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枝影響建房 法院強制砍樹 樹所有人阻礙執行被強制帶離現場教育

人民法院報訊 龍眼樹枝伸過屋頂影響了建房,屋主願意賠付3萬多元砍去伸過屋頂的部分樹枝,但經過多年的協商都不成功。9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川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砍去了該部分樹枝,維護了屋主呂某的合法權益,並將意圖阻撓執行的林某等二人強制帶離現場進行教育。

1973年呂某一家建房時,林某父親在呂某房屋西邊小路邊與呂某屋地相鄰處有龍眼樹一棵,當時該龍眼樹直徑約十釐米,其枝椏並沒有伸到呂某的房屋屋頂。呂某一家在該房屋居住了一段時間後搬到陸川縣城居住,該房屋由其親人居住管理。1996年8月,呂某向土地部門申請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獲批准後並由陸川縣人民政府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該證明確了其房屋四周邊界。

林某的龍眼樹枝椏由於長年沒有清理,逐年向呂某房屋生長,現已伸到呂某房屋頂9.23米處。呂某為翻修房屋多次與林某協商砍去影響其房屋的樹椏,為表誠意呂某最初願賠付8000元給林某一家,林某每次當面答應後又以與家人商量為由反悔,如此反覆多次,賠付款項一直漲到3萬元,林某仍然不肯砍掉樹椏。期間呂某約請族人、村幹部以及陸川縣米場鎮司法所前來調解,均未果。

2016年7月6日,呂某將林某等三人起訴至陸川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支持砍去影響其房屋的樹椏訴訟請求。

經開庭審理,法院作出支持砍去影響其房屋樹椏訴訟請求的判決。期間被告林某等三人未作書面答辯,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供證據,也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林某等人經傳票傳喚,但沒有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法院判決生效後,林某等人仍然拒絕砍掉該樹椏,2018年3月26日,呂某向陸川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負責該案的執行法官多次上門以及電話調解督促林某履行砍掉該樹椏的義務,但林某置之不理。2018年9月20日,陸川法院派出執行隊伍依法對該案予以強制執行。

在強制執行期間,呂某一方願意將賠付款增加至3.4萬元,但林某等人仍然不願意主動砍去樹椏,之後林某及其家人衝擊執行現場,情緒激動、態度蠻橫並意圖阻撓執行。為使執行順利進行,維護司法權威,執行人員依法將衝擊現場的林某二人強制帶離現場,並將其押送至陸川法院進行法治教育。

在法院,林某二人在經過法官教育後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悔改後法院依法將其釋放。(陳柏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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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鬨鬧、衝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追究行為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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