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各家航空公司都會積極投入各種資源來保障飛行員的知識和技能的持續更新,以挖掘飛行員的潛力、最大化的發揮飛行員能力,從而提高航空公司的管理效能和經營效益。這種資源投入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航空公司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單純為了飛行員的個人需要,更不是主動給予飛行員的額外福利。

另一方面,飛行就是飛行員的日常工作,為飛行員的日常工作提供勞動條件和保障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任何工作都因熟而生巧,飛行員在長期工作形成的經驗積累和技能提高是自然而然的,是飛行員在長期工作中累積的核心價值和寶貴財富。如果飛行經歷的積累要收費的話,那任何行業的工作都會形成工作有經歷,都應當賠償。勞動者本應從勞動中獲得報酬,最後卻因工作乾的太好或太久反而要向單位支付鉅額賠償,這明顯有違正常人的理解與認知,也違背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如果允許這種賠償形式的出現,對整個社會的影響也將是負面到不可想象。

四、單位能否向辭職的飛行員主張培訓費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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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張。

根據《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民航人發(2005)104號)的規定,企業招錄飛行員應參照70-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貫徹落實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人發(2005)109號)進一步做了細化規定"航空公司招用在職飛行人員,應積極主動地與飛行員所在航空公司進行協商,並視情支付其為培養飛行員所發生的費用。在確定具體補償費用標準時,原則上以飛行人員初始培養費70萬元為基數,從飛行員參加工作開始,綜合考慮後續培養費用,以年均20%遞增計算補償費用,最高計算10年,即最高補償費用為210萬元。45歲以後再從210萬元開始,以70萬元為基數,以年均20%遞減計算補償費用。"更重要的是,2005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意見進行了轉發,並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的通知》(法發[2005]13號),通知要求在審判工作中參照《意見》確定處理原則及培訓費用計算標準處理飛行人員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法發[2005]13號文讓以上兩個文件成為了目前司法裁判中的重要依據,這才是"為什麼辭職需支付培訓費補償"的根本原因。

到此,我們看到,辭職可以任性,但自由有代價,而且不低。

五、如果有違約金約定,飛行員是否還應向單位另行支付違約金?

「實話石說」飛行員辭職:自由翱翔有代價

此處有兩個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違約金與《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民航人發(2005)104號)所稱的培訓費補償具有相同的指示和內涵,實質上就是由勞動者補償用人單位支出的專項培訓費用。飛行員支付的培訓費補償就是違約金,因此不能再重複主張。

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約金和培訓費是兩回事。既可以按照《意見》主張培訓費補償,又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主張違約金。

從目前全國各地的司法實踐來看,北京、上海持第一種觀點,北京、上海作為全國經濟最發達地區和最重要的航空樞紐,此觀點應具有典型意義和示範作用。南京地區則持第二種觀點,即同時支持培訓費補償和違約金。今後,南京甚至江蘇地區的飛行員們將不得不更小心謹慎地對待辭職問題。

六、單位是否可以主張額外的培訓費補償或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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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主張。

主張額外的培訓費補償沒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約定違約金的,僅有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其他情形下均不能約定違約金。

單位可以因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的損失主張賠償。《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一般要求單位必須能夠舉證證明因勞動者的辭職導致單位產生實際損失的事實、損失金額和因果關係,這樣嚴格的舉證責任安排,往往使單位很難證明,從而導致單位主張損失賠償的目的無法實現。

七、有無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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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真有。

以上規定僅適合民航業的飛行員,如果是事業單位的飛行員,則不適用以上規定,即辭職無需批准,離職也無需支付補償。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相關案例中的最後一個案例(交通運輸部東海第一求助飛行隊訴黃一民勞動爭議一案,案號:(2017)滬01民終1291號)。

軍隊、國家機關的飛行員由於不適用《勞動法》,不在本文討論之內。

【結 語】

由此看來,飛行員的辭職並不象其他職業一樣,可以由著性子來。如果沒有"下家"的鼎力支持,將必須獨自面對高額賠償的壓力,這,就是自由翱翔的代價。

當然,如果咱就是"高富帥",為了自由故,什麼也都是可以拋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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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以上案情根據以下案例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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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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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東海第一求助飛行隊訴黃一民勞動爭議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滬01民終1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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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祖新律師,國家一級人力資源管理師、人才中介師、會計從業資格。主要執業領域: 勞動人事、股權私募、投融資、併購重組。計算機、法學雙本科學歷,南京大學法學學士。擁有近20年企業人事、法務、高管實務經驗,擅於從企業經營實踐出發,發現風險並提供最佳解決方案;累計為超百家企事業單位提供人事、法律顧問服務,尤其擅長勞動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商事領域的實務處理,對涉及股權、房產等疑難複雜的婚姻繼承案件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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