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初中生强奸17岁女生,赔钱八万就能“冰释前嫌”?

文|李蓬国


16岁初中生强奸17岁女生,赔钱八万就能“冰释前嫌”?


(▲协商。)

16岁初中生强奸17岁女生,赔钱八万就能“冰释前嫌”?


(▲公文。)

河南鲁山一16岁初中生小赵因一时冲动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后被检察机关逮捕。出于关注未成年被害人与嫌疑人成长的考虑,检方对两人进行了疏导,最终,在检方调解下,小赵的父亲赔偿对方8万元,双方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为了表示感谢,小赵家人给检察机关送来了锦旗。(9月21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16岁男生强奸17岁女生,检方居然积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冰释前嫌”。我以为,这是一起糊涂案。

21日下午,鲁山县检察院在公众号发布题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方介入后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开篇写道:“‘我儿子终于重新回到学校上学了,太谢谢你们啦!马上中秋节了,俺也不知道该怎么感谢咱检察官呢,给咱检察院送个锦旗吧!’2018年9月的一天,鲁山县某镇的王某(女)激动的紧握着检察官韩昊的手说。这还要从一起强奸案件说起。”

这样的开篇已经亮明了全文的“感情基调”,也就是肯定检方调解未成年强奸案的做法,把之当作事迹来宣传。文中说:“小赵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文章的标题也说小赵是“一时冲动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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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岂止“一时冲动犯错”而已?青春期的孩子时常会“一时冲动”,此案很可能误导他们,以为哪怕“冲动”到强奸,也只是“犯错”而已,并非“犯罪”。而且,检方还会积极介入调解,强奸者赔偿八万元,双方就能“冰释前嫌”。试问,这种做法究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还是侵害者?为了震慑未成年人犯罪还是误导他们犯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另一类是过失犯罪。而强奸罪作为一种恶性犯罪,既不是民间纠纷,也不是过失犯罪,且刑期在三年以上。也就是说,检方无权调解强奸案。

事实上,我们知道,强奸罪是一个很重的罪,最重的是死刑。所以,强奸案件怎么也划不到民间纠纷里去,是不能适用和解的。至于第二类可以和解的情形,就是过失犯罪,强奸案很明显是典型的故意犯罪。

按照这两类来看,这个案子肯定不能放到这里去的。

16岁初中生强奸17岁女生,赔钱八万就能“冰释前嫌”?


退一万步说,即便这是一个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例,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调解程序也存在严重错误。法律规定检察官在刑事和解里面直接扮演一个主持者、担任一个和解协议的制作者这样一个角色,

而是把它交给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么一个调解机构,由他们去做。

我们还注意到,这个案子检察院做了这么多工作以后,最后是把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成了取保候审,既然还有强制措施,这个案子就并没有完,所以并不是说赔偿了8万之后这个案子就彻底了结了,双方真还不能“冰释前嫌”的。它只是为后面的从宽处罚奠定了一个基础,至于如何从宽处理,才需考虑小赵未满18周岁的因素。

笔者注意到,在上述“冰释前嫌”一文的结尾,这样写道:“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任重而道远。”仅从本案看,这句话说得很对,因为涉事检方在学法、懂法和执法方面都存在硬伤,亟待纠偏,否则,把错误当事迹的情况可能还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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