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被《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取代,换的是什么药?

但凡经手过跨区业务的会计都知道,公司在去异地开展业务之前,必须要先去主管税务局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这个《外管证》很麻烦。在办理时,需要带上合同及相关证明到税务局找专管员。专管员根据情况(有时其实也是根据心情)决定要不要批,此时,会计就要说不尽的好话,有时真的是低声下气,好不容易才能把《外管证》办好。但这只是开始,要知道,这个《外管证》是有期限的,如果异地业务还未完结,则在《外管证》到期之前,会计还必须再次去税务局找专管员办理延期手续。而且,异地业务完结后,还必须到主管税务局核销《外管证》。这几个步骤,基本上没有哪一步能一次性办好,而只要哪一步没有完成,都会给企业带来麻烦和损失。相信只要经历过这个业务的会计朋友,都对此深恶痛绝。

今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对此项业务进行了改革。文件规定: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从上述文件内容来看,这类业务涉税事项的处理有了很大的变化。主要的变化包括:

1、《外管证》是主管税务局给企业外出经营的证明,如果主管税务局不开具,企业将无法在异地从事经营,企业因此处于被动的地位。而改为《报告表》,意味着企业外出经营不再需要主管税务局形式上的审批,而只需要进行报备即可;

2、在之前的管理方式下,只要是异地(不管是跨区、跨市不审跨省),都需要办理《外管证》。而新办法规定,只有跨省才必须填报《报告表》,省内跨区经营,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是否需要填报《报告表》;

3、《报告表》有效期与合同执行期限一致,不再单独设置有效期。这意味着,除非合同延期,否则,《报告表》不需要办理延期;

4、实行电子化管理 。企业不必再象之前那样,为了处理《外管证》一次又一次跑税务局。

由此可见,异地经营《外管证》被《报告表》取代,并不是换汤不换药,而是实实在在的税收管理方法和手段的改变,是真正为纳税人着想的重大便民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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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被《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取代,换的是什么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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