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新組建的自然資源部「職能、機構、編制」方案正式公布

今天,中國機構編制網發佈了《自然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明確,自然資源部是國務院正部級組成部門,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根據規定,自然資源部內設27個司局級機構,人員編制691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是自然資源部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加掛國家公園管理局的牌子,內設17個司局級機構,人員編制429名。

那麼,什麼是“三定方案”? 簡單來說,三定方案就是定職能、定機構和定編制。也就是說,這個部門具體是幹什麼的,行使什麼職責,部門內設的機構具體有那些,擔負什麼職責,根據你承擔的職能,國家給你配備多少人員,這其中包含部門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 “三定方案”主要包括五大部分的內容。即:一是設立依據(表明部門權力來源、設立和存在的合法性、機構規格等情況)。二是職責調整(表明本次機構調整或職能 重組中部門劃入或劃出的職責、強化或增加的職責、弱化或取消的職責、上收或下放的職責以及明確有關工作改革事項等)。三是主要職責(在職責調整的基礎上,以列舉的方式對部門主要職責作出準確、簡潔的概括和規定)。 四是內設機構(根據主要職責核定內設機構並對名稱、職責、排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五是人員編制(根據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核定部門機關行政編制總數和領導職數)。

下面是今天中國機構編制網發佈的《自然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全文。

  自然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然資源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

第三條 自然資源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溼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極地、深海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佈。指導地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佈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

。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國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

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研究提出海洋強國建設重大戰略建議。組織制定海洋發展、深海、極地等戰略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三)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五)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開展自然資源國際合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履行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參與相關談判與磋商。負責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

(十七)根據中央授權,對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地方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管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十九)管理中國地質調查局

(二十)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自然資源部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工作,監督管理部政務大廳。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綜合司。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部重要文件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部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

(三)法規司。承擔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司。擬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國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溼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佈、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管理登記資料。負責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等專項登記工作。

(六)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司。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擬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臺,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八)國土空間規劃局。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國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國家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司。擬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溼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地方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一)耕地保護監督司。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佔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溼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二)地質勘查管理司。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國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三)礦業權管理司。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石油天然氣等重要能源和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國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四)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司。擬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佈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五)海洋戰略規劃與經濟司。擬訂海洋發展、深海、極地等海洋強國建設重大戰略並監督實施。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海域海島保護利用、海洋軍民融合發展等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推動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工作。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調查評估、信息發佈工作。

(十六)海域海島管理司。擬訂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與技術規範,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組織開展海域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管理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用海、用島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擬訂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十七)海洋預警監測司。擬訂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科學調查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佈警報和公報。建設和管理國家全球海洋立體觀測網,組織開展海洋科學調查與勘測。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八)國土測繪司。擬訂全國基礎測繪規劃、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基礎測繪和全球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建立和管理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審批外國組織、個人來華測繪。

(十九)地理信息管理司。擬訂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國家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互聯網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二十)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完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制度,擬訂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和工作規則等。指導和監督檢查派駐督察局工作,協調重大及跨督察區域的督察工作。根據授權,承擔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一)執法局。擬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規草案、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指導實施。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國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地方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二十二)科技發展司。擬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擬訂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體系建設,加強海洋科技能力建設。

(二十三)國際合作司(海洋權益司)。擬訂自然資源領域國際合作戰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雙多邊對外交流合作和國際公約、條約及協定履約工作,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負責外事管理工作,開展相關海洋權益維護工作,參與資源勘探開發爭議、島嶼爭端、海域劃界等談判與磋商。指導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承擔自然資源領域涉外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二十四)財務與資金運用司。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徵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二十五)人事司。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機關行政編制691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50名)。設部長1名(兼任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副部長4名(其中1名副部長兼任國家自然資源副總督察),專職國家自然資源副總督察(副部長級)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9名(含總規劃師2名、總工程師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第六條 自然資源部設下列派出機構:

(一)根據中央授權,自然資源部向地方派駐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北京局、瀋陽局、上海局、南京局、濟南局、廣州局、武漢局、成都局、西安局,承擔對所轄區域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9個督察局行政編制336名,司局級領導職數64名(9個督察局按1正2副配備,對應的37個被督察單位各配備督察專員1名)。

(二)陝西測繪地理信息局、黑龍江測繪地理信息局、四川測繪地理信息局、海南測繪地理信息局實行由自然資源部與所在地省政府雙重領導以自然資源部為主的管理體制,具體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三)自然資源部在北海、東海、南海3個海區分別設立派出機構,具體職責和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自然資源部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是自然資源部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加掛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

第三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溼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溼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國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國家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溼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溼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溼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國家標準,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負責國家公園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國家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國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以國家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溼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溼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公園體制。

第四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承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的有關工作。

(二)生態保護修復司(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森林、草原、溼地、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起草國土綠化重大方針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全國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三)森林資源管理司。擬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國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

(四)草原管理司。指導草原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

(五)溼地管理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溼地公約履約辦公室)。指導溼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溼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國家重要溼地,監督管理溼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溼地公約履約工作。

(六)荒漠化防治司。起草全國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

(七)野生動植物保護司(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國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研究提出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工作。

(八)自然保護地管理司。監督管理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

(九)林業和草原改革發展司。承擔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資源優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

(十)國有林場和種苗管理司。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

(十一)森林公安局。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督促查處特大森林案件。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防火相關工作。

(十二)規劃財務司。擬訂林業和草原的發展戰略、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級投資、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相關項目實施。編制年度生產計劃。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負責統計信息、審計稽查、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直屬單位計劃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科學技術司。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知識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

(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開展林業和草原國際合作與交流,承辦相關重要國際活動和履約工作。承擔相關國際協定、協議和議定書的工作,承辦涉及港澳臺林業和草原事務。承擔國際竹藤組織和亞太森林組織相關工作。

(十五)人事司。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五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機關行政編制429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4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58名(含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4名。

第六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跨地區設置15個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加掛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辦事處牌子,駐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除外),作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的派出機構,行政編制30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5名,主要承擔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監督所轄區域森林、草原、溼地、荒漠資源和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相關工作。在駐長春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加掛東北虎豹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在駐西安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加掛祁連山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在駐成都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加掛大熊貓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承擔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第七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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