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们请注意!2019年起:不给员工提供“工资条”属于违法行为!快来看看相关政策吧!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实务理解
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不向员工提供类似“工资条”的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提醒,“工资条”必须有: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市社保局劳动工资处的同志认为:
员工对于自己的收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工资条就是一种最好的表现形式,作为证据之一的工资条,对认定企业是否按时发放工资也将起到凭证作用。
拿到工资单要"四看"
劳动法专家提醒大家拿到工资条时,应该注意四个问题:
1、看总额
工资一定要足额发放,每个月的工资总额是固定的,要和劳动合同上签订的数额一致,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工资。劳动部规定企业只能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的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至于其他项目则非特殊情况下不能扣除。
2、看"四险一金"
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五项是否已经从公司中扣除,是否已经进到你的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可以向单位所在区的社保局查询。
3、看时间
是否是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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