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住:工資9月計提10月實際發放,個稅減除費用應按5000元

個稅扣除費用從3500元提高到5000元自10月1日開始執行,那就是說可以有機會賺稅局一個月的便宜嘍,工資普遍存在兩種發放方式,按新規執行的話結果如下:


記住:工資9月計提10月實際發放,個稅減除費用應按5000元



也就是說,個稅申報不管會計核算是哪個月計入工資費用的,只管是哪個月發放的就計入哪個月所屬期。

那我以前申報個稅時是按計提數申報的,因為次月申報前都會發放完畢,比如9月申報個稅時是按8月計提的工資申報的,以此類推,現在能將10月發放的9月工資個稅申報調整到11月申報10月工資個稅時申報嗎?

按照個稅申報規則,都是以工資實際取得月份作為個稅納稅申報所屬期的,你所述的情形屬於以前都提前一個月申報了個人所得稅,當然為了享受5000元的扣除額,可以在10月份申報9月份工資的時候作為零申報,因為以前申報時月份按計提數提前一個月申報了,9月份計提10月份發的工資可以在11月申報所屬期10月份工資個稅時進行申報。

好拗口的一段話啊,當然看懂了自然也就明白了。

文件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現就2018年第四季度納稅人適用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減除費用和稅率問題

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並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二、關於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稅方法問題

(一)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

(二)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計算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和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其中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和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應納第四季度稅額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以下稱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和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

1.月(季)度預繳稅款的計算。

本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累計應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後稅額

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10月1日以後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後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2.年度彙算清繳稅款的計算。

匯繳應補退稅額=全年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全年應納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應納第四季度稅額

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後規定的速算扣除數)×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自2018年10月1日起廢止。

附件:1.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記住:工資9月計提10月實際發放,個稅減除費用應按5000元



2.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記住:工資9月計提10月實際發放,個稅減除費用應按5000元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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