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拍私房照就真的“私房”了吗?

“私房照”又称“私房写真”,是一种艺术摄影方式,它最大的两个特点就是比传统写真更

私密性感。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通过这种方式展示自我、彰显个性。而在这样看似艺术的约拍行为背后,却发生了令约拍者无法自控的局面……

私房照擅自被打包售卖

勇敢站出别退缩

张女士是上海一所高校的大三学生,经朋友王女士介绍与一个私人摄影机构的摄影师魏某取得联系,相约为其拍摄20岁私房写真。两月后,张女士发现自己和其他一些女性的写真被魏某拿来在其微博和公众号上打包售卖。

对此,张女士没有选择息事宁人,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张诉讼费缴费单图片,并配上文字“从没想过会有这么一天,但是我勇敢地站出来了”。随后法院以“人格权纠纷案件”立案,正式受理了她的诉讼。最终,法院要求魏某撤掉这些女性的照片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

约拍私房照就真的“私房”了吗?

对于张女士这种情况,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针对利用私房照传播牟利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这样相对自由的拍摄尺度,其保密性更多取决于拍摄双方的相互信任。张女士本着对朋友和魏先生的信任做了这样的选择,而结果竟然是她的写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魏某放到各大网络平台进行淫秽传播,从这点来说,这极大地侵害了她的肖像权、隐私权以及名誉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约拍私房照就真的“私房”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法院最终判定魏某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张女士两万元。

张女士勇敢维权的态度值得我们学习,然而同样的事情,还存在另一种情况,令人极其震惊。

拍摄者竟自愿出售私房照

通过众筹获得利益

摄影师张某在为女客户拍摄私房照后,会与拍摄者私下协商是否愿意将照片放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所得收益将由两人按约定比例分摊。

而孙女士就是其中一位。她与张某多次“合作”,将大尺度私房照发布到网络上,并说明可以通过网友集体众筹或者VIP通道两种方式购买照片。有不少网友对此买单,他们二人长此以往,得到不少收益。

约拍私房照就真的“私房”了吗?

众筹即大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张某和孙女士就是利用这种筹资方式赚取非法收益。

俩人同样触犯了上文提到的《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孙女士作为被曝光的一方不仅不认为自己是事件的“受害者”,反而与张某一起筹划拍摄及销售的事情。她的行为已经与张某构成了共同犯罪。

这样的“潜规则”是他们心照不宣的“行业惯例”,像孙女士这样的女性她们十分清楚这些私房照的最终用途,只不过是打着“为艺术献身”的口号知法犯法。俩人最后都受到了有期徒刑两年的惩罚。

孙女士这样的事件并不是个案,小编希望想要靠此赚钱的人可以纠正自己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发挥正面能量、宣扬个性,切勿误入歧途。

除了本文提到的私房照,小编提示大家,在各种拍摄活动中都应当注意自己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是否被侵犯。作为公民,也要积极观察社会现象,对违法行为勇敢说“不”。

拍摄私人写真需要选择靠谱摄影师,必要时请签订合作协议。为青春留影,是记录美好 ,并非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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