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酒後駕車要不得

「安全警示」酒后驾车要不得

「安全警示」酒后驾车要不得

當你騎著摩托車碰到執勤的交警蜀黍的時候,你是否會下意識的摸摸自己的頭盔是否有戴好?行駛證、駕駛證是否帶著?如果你頭盔已戴好,兩證齊全且在有效期內,又沒有喝酒的情況下,恭喜你,過關了!

「安全警示」酒后驾车要不得

近幾年來,人們對“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認識越來越高。但有一些人總是抱著僥倖的心理酒後駕駛車輛上路,總認為自己很清醒,況且這麼晚了交警蜀黍早就下班了,不會有查酒駕的。殊不知你的僥倖心理會給自己帶來懲罰,也會給別人帶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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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算是醉駕呢?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醉酒駕車的測試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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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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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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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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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芒市公安有話說:

危險駕駛罪的增設,是因為之前無證、醉酒和超速駕車行為最嚴重的處罰只是行政拘留15日,處罰太輕,不足以震懾酒後駕車等危險駕車行為的發生。於是,國家法律將行政處罰調整為刑事處罰,讓“危險駛”處“罪”。也就是說,危害嚴重的駕駛將由違法行為上升到更加嚴重的犯罪行為,處罰也不僅僅只是扣分罰款,還將面臨刑事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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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醒:

「安全警示」酒后驾车要不得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不僅使自己與他人處於危險境地,還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切勿因為一杯酒害人害己。

再次呼籲: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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