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對被告人王海龍等十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公開宣判

我院对被告人王海龙等十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公开宣判

2018年8月30日上午,我院對被告人王海龍、王蕾、王群等十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搶劫罪,判處王海龍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另外兩名骨幹分子王群、王蕾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其他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我院对被告人王海龙等十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公开宣判

該案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案件。我院於2018年7月27日至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海龍、王蕾、王群於2014年春節前後結成團伙,先後聚集多名社會閒散人員,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從事開設賭場、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維護組織利益,在平邑縣社會上大肆進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非法拘禁、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20餘起。其中在平邑縣溫水鎮東公利村越界採礦,肆意放炮,震壞百餘戶村民房屋;在仲村鎮岐山一帶盜挖粘土,任意佔用村民土地,毆打、恐嚇為維護群眾利益找其理論的村支部書記。懾於該組織的淫威,當地幹部群眾無人敢反對,在平邑縣溫水鎮東公利村周邊、仲村鎮岐山一帶形成了重大影響和非法控制。

我院对被告人王海龙等十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認為,該犯罪組織成員穩定、分工明確,有相對固定的層級關係;通過開設賭場、非法採礦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有組織的實施了大量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群眾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備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根據十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群眾和被告人、被害人親屬50餘人參加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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