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拍私房照就真的「私房」了嗎?

“私房照”又稱“私房寫真”,是一種藝術攝影方式,它最大的兩個特點就是比傳統寫真更

私密性感。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通過這種方式展示自我、彰顯個性。而在這樣看似藝術的約拍行為背後,卻發生了令約拍者無法自控的局面……

私房照擅自被打包售賣

勇敢站出別退縮

張女士是上海一所高校的大三學生,經朋友王女士介紹與一個私人攝影機構的攝影師魏某取得聯繫,相約為其拍攝20歲私房寫真。兩月後,張女士發現自己和其他一些女性的寫真被魏某拿來在其微博和公眾號上打包售賣。

對此,張女士沒有選擇息事寧人,在朋友圈發佈了一張訴訟費繳費單圖片,並配上文字“從沒想過會有這麼一天,但是我勇敢地站出來了”。隨後法院以“人格權糾紛案件”立案,正式受理了她的訴訟。最終,法院要求魏某撤掉這些女性的照片並對其進行相應的法律處罰。

約拍私房照就真的“私房”了嗎?

對於張女士這種情況,我國相關法律有明確規定。

針對利用私房照傳播牟利行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這樣相對自由的拍攝尺度,其保密性更多取決於拍攝雙方的相互信任。張女士本著對朋友和魏先生的信任做了這樣的選擇,而結果竟然是她的寫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魏某放到各大網絡平臺進行淫穢傳播,從這點來說,這極大地侵害了她的肖像權、隱私權以及名譽權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約拍私房照就真的“私房”了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法院最終判定魏某觸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賠償張女士兩萬元。

張女士勇敢維權的態度值得我們學習,然而同樣的事情,還存在另一種情況,令人極其震驚。

拍攝者竟自願出售私房照

通過眾籌獲得利益

攝影師張某在為女客戶拍攝私房照後,會與拍攝者私下協商是否願意將照片放在網絡平臺進行銷售,所得收益將由兩人按約定比例分攤。

而孫女士就是其中一位。她與張某多次“合作”,將大尺度私房照發布到網絡上,並說明可以通過網友集體眾籌或者VIP通道兩種方式購買照片。有不少網友對此買單,他們二人長此以往,得到不少收益。

約拍私房照就真的“私房”了嗎?

眾籌即大眾籌資,是指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張某和孫女士就是利用這種籌資方式賺取非法收益。

倆人同樣觸犯了上文提到的《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孫女士作為被曝光的一方不僅不認為自己是事件的“受害者”,反而與張某一起籌劃拍攝及銷售的事情。她的行為已經與張某構成了共同犯罪。

這樣的“潛規則”是他們心照不宣的“行業慣例”,像孫女士這樣的女性她們十分清楚這些私房照的最終用途,只不過是打著“為藝術獻身”的口號知法犯法。倆人最後都受到了有期徒刑兩年的懲罰。

孫女士這樣的事件並不是個案,小編希望想要靠此賺錢的人可以糾正自己錯誤的人生觀、價值觀,努力發揮正面能量、宣揚個性,切勿誤入歧途。

除了本文提到的私房照,小編提示大家,在各種拍攝活動中都應當注意自己的肖像權和隱私權是否被侵犯。作為公民,也要積極觀察社會現象,對違法行為勇敢說“不”。

拍攝私人寫真需要選擇靠譜攝影師,必要時請簽訂合作協議。為青春留影,是記錄美好 ,並非留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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