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要迎來大修改?這幾方面或將成爲修訂重點!

《藥品管理法》正在緊鑼密鼓修訂中,從相關征求意見和行業討論來看,此次的修改會比較大,國務院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權責將進一步明確,將重點實施藥品上市許可人制度,加大藥企負責人的責任並加重處罰的力度。

《药品管理法》要迎来大修改?这几方面或将成为修订重点!

部門和地方的權責將釐清

在今年的國務院部門職能調整中,原國家藥監總局併入市場監督總局,並單獨設立了國家醫保局,未來在藥品的審批和管理中,相關部委的職能可望進一步明晰。如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研製環節的許可、檢查和處罰,對生產和流通使用監管進行監督和指導;國家醫保局負責組織制定藥品醫保目錄、支付標準和藥品價格政策。除了國家藥監局等延續原先的職能外,調整最大的將是藥品價格政策由國家醫保局負責。

在機構職能調整中,很多地方縣級藥監部門劃歸市場監督部門,未來《藥品管理法》或將加強地方政府的監管責任,並分清國家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職能和責任。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生產環節以及批發、零售許可、檢查和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藥品安全監管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藥品安全監管工作以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參考長生疫苗事件的處理,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也可能加大對主管部門、地方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如規定:縣級以上藥監部門未及時發現藥品安全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區域內藥品安全隱患的;地方政府未履行藥品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區域性重大藥品安全隱患的,都將被約談。而如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隱瞞、謊報、緩報藥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藥品安全事故的,相關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都將被行政處分。

如此,未來藥品生產企業將迎來強監管。

全力推行上市許可人制度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源起於歐美國家,是一種將藥品上市許可與生產許可分離管理的制度。這一模式有效保護了研發機構、自然人等研發新藥的積極性,降低了新藥創新企業購買生產設施的鉅額固定成本,使研發機構和人員有更多的資金投入於研發。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等10 省(市)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2016年6月6日,《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正式出臺。不難預計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將明確國家實行藥品上市許可人制度,並強調許可人承擔從研發到使用全過程的相應責任。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託生產的,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並報藥監局批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將藥品生產銷售、上市後研究、風險管理等情況向藥監局報告。

不過,考慮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醫療消毒性藥品的特殊性,原則上或不允許委託生產。對這些企業來說有了“護城河”的保護。而中藥飲片因為生產過程的不可控或將不實行上市許可人管理。

藥品追溯、安全險和“同情用藥”或成為亮點

長生事件暴露出藥品追溯和賠償的問題,預計藥品追溯或相關特殊製品的安全責任保險將寫入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中。有可能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中明確:應當建立追溯體系、保證藥品可追溯;鼓勵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

同時,國家可能建立藥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要求疫苗、血液製品等高風險藥品的上市許可持有人投保藥品安全責任險。

2009年,美國FDA出臺了“同情用藥”(又叫擴展性用藥)機制,允許臨床研究之外的身患絕症或無藥可救的某一患者使用在研藥物。根據美國FDA官網公佈的數據計算,美國藥品審評研究中心在2009-2015年間共收到了7292份的藥物同情使用申請,其中7253個申請獲批,批准率約為99.5%。5月30日,美國總統簽署了 “嘗試權”(right-to-try)的法案,賦予絕症患者權利,尋求已經通過一期臨床試驗但尚未獲得FDA完全批准的試驗性藥物治療。美國總統簽署法案後稱:由於這項法案,“成百上千”的人可能會被拯救。去年12月,原國家食藥監總局也發佈了《拓展性同情使用臨床試驗用藥物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但至今未正式頒佈。預計“同情用藥”將寫入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中,並明確對正在開展臨床試驗的用於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藥物,知情同意後可在開展臨床試驗的機構內免費用於其他患者,其安全性數據可用於上市許可申請。如此,既給無藥可治的患者一個機會,也激勵新藥研發機構支持“同情用藥”制度的實施。

同時,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應當也會允許對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以及急需藥品,附帶條件上市。

加大藥企負責人責任和懲處力度

近年暴露的劣藥問題顯示出藥企負責人的規範經營問題,《藥品管理法》應該會加強這方面的約束。如明確藥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對藥品生產負責,生產管理負責人負責生產管理,質量管理負責人負責質量管理,上市許可人等同。以後,如果藥企出了安全事件,不僅要追究法寶代表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生產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責任。如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企業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沒收其在單位期間所獲收入,並處在單位違法期間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並終身行業禁入。

長生事件後,公眾認為對藥企違法成本低是導致這類事件的一個原因。《藥品管理法》修訂中應該會予以回應。如:對無證生產、銷售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處以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至三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以貨值金額十培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銷售劣藥的,處以貨值一倍至十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藥品管理法》的修訂還未到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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