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不動產登記機構拒向律師提供「房產信息查詢服務」,違法!

判了!不動產登記機構拒向律師提供“房產信息查詢服務”,違法!

法院保障律師的調查取證權,重慶市巴南區法院判決確認:不動產登記機構拒絕向律師提供“以人查房”或“以房查人”的查詢服務的行政行為違法。

四川省律師協會房地產與建設工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張洪律師認為,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的這個判決來得非常及時,而且說理非常正確、充分。既解決了代理律師遇到類似情況的原告身份問題,又將房地產管理部門僅僅以部門規章為依據,拒不依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違法行為予以了分析論證,為律師朋友們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權威的參考依據和理由。儘管法律有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得到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在實踐中還是不太容易的。

這份判決書針對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接受律師查詢房屋登記信息時的各種神回覆、拒絕說出了律師們的心裡話,明確認定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拒絕為律師提供房屋登記信息查詢服務的行政行為違法。

附: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的一審《行政判決書》全文

(注:判決書文字部分,是由PDF格式抓取的,可能有個別錯別字,與原判決書無關)

判了!不动产登记机构拒向律师提供“房产信息查询服务”,违法!

原告陳思、蔡榮鳳訴被告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重慶市國土房管局)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一案,由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本院於2018年5月31日受理後,依法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法由審判員楊競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穆禮芬、喻啟平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7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陳思、蔡榮鳳,被告重慶市國土房管局委託代理人趙紅燕、聶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重慶市國土房管局負責人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思、蔡榮鳳訴稱,二原告因訴訟需要分別於2018年2月23日、2月26日,按重慶市沙坪壩區不動產登記中心要求持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北京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委託書、律師執業證等,兩次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查詢房產信息,該中心的相關工作人員均告知不能以人查房,且缺少法院出具的調查令,拒絕了原告的查詢申請。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依據行政法規授權取得對不動產登記等事項履行管理職責的行政機構,無論是“以房查人”還是“以人查房”,都屬於其法定職責,且法律並未予以區分,相關行政機構都應當依法履行查詢義務。不動產登記中心拒絕原告的查詢請求,侵害了原告的調查取證權。因根據《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重慶市沙坪壩區城內的土地房屋權屬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即重慶市國土房管局,具體事務由其設立的登記機構辦理,故重慶市國土房管局應為本案的被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拒不履行原告申請査詢他人不動產登記信息的行為違法。

被告重慶市國土房管局辯稱,被告作為不動產登記機關有權對轄區內不動產進行登記,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到具體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原告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被告未提供房屋信息查詢行為所依據的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且重慶市沙坪壩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每天來查詢的人數眾多,原告是否到過該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告無法確認。綜上,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並提交了如下證據:

1、法律依據,《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第6.1.4,6.2.1第項明確規定了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為條件進行查詢;

2、職權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證明被告作為重慶市不動產登記機關,設立沙坪壩不動產登記中心,作為沙坪壩的查詢登記場所。

原告質證後認為,對證據1的合法性,認為其中的不能以人查房與上位法相牴觸應認定無效;對證據2無異議。

原告舉示的證據為:

照片3張、受理案件通知書複印件、律師介紹信、投權委託書、律師證複印件,照片拍攝時間為2018年2月23日,證明原告於當日到過被告的辦公場所並提出了查詢申請,申請過程中提供的相關資料符合被告公示的相關要求。被告辦公場所的門上方標明瞭406字樣,被告在答辯中明確承認了原告到過的事實。

被告重慶市國土房管局質證後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原告到被告處要求查詢案外人的房產信息,因無申請書,無法證明當天原告來提出過查詢申請。被告查詢是根據申請書來進行查詢。

經庭審質證,結合原、被告雙方的質證意見,本院對證據作如下確認:

被告舉示的證據2,原告無異議,本院予以採信;被告舉示的證據1不足以證明其拒絕提供房屋查詢信息的行為合法有效,對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採信。

原告出示的證據來源和形式合法,具有真實性,能證明本案相關案件事實,與案件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及當事人的質證意見認定以下事實:

原告陳思、蔡榮鳳系北京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接受魏潔靜的委託,代為處理魏潔靜與馮忠芳民間借貸糾紛案在審判和執行階段的相關事宜。二原告於2018年2月23日2月26日,持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委託書、律師執業證,前往重慶市沙坪壩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査詢對方當事人的房產信息。重慶市沙坪壩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拒絕了原告的查詢申請。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被告拒不履行原告申請查詢他人不動產登記信息的行為違法。

本院認為,根據《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作為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管理工作,沙坪壩區等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房屋權屬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具體事務由其設立的登記機構辦理,因此,重慶市國土房管局作為本案被告,主體適格。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即:一、陳思、蔡榮風是否為本案適格的原告;二、被告重慶市國土房管局未給二原告提供房屋查詢信息的行為是否合法,本院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和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作如下評判: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之規定,陳思、蔡榮鳳作為魏潔靜的代理律師,為魏潔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所涉法律事務的需要,有權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以完成與委託事務有關的訴訟事務。因此,在被告重慶市國土房管局拒絕向陳思、蔡榮風提供房屋查詢信息時,陳思、蔡榮鳳有權以原告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

其次,關於被告重慶市國土房管局拒絕向原告提供房屋信息查詢的合法性問題,被告重慶市國土房管局辯稱其不向二原告提供房屋查詢信息,是因為二原告未能提供被查詢人的房屋坐落信息,被告根據《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相關規定不予提供房屋査詢合法,但原告陳思、蔡榮鳳作為代理訴訟的律師,憑《受理案件通知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委託書、律師執業證等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被告重慶市國土房管局申請查詢涉案當事人的房屋查詢信息,被告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子以提供房屋查詢服務。此外,就法律位階而言,被告拒絕提供房屋查詢服務所依據的《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法律層級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被告應當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適用法律位階較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向二原告提供房屋查詢服務。

綜上,被告重慶市國土房管局拒絕為原告陳思、蔡榮風提供房屋查詢服務的行政行為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拒絕向原告陳思、蔡榮鳳提供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的行為違法。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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