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批捕浙江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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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批准逮捕。

杭州市檢察院於8月24日受理杭州市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案件材料後,經依法審查認為,陳某某的行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符合逮捕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陳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案情回顧

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浙江杭州“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

7月30日19 時許,陳某某穿拖鞋駕駛浙A87T97號小型越野客車行經杭州市文一西路競舟路口由東向南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左側車輪衝上道路中央分隔帶端部緣石。因操作失誤,將油門當剎車使用,致使車輛在競舟路由北向南高速行駛。車輛在路口南北向紅燈狀態下通過後,在文二西路競舟路口發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13人受傷及車輛、道路設施等不同程度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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