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的
通 告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全县范围
二、禁烧时段:全年禁烧
三、依法查处焚烧秸秆和垃圾的行为。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的,由公安、环保、住建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处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全力推广机械化还田、田头沤制还田、秸秆栽培食用菌、秸秆青贮等综合化利用。
五、强化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规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的行为,举报电话为84941980(县政府办)、84940051(县环保分局)、84941410(县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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