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号公告:销售设备带安装属于兼营还能简易?看解读

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明确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增值税问题,彻底打破了混合销售的理念,也杜绝了用混合销售筹划避税的思路。

如何理解和应用这个政策对我们财务人员来说确是摆在面前的难题。为此,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一下。


42号公告:销售设备带安装属于兼营还能简易?看解读



一、新旧政策比对

(一)新政策

42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原政策

1、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如下表:

42号公告:销售设备带安装属于兼营还能简易?看解读


二、案例分析

42号公告:销售设备带安装属于兼营还能简易?看解读

案例1:自产+安装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主营生产设备,同时兼营安装和设备保养。2018年8月销售设备不含税金额500万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200万元,保养费用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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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外购+安装

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主营销售设备,同时兼营安装和设备保养。2018年8月销售设备不含税金额500万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200万元,保养费用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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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42号规定,部分地区(河北、湖北等地)在该文件出台前已按分别核算兼营处理的,本案例中:应交增值税=500*16%+200*10%+50*6%%=103。分别核算安装按简易比混合销售少交31万,比部分地区适用的兼营少14万。

案例3:适当降低销售设备售价,提高安装金额

C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主营销售设备,同时兼营安装和设备保养。2018年8月销售设备不含税金额450万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250万元,保养费用50万。

42号公告:销售设备带安装属于兼营还能简易?看解读

比较可知:从增值税计算税额的角度,将设备价款适当降低后,分别核算安装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以比混合销售节税37.5万元,与案例2计算的税额相比少6.5万元(89-82.5)。

但是,该案例中安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安装服务对应项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实际中也没有什么进项可抵扣了)。而且给下游企业只能开具3%征税率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此,安装服务是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要结合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来确定,不能单单以税额多少来衡量。而且,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简易征收的还要去税务局备案。

42号公告:销售设备带安装属于兼营还能简易?看解读


三、合同签订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纳税人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时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就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区分货物、设备和服务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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