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住:工资9月计提10月实际发放,个税减除费用应按5000元

个税扣除费用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自10月1日开始执行,那就是说可以有机会赚税局一个月的便宜喽,工资普遍存在两种发放方式,按新规执行的话结果如下:


记住:工资9月计提10月实际发放,个税减除费用应按5000元



也就是说,个税申报不管会计核算是哪个月计入工资费用的,只管是哪个月发放的就计入哪个月所属期。

那我以前申报个税时是按计提数申报的,因为次月申报前都会发放完毕,比如9月申报个税时是按8月计提的工资申报的,以此类推,现在能将10月发放的9月工资个税申报调整到11月申报10月工资个税时申报吗?

按照个税申报规则,都是以工资实际取得月份作为个税纳税申报所属期的,你所述的情形属于以前都提前一个月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当然为了享受5000元的扣除额,可以在10月份申报9月份工资的时候作为零申报,因为以前申报时月份按计提数提前一个月申报了,9月份计提10月份发的工资可以在11月申报所属期10月份工资个税时进行申报。

好拗口的一段话啊,当然看懂了自然也就明白了。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记住:工资9月计提10月实际发放,个税减除费用应按5000元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记住:工资9月计提10月实际发放,个税减除费用应按5000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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