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奈且向上
其實這件事的核心點在於果農有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而遊客和死者家屬起訴的理由就是沒有起到告知義務。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如果存在沒有告知義務的話,是需要賠償的。但是,需要賠償並不一定按照死者家屬和遊客的要求進行百分之百的賠償。
在此次事件中,遊客進入果園裡面,沒有經過果農的允許,也沒有跟果農打招呼,所以遊客需要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因為果園畢竟是果農的私人領域,並不是對所有公眾開放的。
所以,在此次事件中,遊客需要自己承擔一部分責任,如果果農沒有懸掛醒目告示告知果樹已打農藥,禁止私自採摘的牌子或者條幅什麼的,那麼果農就需要賠償遊客和死者家屬一部分賠償。
至於死者和果農分別佔多少責任,就看法院的判決了。同時,也要看果農是否提供了非常有利的證據,比如果農在農場大門提供的醒目的標誌,如果遊客是翻柵欄偷偷進去或者翻牆偷偷進去,這種情況下的話,果農承擔的責任就更小了。
雖然出這種事對於果農來說有點不公平,自己果子被偷還要賠償,但是沒辦法,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這件事拿到法院去說,還是需要果農提供相應的證據。
不懂法律的就別瞎評論了,你再義憤填膺也沒鳥用,這就是現實,醒醒吧!
保險島島主
於情於理都不應該賠啊!為什麼?
很簡單啊!你偷了人家噴過農藥的水果,是“偷”不是“買”,你們之間不存在買賣關聯,更不存在誰為誰負責的概念。如果實在想有所牽扯,那就是你無緣無故地偷佔有了人家辛勤的勞動果實。應該賠償的當然我看到應該是偷吃的“遊客”了。
如果家屬起訴果農賠償,那也是厚顏無恥,不明事理了。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還會讓自己家人的“偷人水果”的醜事“名傳千里、遺臭萬年”啊!是啊!難道你不清楚,是你的家人“偷了”人家的水果嗎?只能說活該,自作自受了。
我之前去雲南麗江的茶馬古道,看到路邊的水果和高粱等等真的美不勝收,一派生機勃勃的景象,真可謂羨煞旁人,遊客也是很多,但是沒有人去伸手採摘或者偷盜這些果子啊,大家也都是拍照上傳而已。真要是很饞,路邊到處都有當地人擺攤銷售。你只要花10元錢就能夠讓你解饞的啊!真想不通為什麼要去“偷”啊!
哎!自己道德敗壞,去“偷”人家一年到頭盼望的收成(要知道,這些當地人很多靠這些收成養兒育女,維持一家老小的生活啊),毒死只能是上天的懲罰了,怨不得別人,跟果農一毛錢關係都沒有。家屬真想賠的話,可以換位思考下,如果人家“偷”了你家打農藥的水果死了,你會賠嗎?真是豈有此理。真要“賠”的話,作為有良知的被毒死人的家屬,應該賠償果農的水果損失才對。好給死去的人,還下“良心債”......
總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凡事都有因果報應啊!做人首先還是潔身自好的好,最起碼可以保全自己,少犯錯誤,少點悔恨啊!
好媽媽好女兒和好妻子
大實話:只要遊客是正常的成年人,那麼果農就不應該賠償。
如果現實中真的發生了這樣的事情,一個人偷了果農打了藥的水果,食用以後中毒死了,那麼按照現行法律情來說,如果果農沒有做明顯的“有毒提示”,那麼果農可能還真得賠錢。但是,這種事是否應該賠償是應該從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的,而不應該通過簡單的法律規定來論證。
首先,咱們從最正常的角度來說,那就是遊客是一個有自我辨識能力的成年人,果園也能明顯看出來是果農種植的而不是野生的,那麼在這種情況果農要承擔的責任就應該很小。因為,對於遊客來說,他的這種行為就是偷竊,本身就屬於違法行為,而果農給果樹打農藥則屬於正常的果園管理,是法律所允許的,並且果農打農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治理害蟲而不是毒死遊客。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應該因為沒有“有毒提示”牌就說果責任很大的。因為,就現實情況來說,就算是有提示牌,那隻要有條件遊客還是會偷,說白了,就是提示牌對於這種人來說沒什麼用。
然後就是遊客非正常的情況,比如說這個遊客是一個精神病患者,或者說是一個未成年的孩子。那麼,這種情況下,顯然果農是需要承擔的責任的。
因為在這種時候就不是有沒有提示牌的事情了,而是果農不應該把打了藥的果子那麼輕易地讓別人夠到。畢竟,作為果農來說,是有責任和義務知道自己打了農藥的果實是有可能對其他人造成傷害的,雖然可能提示牌避免了正常人被傷害到,但是對於沒有認知能力的那些人來說,這種可以輕易被觸碰到的危險就是投毒行為了。
我們可以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理解,比如說你做了一些有毒的香腸,本來是想毒家裡的老鼠的,但是,一個朋友帶著他家的狗來你家玩兒了,結果朋友的狗不小心吃了有毒的香腸死了。那你說,你是否有責任呢?
說現實一點,就算是你的朋友不追究你的責任,你也會感覺很過意不去吧。因為那是因為我們的問題造成的一個生命的隕落。
所以說,這種事情要想判斷果農責任應該承擔多少,還是要根據偷東西的人、果農的安全提示、果園的種植安全環境等多個方面綜合分析。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我認為是不該賠的!要人家賠是一點道理都沒有的,就是赤裸裸的訛人!
我認為不該賠是有兩個原因的:
一是果樹是果農的私有財產,遊客在沒有經過允許的情況下是不該輕易進入果園的,更不要說是摘人家的果子。摘人家果子如果沒有得到允許其實就是一種偷盜行為,小偷無德、大偷犯法;
二是果農給自己的果樹打農藥是正常的農業行為,沒有義務告知天下“我的果樹打藥了”、“我的果樹施肥”、“我的果樹可不可以吃”,天下沒有幾個果農這麼做的,就像遊客進村怎不寫個牌子“我要偷果子吃”掛在胸前告知一下呢?
中國現在社會培養了一批畸形心裡的人,無論做什麼都是自己有理,無論造成什麼後果都是別人不對,敢做惡事卻不敢承擔後果……
想起不久前去了山西永和縣黃河邊掛滿了成熟的大棗,大地農民熱情要遊客“隨便吃,挑紅的挑大的吃”!而中秋節前在雲南建水一處石榴園,也是盡情吃,只要你不大量帶走,農民都不會說什麼。
相比起那些果農的大度與無私,有的遊客行為真的令人不齒啊!
書影
不請自來。 在法律上果農該賠,但不是全責。大家不要再討論了,這種案例其實已有先例。前些年,發生在農村的一件偷水果案與之類似。一果農對自家將要成熟水果打了農藥,地鄰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偷了不少水果,除了自己食用還送給親朋好友,結果致使多人農藥中毒住院治療,萬幸沒有出人命。事後,地鄰起訴了果農,理由是,果農打藥後未在顯著位置懸掛警示標誌,告知水果已噴農藥。法院居然還支持了這個觀點,考慮到這是一起偷竊引起的事故,判果農出了一定的賠償,但不是全部。當時這案子引起了轟動,好多人都不解。
現在,這起吃農藥水果的案例與之類似,如果在顯著位置沒有警示標誌,也就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果農恐怕要賠不少銀子,但不會全賠。
法律畢竟是法律,即使從人情上認為不該賠,也沒什麼辦法改變。
醉臥聽雨軒
在這個案件描述中,能夠導致人死亡的農藥通常要麼是劇毒農藥(違規),要麼是超標農藥。此類案件導致人死亡的會上升至刑事案件,並非民事索賠案,所以題主描述不夠詳細。我國各種法律法規逐漸完善,類似案件一般會按著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
很明顯果農使用了超標農藥,(噴灑標準農藥不會導致人死亡)而又沒有做到警示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根據《農藥管理條例》《食品安全法》有明確規定:“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自2015年10月已經實施。所以筆者認為:果農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必然有賠償責任。如果果農是為了防盜,那麼直接涉及刑事犯罪。即使不是故意防盜,卻導致人死亡的也會涉及過失致人死亡,同樣涉及刑事犯罪。對於偷食者來說“偷”肯定是違法,不過責任就小得多了。
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侵佔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的,應該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折價賠償。也就是說偷吃你幾個水果,大不了被抓住後也就是賠幾塊錢的事。如果果農違規打了農藥也不提醒,吃死了人那事可就大了,基本屬於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一定有很多人為果農鳴不平,認為自家果園打農藥招誰惹誰了?不過沒辦法法律就是法律,還是別違反法律的好。仔細想想這真不是保護壞人,很多兒童時期的孩子並不缺少食物,偷個瓜果吃就是覺得好玩,那麼你的親人如果被毒死了難道你不會去告投毒者?
筆者注意到:很多網友舉了很多例子來證明果農不該賠償,有人說:我在你家門口路過,摔傷了是不是你得負責,其實很簡單你在誰家門口摔傷並不重要,關鍵看你索賠的對象是否有過錯,比如對方違規設置了路障當然要賠償你。還有人說:果農應該去告遊客,果農當然有權維護自身利益,那是在沒發生毒死人的情況下。如發生中毒事件,法官會考慮中毒者也有自身過錯而分配責任。現如今很多果農法律意識增強,防盜最好的辦法就是多放置幾個提示牌。
而這種辦法很有效,即使沒打農藥也要懸掛,例如:你看到這樣的牌子還會去吃嗎?肯定不會。我在鄉下的親戚就是設置了很多這樣的提示牌,明顯偷食情況要比沒設置之前好很多。即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煩,又有效的防止遊客偷食。即使真的有人中毒了,也會因你的提示牌減輕或免責,何樂而不為呢?
明辨是非123
上天悟空問答邀請我回答一個問題,就是現在社會正能量缺失的根源在哪裡?我想也可以契合這個問題談談自己的觀點!
題主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問題,我想與現在的社會大環境有關,就是社會上的正能量與戾氣之間有了天平的傾斜,扶老人被訛詐,卻沒有得到法律的支持,讓壞人不僅沒有得到懲處,而且讓善良的流血又流淚,如果一味任由這種無賴式所謂流行與世,那麼無論無賴做什麼事都可以得到補償或者賠償,我們終將走向獸性社會。
因為沒有理性,沒有道德,沒有了人類應有的良知和法律的公平正義,那麼還談什麼正能量呢?
所以,從這一點來說,這樣偷蘋果的人,不要去談論果農有什麼責任,法律首先就要判處盜賊賠償果農的經濟損失,而且社會對這樣的盜竊行為予以強烈譴責,如果這樣的人家提出無理取鬧的要求,全社會都要強烈譴責他,讓社會的正能量一定要戰勝邪惡。
煮茶聞書香
類似的案例很多,也有不少索賠成功的,就是因為偷盜導致死亡、傷殘的,通過訴訟,獲得了賠償。假若是這例案件,果農如果沒有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告、提醒標誌,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為其過失賠償。
法律上這樣規定,是應該賠償的,但是從果農的情感上不能接受,我的果樹噴灑農藥是我自家的事,遊客偷盜(不是我售賣)本身構成了侵權(侵害),是自己的行為不當,導致的傷害,憑什麼我要承擔責任?果農的想法不錯,也感到委屈。然而法律有一些規定,對於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者有危險的,應當設置警示標誌,或者採取安全措施。
以果園為例,農藥對於生命有傷害,果樹噴灑農藥後,就應當採取安全措施,避免遊客可以接觸到,或可能遊玩到。比如採取封閉措施,但是因為果園是開放的,果樹不可移動,那就必須有醒目的標誌,警示危險。如果設置了警示標誌,發生意外,視其具體情況,果農的責任就小,甚至可以免責,但是沒有設置警示標誌,果農就有些責任,承擔賠償。
正是因為有這些法律條款,偷盜者,作案者也會因此鑽法律空子,為其偷盜、作案導致的犯罪嫌疑人辯護,獲取經濟賠償。因此,法律條款對於這些情況,還需要補充,完善,不能讓作惡者得利。在法律審判、定責時,應當體現除惡揚善的原則,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而對於作惡者、偷盜者進行懲處。
近期南京一起小偷偷盜案審判就非常好。小偷偷盜被群眾堵截抓獲,偷盜事實確定,小偷以抓獲時身體受傷申請訴訟,要求群眾賠償。法院判決,違法事實存在,抓捕行為並不無不當,無需賠償,駁回小偷的起訴。
黃強黃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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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炮說事
這個和前面小偷偷電動車被電死有很大相似,都是去偷盜別人的東西,最終導致死亡,偷電動車是被電死,偷吃果農的水果,是被毒死,性質有點相似,都是偷盜行為,都是自己錯誤在先,主要責任在自己,因為,如果你不去偷吃,就不會被毒死,偷盜和貪圖佔便宜,丟了發性命,有偷盜,才有中毒,才有死亡。
不過,兩個性質不太一樣,偷盜電動車,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而採摘果農水果吃,雖然也是違法行為,性質的嚴重性不一樣,偷車更嚴重。
有偷吃的因,才有被毒死的果,如果家屬起訴到法院,應該說,法院依然會判決偷吃被毒死之人承擔主要責任的,但與此同時,果農還是要負一定責任,原因在於:
1、偷吃和致人死亡是兩回事,偷吃水果是違法行為,但不至於死,最多是賠償果農經濟損失,但因為吃了果農的水果導致死亡,又是另外一種法律責任了。
2、果農沒有盡到告知責任。如果告知了,還有人去偷吃,則果農沒有責任,果農未做告示牌和提醒警示,導致有人偷吃死亡,果農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很多人可能在這一塊沒法理解和承認,覺得你不來採摘我的水果,就不會導致死亡,你來偷我的,出現死亡,不應該承擔責任,實際上,這回到第一個話題,偷吃承擔的責任和吃死人是兩個概念,有吃有錯,到存不至死。
3、蘋果能吃死人,預計農藥有劇毒,屬於打農藥超標,違反相關規定。如此,不僅可能銷售水果時,會毒倒其他人,也有可能導致其他小孩誤食而中毒,甚至是身亡。如此,則果農就要承擔一定違規使用農藥致使他人身亡的責任。
有時候,可能我們認為是對的,情理上往往會跟法理產生衝突,在情與法的矛盾中,究竟是情大於法,還是法大於情,也是考驗執法者的執法尺度和引用法律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