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则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92民初1991号
焦赞: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艺诉被告焦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492民初19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陈艺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 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唐凯
联系电话:0519-69801502
第二则
(2018)苏0492民初2003号
却云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953.04元及利息657.19元、违约金1068.37元、消费手续费957.01元,合计52635.61元(暂算至2018年5月8日),以及从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人:王炯
联系电话:0519-69801579
邮编:213011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庭
第三则
(2018)苏0492民初2002号
朱缤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999.39元及利息736.09元、违约金533.42元、消费手续费690元,合计51958.9元(暂算至2018年2月7日),以及从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第四则
(2018)苏0492民初1945号
邓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梅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陈梅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第五则
(2018)苏0492民初2004号
仲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762.07元及利息2439.67元、违约金1204.43元、消费手续费436.41元,合计29842.58元(暂算至2018年5月12日),以及从2018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第六则
(2018)苏0492民初2005号
周桃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788.34元及利息2956.48元、违约金1416.96元,合计29161.78元(暂算至2018年4月7日),以及从2018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第七则
(2018)苏0492民初2006号
赵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8463.58元及利息2457.26元、违约金1660.07元、消费手续费221.1元,合计42802.01元(暂算至2018年3月4日),以及从2018年3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消费手续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8时30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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