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就一定是工傷嗎?

導語

職工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職工本人對事故發生負全部責任的,其所受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有人凌晨三點不回家,

有人清晨五點已上路。”

······

近日,

一篇名為

《通勤,正在“殺死”1000萬北京青年》

的文章在朋友圈刷屏。

何止北京青年,

重慶青年同樣備受通勤“煎熬”,

據《2018年中國城市通勤研究報告》,

重慶市平均通勤時間達到54分鐘,

平均通勤路程達到12.2km,

均位列全國第三。

隨著城市化和交通工具的發展,

居住地和工作地分離的現象將愈加顯著,

繼而導致通勤距離和時間的增長,

而通勤距離和時間的增長

意味著職工要承受更大的交通事故風險。

《工傷保險條例》已然將此類情形

納入工傷範疇,

其中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

火車事故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將被認定為工傷,

若本人在交通事故中需承擔主要責任,

結果又怎樣?

還有沒有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性?

請看本期案例。

案例中相關人物皆為化名

上班

老王是一家造紙廠的工人,

他家和廠子不在一個鄉鎮,

相隔十公里左右。

十多年來,

老王一直用電動車代步,

當地地處山區,

路況複雜,

事故頻發,

老王每日的通勤安全

成為妻子最大的牽掛。

這天,

像往常一樣,

匆匆吃罷早飯後,

老王騎上電動車準備出發,

妻子在門外目送老王離開,

不忘叮囑:

“今天下雨,

路面溼滑

注意安全。”

“放心吧”

老王漸漸駛離妻子的視線。

車禍

今天出發的時間

較往常晚一些,

擔心遲到,

老王的車速比平常

快了不少,

並沒顧及雨天路滑。

對這條走了十多年的路,

老王胸有成竹,

“這條路,

我閉著眼

都知道怎麼走”,

這句話,

他常掛在嘴邊。

老王終究為自己的

過於自信付出了代價。

行至一個彎道時,

由於車速較快,

加之路面溼滑,

電動車發生側翻,

老王被重重地甩了出去,

摔在了路邊的荊棘裡。

好在沒有生命危險,

認定

交警隊對此次事故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老王對本次交通事故

負全部責任。

老王后向人社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人社局基於交警隊作出的

事故責任認定,

認為老王的情況不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作出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起訴

老王不服,

向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黔江區人民法院

經審理認為:

老王對事故發生負全部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

老王受傷不符合

“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情形,

人社局對老王在上班途中

交通事故傷害不予認定工傷

符合法律規定。

老王不服,

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經審理後認為: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

適用法律正確,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職工在上班途中,發生本人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所受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對於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案件,法律將“非本人主要責任”規定為工傷認定的法定條件。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形態作出了規定,主要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各方均無責任。本條所稱“非本人主要責任”,指的是工傷職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的情形。現行法律之所以將“非本人主要責任”規定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認定工傷的法定條件,是出於對各方利益綜合考量的結果。

立法宗旨

法律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也納入工傷保險範疇,更有利於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但是,工傷保險覆蓋的範圍越廣,保險費用就越高,這無疑在客觀上加重了用工單位和國家的負擔。因為工傷保險法律制度涉及職工、用工單位等多方利益,基於對各方利益的平衡,法律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附加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前提條件,明確將職工本人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情形排除在工傷認定範圍外,從而將工傷保險的覆蓋面控制在一定的合理範圍,這一規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

結合本案

本案中,老王在上班途中駕車摔傷系因路面溼滑、車輛駛至彎道未減速導致,老王在駕駛過程中對周圍環境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本人對事故發生負全部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老王受傷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情形。因此,人社局對老王在上班途中所受交通事故傷害不予認定工傷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2017)渝04行終126號案件改編。

法官寄語

工傷保險制度主要保障的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時能及時獲得救治和補償。將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傷害也納入工傷保險範圍,擴大了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外延範圍,可以更好的保護勞動者權益,但是也增加了用人單位負擔。因此,《工傷保險條例》對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設定了限制條件,即只有“非因職工本人主要責任”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這就要求我們在上下班途中,一定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切莫超速行駛。畢竟,通勤路上,速度誠可貴,生命價更高,讓安全一路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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