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丨司法機關機構改革來了!法檢將「瘦身」

司法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已經“胎動”,法院檢察院將“瘦身”。

一些地方法院檢察院近日召開推進會,部署落實司法改革工作。

全國各級法院、檢察院將迎來“瘦身”和內部結構再造,這一輪司法改革的一個核心就是內設機構改革。

關注丨司法機關機構改革來了!法檢將“瘦身”

近日,天津、新疆、廣東、吉林等地法院檢察院先後召開推進會,部署落實司法改革工作。

在7月24日召開的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上,中央政法委負責人要求,要把黨的十八大以來部署的司法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和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部署的司法機構改革融合起來,加快構建優化協同高效的司法機構職能體系。

會議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召開了專題視頻會議和大檢察官研討班,部署司法改革和下半年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要推進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加快構建符合司法規律和人民法院實際的內設機構體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指出,要以內設機構改革為切入點、突破口,推動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

不久之後,全國各級法院、檢察院將迎來“瘦身”和內部結構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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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改革觸及的利益多、牽涉面廣,直接涉及領導職位數量、幹警職業預期等,是一場‘動奶酪’的硬仗。”華東地區某法院法官表示。

與內設機構相配套的“捕訴合一”等改革,則引發了效率與公平的關於改革目的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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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辦公室+審判業務庭

2018年5月25日,最高法院與中央編辦聯合印發《關於積極推進省以下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內設機構改革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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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是我國法院內設的基本審判業務機構,多數法院還繼續細分為刑一、刑二、民一、民二庭……

美國、英國的法院均未設置審判業務庭,其審判管理採取的是以法官為中心,由法官、法官助理、記錄員、僱員組成“法官辦公室”模式。

德國、日本的法院雖設置審判業務庭,但行政事務與審判事務分離,諸如管理法官等輔助事務被從審判業務庭中剝離出去。

我國部分法院也已實行法官辦公室模式。

比如深圳前海法院不設審判業務庭,根據業務需求,圍繞主審法官建立若干專業審判團隊,法院僅設立司法政務處、審判事務處兩個綜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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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區法院

珠海橫琴法院也不設審判業務庭,審判團隊之外的內設機構包括審判管理等三個辦公室,以及一個執行局和一個法警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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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橫琴新區法院

“這種模式主要在新設立的法院中實行,而且一般適用於法官人數較少、受理案件數量不多的法院,在其他法院可能阻力較大。”上述華東地區某法院法官說。

正在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設必要的審判庭。法官員額較少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綜合審判庭或者不設審判庭。

在海南省5家內設機構改革試點之一的樂東縣法院,原有的民一庭、民二庭、刑庭和行政庭整合為綜合審判庭,下設民事、刑事、行政三個審判團隊。整合後,原屬於庭長的行政管理權上交給分管院領導。

合併同類項是多數法院採取的改革舉措。據公開報道,天津市中級、基層法院(除濱海新區法院外)及海事法院已完成內設機構改革工作,並完成“三定”方案,內設機構數量由改革前的361個減至234個,精簡比例為35.2%。

大量的非審判業務部門被合併,比如西南地區一家基層法院有20個內設機構,非審判業務部門為9個,有的部門只有1名工作人員,且工作量集中在年底考核期間。

“在改革前的業務庭中,一名法官可能幾十年都只審理某一種類型的案件,造成專業窄化,而審判團隊模式,對每名法官的案件分配更具合理性。”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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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按案件類別設立機構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疊加,檢察機關內設機構變化將更大。

《檢察日報》7月26日報道稱,反貪轉隸前,檢察機關以反貪為主、為重,導致反貪與其他工作不平衡。

“反貪等部門轉隸至監察委後,檢察機關的偵查權縮水,但也給了檢察機關強化其他職權的契機。”張建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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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舉行的大檢察官研討班釋放了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的“信號”:

重新組建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統一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補充偵查、出庭支持公訴、刑事訴訟監督等職能;

設立專門的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機構或辦案組;

規範機構職能、名稱,地方檢察機關機構設置理念上與最高檢相同,省、市兩級院主要業務部門原則上與上級院對應設置。

“總體上,要以案件類別劃分、實行捕訴合一,形成完整的、適應司法責任制需求、有助於提高辦案質量效率和提升檢察官素質能力的內設機構體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研討班上說。

以案件類別劃分內設機構,意味著將出現更多專門檢察部門,比如各地檢察院普遍設立了未成年人案件檢察部。

還有一些地區設立了適應當地需要的專門機構,比如上海市設立了金融和知識產權檢察部門,北京市設立了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檢察部門。

目前,社會呼聲較高的是專門的生態環境檢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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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檢察院的刑事檢察業務機關分為審查逮捕部門和公訴部門,“兩個部門合併後,再重新劃分為5個部門,其中一個為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其餘4個部門按照犯罪類別劃分。”知情人士透露。

“除了是內設機構整合的需要,捕訴合一還有利於檢察院提升辦案效率。以往檢察院的審查逮捕部門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案件要進行審查,如果案件起訴後,還要移交同一個檢察院的公訴部門進行審查起訴,兩道審查大多是重複性審查。”張建偉說。

但是,捕訴合一受到了刑訴法學界的質疑。

“甚至檢察院偵監部門也有一定的疑慮,即捕訴合一是否會弱化檢察院的偵查監督職能,是否會弱化檢察權內部的制衡。還有學者認為,審查逮捕具有司法審查屬性,應該在以後的改革中逐步移交給法院行使。”張建偉介紹。

儘管有爭議,捕訴合一改革已經是箭在弦上,各地檢察機關決心都很大。


新聞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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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江蘇方案

2018年5月3日,江蘇檢察網刊發了一篇文章,介紹了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江蘇方案。

文章說,這份方案是在中央相關政策文件的基礎上,結合江蘇實際和前期試點經驗制定的,遵循了“精簡、務實、效能”的原則,融入了江蘇檢察元素,體現了江蘇檢察特色,為全國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提出了江蘇方案。

文章表示,從今年5月1日起,江蘇113家基層檢察院將全面試點運行內設機構改革。

2016年8月,中編辦和最高檢聯合下發了《省以下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試點方案》。2017年7月,全國政法委書記座談會再次提出,要推動省以下司法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建立新型辦案團隊和新型管理監督機制。

2016年11月,江蘇確定了南京市玄武區院、高淳區院,泰州市姜堰區院、海陵區院,南通如皋市院、崇川區院6家基層檢察院作為試點。

改革以來,6家試點院內設機構數量減少一半以上,更多的檢察人員被充實到辦案一線,案多人少的現象有所緩解,司法辦案扁平化運作的工作質效正逐漸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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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檢察如何做到健康“瘦身”?

根據中央相關文件,不同規模的基層檢察院,設置不同數量的內設機構。以50人和100人為臨界點,規定:編制50人(含50人)以下的院,內設機構不超過5個;51至100人的不超過8個;101人以上的不超過10個。

對此,江蘇在考慮不同院的體量和辦案工作需求等情況下,設置了相對應的“1+4”“2+5+1”和“2+7+1”三種模式。

編制在50人(含50人)以下的檢察院,按照1+4模式設置內設機構。其中綜合管理部門1個,檢察業務部門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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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51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檢察院,按照2+5+1模式設置內設機構,其中司法行政和綜合管理部門各1個,檢察業務部門5個。根據人員編制數和辦案量考慮設1個專業化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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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101人以上的檢察院,設置為“2+7+1”的模式,其中“2”為司法行政和綜合管理部門,“7”則是在5個檢察業務部門基礎上,增加刑事檢察四部、五部,承擔未成年人或者刑事執行檢察等職責;“1”為可以機動設置1個機構,作為專業性辦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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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經過對全省113家基層院進行了嚴格測算,全省51人至100人的基層檢察院佔73%,而這個區間數量跨度比較大。

因此,對於51人至60人以下的院,原則上按“1+5”模式設置,即設置1個綜合部門,5個業務部門;

61人以上至75人以下的院原則上按照“2+5”模式設置,即2個綜合部門、5個業務部門,內設機構總數為7個。

對於76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院,各個院可根據辦案工作實際需要,可再設立1個專門性或專業性辦案機構,內設機構總數為8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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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職能如何有效整合?

在各類檢察職能中,誰與誰的整合能最大限度提升檢察工作效能?江蘇方案給出了自己的思路。

江蘇方案中,總體上的組合是:

公訴科與未檢科合併,組成刑事檢察一部;

偵查監督職能與刑事執行檢察職能合併,組成刑事檢察二部;

民事行政檢察職能與控告申訴檢察職能合併,組成民事行政和控告申訴檢察部;

案管、研究室、技術科、警務科等組成檢察綜合業務部;

辦公室、政治處、行裝科等組成檢察綜合管理部。

當然,根據體量和工作需要,還可按規定設置專門辦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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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專業化

據介紹,按照方案改革後,江蘇基層檢察院各業務部設主任、副主任各一名。

主任原則上由分管領導兼任,副主任可由原來的科長擔任,也可以通過競爭選拔的方式產生。

其中,副主任的職責就是協助主任開展司法管理和行政管理相關工作,並按規定的比例承擔司法辦案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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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檢察專業化具體為檢察隊伍的專業化水平。

今年年初,如皋市檢察院籌劃建立“生態環保檢察中心”,專業化集中辦理環境資源類案件。

相較於前期試點的專業辦案組織,此次江蘇方案特別對“專業辦案機構”和“專門辦案機構”的設置標準進行了具體規定,將案件辦理的專業化、專門化以部門的形式予以固化。

方案規定,專業機構主要承辦食品、藥品、環境資源、金融、網絡、知識產權、國家安全等專業性案件;專門辦案機構則是指未成年人檢察、刑事執行檢察等機構。

值得一提的是,江蘇方案在鼓勵的同時,不搞“一刀切”,避免“一味求新求異、但觀賞價值大於實用價值”,而是提高設置門檻,細化設置條件,注重務實和效能的發揮。

方案規定,專業機構的設置要充分考慮滿足辦案任務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符合司法規律,並且上年度專業性案件審查起訴數量一般在70件以上;未成年人檢察機構的設置需符合“上年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數量超過70件,或幫護、救助、矯正總人數超過100人”的標準;刑事執行檢察專門機構的設置要保證“上年度刑事執行監督案件數量超過450件(不含社區矯正、強制醫療監督案件),或年度社區矯正、強制醫療監督總人數超過650人。”

內設機構改革後,基層院主要任務是司法辦案。機構設置不再“五臟俱全”。

另一方面,諸如法律政策研究、教育培訓、司法鑑定等部分職能調整由設區市院統一行使,不再納入對基層院考核範圍。

此外,江蘇方案提出全省統一名稱、統一職能、統一標準、統一設置模式,切實改變過去突出主業不夠、交叉重複、職責不清情況,實現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科學規範統一。

據悉,此次全面試點分三個步驟推進,所有基層院的改革方案先由市檢察院審核,再由省檢察院最後把關。從崗位名稱到個人安排,悉數列明,逐一過堂,確保規範統一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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