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證》被《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取代,換的是什麼藥?

但凡經手過跨區業務的會計都知道,公司在去異地開展業務之前,必須要先去主管稅務局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這個《外管證》很麻煩。在辦理時,需要帶上合同及相關證明到稅務局找專管員。專管員根據情況(有時其實也是根據心情)決定要不要批,此時,會計就要說不盡的好話,有時真的是低聲下氣,好不容易才能把《外管證》辦好。但這只是開始,要知道,這個《外管證》是有期限的,如果異地業務還未完結,則在《外管證》到期之前,會計還必須再次去稅務局找專管員辦理延期手續。而且,異地業務完結後,還必須到主管稅務局核銷《外管證》。這幾個步驟,基本上沒有哪一步能一次性辦好,而只要哪一步沒有完成,都會給企業帶來麻煩和損失。相信只要經歷過這個業務的會計朋友,都對此深惡痛絕。

今年9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髮〔2017〕103號),對此項業務進行了改革。文件規定:

1、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改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

2、取消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3、實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信息電子化。跨區域報驗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國稅機關之間傳遞,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之間,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之間均要實時共享相關信息。

從上述文件內容來看,這類業務涉稅事項的處理有了很大的變化。主要的變化包括:

1、《外管證》是主管稅務局給企業外出經營的證明,如果主管稅務局不開具,企業將無法在異地從事經營,企業因此處於被動的地位。而改為《報告表》,意味著企業外出經營不再需要主管稅務局形式上的審批,而只需要進行報備即可;

2、在之前的管理方式下,只要是異地(不管是跨區、跨市不審跨省),都需要辦理《外管證》。而新辦法規定,只有跨省才必須填報《報告表》,省內跨區經營,由各省稅務機關自行確定是否需要填報《報告表》;

3、《報告表》有效期與合同執行期限一致,不再單獨設置有效期。這意味著,除非合同延期,否則,《報告表》不需要辦理延期;

4、實行電子化管理 。企業不必再象之前那樣,為了處理《外管證》一次又一次跑稅務局。

由此可見,異地經營《外管證》被《報告表》取代,並不是換湯不換藥,而是實實在在的稅收管理方法和手段的改變,是真正為納稅人著想的重大便民舉措。

如果您有更好的想法或者不同的見解,都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留言,必復!關注頭條號“成都智匯卓越會計培訓”,獲得更多財稅資訊!原創文章,頭條首發,歡迎轉載,請務必註明出處,侵權必究!

《外管證》被《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取代,換的是什麼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