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區人民法院(2018)蘇0311民初4641號上訴狀

上 訴 狀

上訴人:賈成濤,男,漢族,

家住地址:徐州市鼓樓區琵琶花園

被上訴人:馬海清,男,漢族,

家住地址:徐州市泉山區媒建西村

徐州泉山區人民法院(2018)蘇0311民初4641號上訴狀

上訴請求:

撤回泉山區人民法院(2018)蘇0311民初4641號判決書:

從新審理一審被上訴人馬海清和上訴人賈成濤民事借貸案件。

一、 二審起訴費由被上訴人馬海清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賈成濤認為泉山區人民法院(2018)蘇0311民初4641號判決書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

1、單憑一張欠條和單方面說詞去判決有失法律公平,泉山區人民法院應該讓被上訴人馬海清出具有效的證據,證明上訴人通過什麼途徑、時間、地點將欠條上所指的錢財給了上訴人賈成濤。

2、上訴人賈成濤可以提供微信轉賬記錄證明自2017年7月起至今被上訴人馬海清通過微信給予上訴人賈成濤只給了10105元人民幣,並且自2017年7月至今起上訴人賈成濤通過微信轉給了被上訴人馬海清共計37676元人民幣。

3、一審法院審理期間,上訴人是再2018年9月23日才接到泉山區人民法院(2018)蘇0311民初4641號傳票,通知9月26號開庭,僅僅3天時間還包含了中秋節假日,雖然上訴人賈成濤因個人原因沒能到庭,而在9月29日泉山區人民法院就

作出了判決,並沒有給上訴人賈成濤提供足夠時間提供應訴材料和請律師的時間。上訴人賈成濤收到應訴通知書第二條我方應當在收到訴訟狀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答辯狀,而泉山區人民法院是在上訴人收到傳票日起第6天就草草作出了判決,本人認為此流程不合理也不合法,嚴重侵犯了上訴人賈成濤合法權益。

4、上訴人賈成濤和被上訴人馬海清非民事借貸糾紛。上訴人賈成濤和被上訴人馬海清合夥開公司,公司所有開銷被上訴人馬海清並未出資,全有上訴人賈成濤一方墊付,當公司運營期間遇到資金困難時,被上訴人馬海清提出拿出資金來週轉公司運營,因為他也是公司股東,所以提出讓本人已個人名義給他寫下欠條,而資金用於公司開銷,上訴人賈成濤被逼無奈的情況寫下了欠條。所以上訴人賈成濤認為公司合夥期間欠下資金,將有上訴人賈成濤和被上訴人馬海清共同承擔。

徐州泉山區人民法院(2018)蘇0311民初4641號上訴狀

本案基本事實:

2017年7月被上訴人馬海清與上訴人賈成濤合夥再徐州雲龍區開公司,同年8月份工商申請註冊了“江蘇合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賈成濤為公司法人,被上訴人馬海清為公司監事。並在徐州市雲龍區大巷口天成國貿中心9049室建立了辦公室。公司運營期間共虧損二十三萬元人民幣左右,被上訴人馬海清作為股東一直不願出資,全有上訴人賈成濤一人墊付。再公司面臨資金困難時,被上訴人馬海清已私人名義借給公司週轉,因被上訴人馬海清本人也是公司股東,所以要求已公司的法人的上訴人賈成濤名義簽下欠條,欠條加利息共計五萬六千元人民幣,但上訴人賈成濤只收到被上訴人馬海清一小部分錢,另外一部分資金被上訴人馬海清已種種公司各項不正當的理由開銷扣掉公報私囊,例如:被上訴人馬海清僱傭員工從事和公司無關的業務,虛報由公司開工資,據最後瞭解該名僱傭的員工也未拿到工資,被上訴人馬海清將其款項也疊加再上訴人賈成濤欠條中。2018年5月被上訴人馬海清見狀公司虧損債務壓身,果斷脫離公司,同年7月份向法院起訴。

根據以上事實,不難判斷該如何判決,上訴人賈成濤認為法院應該已公平公正的原則,讓被上訴人馬海清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真實的給了上訴人賈成濤多少錢,由上訴人賈成濤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真實的給了被上訴人馬海清多少錢。雙方證據一對比此案就一目瞭然。

此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日凌晨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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