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偷吃果園剛噴過農藥的水果中毒,一人不治身亡。家屬訴果農賠償,果農該賠償嗎?

無奈且向上


不請自來。 在法律上果農該賠,但不是全責。大家不要再討論了,這種案例其實已有先例。前些年,發生在農村的一件偷水果案與之類似。一果農對自家將要成熟水果打了農藥,地鄰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偷了不少水果,除了自己食用還送給親朋好友,結果致使多人農藥中毒住院治療,萬幸沒有出人命。事後,地鄰起訴了果農,理由是,果農打藥後未在顯著位置懸掛警示標誌,告知水果已噴農藥。法院居然還支持了這個觀點,考慮到這是一起偷竊引起的事故,判果農出了一定的賠償,但不是全部。當時這案子引起了轟動,好多人都不解。

現在,這起吃農藥水果的案例與之類似,如果在顯著位置沒有警示標誌,也就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果農恐怕要賠不少銀子,但不會全賠。

法律畢竟是法律,即使從人情上認為不該賠,也沒什麼辦法改變。


醉臥聽雨軒


在這個案件描述中,能夠導致人死亡的農藥通常要麼是劇毒農藥(違規),要麼是超標農藥。此類案件導致人死亡的會上升至刑事案件,並非民事索賠案,所以題主描述不夠詳細。我國各種法律法規逐漸完善,類似案件一般會按著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


很明顯果農使用了超標農藥,(噴灑標準農藥不會導致人死亡)而又沒有做到警示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根據《農藥管理條例》《食品安全法》有明確規定:“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自2015年10月已經實施。所以筆者認為:果農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必然有賠償責任。如果果農是為了防盜,那麼直接涉及刑事犯罪。即使不是故意防盜,卻導致人死亡的也會涉及過失致人死亡,同樣涉及刑事犯罪。對於偷食者來說“偷”肯定是違法,不過責任就小得多了。

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侵佔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的,應該返還財產,不能返還的,折價賠償。也就是說偷吃你幾個水果,大不了被抓住後也就是賠幾塊錢的事。如果果農違規打了農藥也不提醒,吃死了人那事可就大了,基本屬於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一定有很多人為果農鳴不平,認為自家果園打農藥招誰惹誰了?不過沒辦法法律就是法律,還是別違反法律的好。仔細想想這真不是保護壞人,很多兒童時期的孩子並不缺少食物,偷個瓜果吃就是覺得好玩,那麼你的親人如果被毒死了難道你不會去告投毒者?

筆者注意到:很多網友舉了很多例子來證明果農不該賠償,有人說:我在你家門口路過,摔傷了是不是你得負責,其實很簡單你在誰家門口摔傷並不重要,關鍵看你索賠的對象是否有過錯,比如對方違規設置了路障當然要賠償你。還有人說:果農應該去告遊客,果農當然有權維護自身利益,那是在沒發生毒死人的情況下。如發生中毒事件,法官會考慮中毒者也有自身過錯而分配責任。現如今很多果農法律意識增強,防盜最好的辦法就是多放置幾個提示牌。

而這種辦法很有效,即使沒打農藥也要懸掛,例如:你看到這樣的牌子還會去吃嗎?肯定不會。我在鄉下的親戚就是設置了很多這樣的提示牌,明顯偷食情況要比沒設置之前好很多。即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煩,又有效的防止遊客偷食。即使真的有人中毒了,也會因你的提示牌減輕或免責,何樂而不為呢?


明辨是非123


像這種情況下,果農是有一定責任的,應當給予一定的補償。

首先,遊客偷吃果園的果實是不對的,但是因偷食果實而中毒身亡,這就有點兒過分了。

一般情況下,在遊客的認知中,果實是可吃的。是不會有什麼毒害的。因此他們對於被打有農藥的果實是沒有戒心的,可以說他們死得有點冤。



其次,果農給果樹打農藥,應當使用低毒高效的農藥。如果使用毒性很大的農藥,那麼他就應當預料到有可能會對人造成損害,該果農對於被打了農藥的果實就應當予以很好的看管,防止他人摘食。

然果農沒有采取任何防範措施,造成遊客誤食身亡。所以果農是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即使刑事責任沒有,那麼民事賠償責任是少不了的。

最後,因為果農偷食果實中毒身亡,其主要過錯在於遊客的 ,所以果農只應當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對於那些遊客的家屬,千萬不要漫天要價,公平合理地解決問題才是最好的做法。


法重情深


上天悟空問答邀請我回答一個問題,就是現在社會正能量缺失的根源在哪裡?我想也可以契合這個問題談談自己的觀點!

題主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問題,我想與現在的社會大環境有關,就是社會上的正能量與戾氣之間有了天平的傾斜,扶老人被訛詐,卻沒有得到法律的支持,讓壞人不僅沒有得到懲處,而且讓善良的流血又流淚,如果一味任由這種無賴式所謂流行與世,那麼無論無賴做什麼事都可以得到補償或者賠償,我們終將走向獸性社會。

因為沒有理性,沒有道德,沒有了人類應有的良知和法律的公平正義,那麼還談什麼正能量呢?

所以,從這一點來說,這樣偷蘋果的人,不要去談論果農有什麼責任,法律首先就要判處盜賊賠償果農的經濟損失,而且社會對這樣的盜竊行為予以強烈譴責,如果這樣的人家提出無理取鬧的要求,全社會都要強烈譴責他,讓社會的正能量一定要戰勝邪惡。


煮茶聞書香


我認為果農不存在侵權責任,也不構成犯罪,更沒有告訴小偷果園噴過劇毒農藥的義務,沒有主觀上故意傷害和侵害,偷吃者咎由自取,自食其果!


果農噴霧農藥目的是為了殺蟲滅菌,防治果園病蟲害。難道還要登報或在其他媒體上發表聲明,廣而告之嗎?人傢俬有財產,憑什麼還要告訴侵權人,果園果實噴過農藥,不能食用?憑什麼要告訴偷吃禁果者,果實有劇毒?!

偷吃行為本來就是侵權,就是違法行為,偷吃者都是成年人,都有完全行為能力,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應該有預見性,應該有承擔民事行為能力,自己好吃,吃死了,怪不得別人!簡直是惡人先告狀,反咬果農一口!



果園裡果實是農民汗水的結晶,是農民生活的希望,不是公共財產,不是採摘園,不是你想吃就能吃的!果農上你遊客家偷吃,你是否也要有告之義務呀?!其實呀,果農不在乎你遊客偷吃幾個果子,沒必要防人偷吃,任你吃,你也吃不了幾個。你偷吃吃死了,怪不得果農,怪只怪你自己不能約束、不能自律,不講道德!


長江老農


這首先需要排除義憤填膺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具體來說撒農藥的目的是農作物正常生長所需還是本身為了防止或懲戒盜竊者。

如果是前者,在有明顯的警示標誌的前提下,果農沒有法律責任。

如果是後者,果農用放任的態度使用了超出正常生長需要以外的劇毒農藥,當然是有法律責任的,而且這個法律責任還不只是民事賠償。

因此,第一、農藥是否是有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劇毒農藥?是否有顯眼的投放農藥的告示牌等警示標誌?這兩個要件都比較重要。

第二、這個警示標誌設置的標準是是否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是否符合一般社會人的認知標準,理論上不存在有些朋友擔心的果農設置了警示標誌但是小偷“神出鬼沒”、“另闢蹊徑”而沒有發現從而不知道果農是否擔責的問題

換言之,後一種情況果農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對危害結果即毒死小偷持放任態度,那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2004年4月投毒罪改名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本罪是危險犯,所謂危險犯,就意味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

反過來,如果瓜農僅是為了防止病蟲害,也沒有使用禁止性的劇毒高毒農藥,那因為其實際無法預見到小偷後可能因此而被毒死,因此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但是,本題提到的是『要求賠償』,深一步的話涉及到意外事件發生後,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

本人認為意外事件情況下,果農是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理由相對複雜,此處不贅。

但是,這是一個可以探討的法律問題,某些答友完全出於義憤說『活該』『支持賠償者自己或家裡就有這樣愛佔便宜的人』,竊以為並不合適,這樣的邏輯推演下去不就是『你居然為殺人犯(貪官)辯護自己也一定不是好人』?這種觀念對法治的傷害,某種意義上比具體的違法行為還大。

可不慎歟!


談古論金


果農不應該賠償。遊客去偷吃果園裡水果的時候,怎麼沒有為自己個人安全考慮一下?怎麼沒有提前想下能不能吃?可不可以吃?有毒藥沒有?況且,遊客偷吃,果農也不知情,對此不該負責。

1、要求賠償的理由過於牽強:果農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果農給自己家果園裡邊的水果噴農藥,為防治害蟲,合情合理,也沒有要告知所有人的必要性。

2、遊客偷竊果園裡邊的水果,作為一個成年人,他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偷竊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也是不道德的。遊客自己因為一時貪吃,偷吃果園水果,在入嘴之前,他自己本身就沒有為自己的人身安全考慮:他自己沒有考慮水果有沒有毒?要不要進行清洗?相信很多偷別人家水果吃的人,都可能考慮過這個問題,但是自己內心仍然抱著一絲僥倖心理。感覺“不乾不淨,吃了沒病”,恰恰就是這個僥倖心理,讓這個悲劇發生了。

3、在此真誠提醒日常裡喜歡找些刺激,“順手牽羊”的人,千萬別抱有僥倖心理。因為感覺偷果子的這種事情從小孩到大人,大家都喜歡做。本身動機並沒有什麼惡意,很多時候,也是一時貪玩,尋求刺激。但是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像事件主人公一樣,一不小心,悲劇就這樣發生了,而且再無挽救的餘地。偷吃雖好玩,但不可拿生命開玩笑。家長們也要引以為戒,教育好自己家的孩子。

關於此事,你有什麼看法和見解?歡迎留言~


掌玩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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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炮說事


最近在媒體上,看到很多諸如此類的案例。比如,偷電瓶車的因為電瓶車正在充電而觸電身亡,家屬要告電瓶車主賠償,竊賊在偷竊過程中,被失主追趕而摔傷,也告失主賠償,更有甚者,四個人一起偷汽車,得手後開車逃跑,路遇車禍,四人全部遇難死亡,家屬告車主賠償數百萬元。

法律維護公平正義,流氓無賴妄圖利用法律的威力,搞什麼移花接木栽髒陷害,以得到自己非法的目的。如果讓這些無恥無德之人得逞,公平正義何在?公道善良的人情何以堪!

我們回到今天的問題上來,遊客及家屬起訴的理由之一,是果農沒有明確標註果園已噴農藥,沒有盡到警示和提醒義務。

聽上去合情合理,其實是在胡攪蠻纏,偷換概念。警示提醒是指特定場合,特定人群,不是任何地方任何人都必須履行的義務。果農的果園不是景區,不是公眾遊覽區域,不是公共場合,而且果園噴藥是有季節時間要求,他們噴施農藥是為了防治病蟲害,沒有警示提醒的義務和必要。

再說遊客食物中毒,也有自己大意的責任,大家都知道,果園噴施農藥是常識,購買水果在吃之前,即使沒有農藥也一定要經過清洗。如果遊客將水果清洗後再吃,也不至於食物中毒,更不會發生不治身亡的事故。

法律不僅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更要兼顧公序良俗社情民意,符合社會的價值取向。法律公平正義,不會冤枉好人,也不會放縱任何一個壞人。果農無辜,不應該承擔任何賠償。


無奈且向上


遊客偷吃果園剛剛噴灑過農藥的水果中毒,一人不治身亡,家屬要求果農賠償,合理嗎?

首先要質疑事件的真實性,一群遊客都摘了果園的水果,然後一人中毒身亡。這一群遊客難道都是鼻子有問題嗎?如果是剛剛噴灑過農藥,不可能聞不出來啊。還有,這果農噴灑的農藥毒性得有多強才能讓毒死人?(我只能勉強理解為,或許這名毒發身亡的遊客吃了太多吧)

如果問題描述屬實,那麼果農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從法律上看,果園裡是否有危險提示的牌子,或者果農是否盡到了告知義務將直接決定果農是否應該擔責。

但是這種要求明顯不符合公理。

1,不問自取是為賊也,遊客的行為屬於偷竊,在道義上是受人鄙視的。正常人應該有正常人的思維習慣,未經主人同意偷吃果子,也應當想到是否有農藥這件事。(遊客自己都不拿自己的生命安全當回事,憑什麼苛責別人呢?)

2,果農為果樹噴灑農藥是為了保護果子,並沒有其他惡意,也不可能預見到有人未經同意偷摘水果。

3,個人認為即便立一塊“小心有毒”的牌子也不能阻止偷吃者,他們完全可以說沒有看到。總不能要求果農在每顆水果都貼上“小心有毒”的標籤吧。

如果從事件的正常邏輯來看,遊客進果園偷吃果子未經果農同意,果農才是受害者。而後續發生的中毒事件完全是因為偷吃果子這個行為引發的,不應該苛責無辜的果農。站在這個角度,個人認為果農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遊客家屬因此獲得賠償,那就成了“我弱我有理,我死我有理”,那才是真的悲哀。

最後附上一個以前被熱烈討論過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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